其他
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吗?
答:质疑、投诉有主体限制,举报没有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2.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安排了踏勘,资格条件中设置了需要有踏勘的回执单,合理吗?答:这样做不合理。现场踏勘并非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程序,是否组织踏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并组织;是否参加踏勘,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可参加也可不参加。不能把参加踏勘作为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出具踏勘回执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是不合理的。
3.评标时,要求评委上交手机统一保管,有评委不交,要依据。有依据吗?答:有依据!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12〕69号文)有具体要求: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4.询价采购,采购人觉得价格高不理想,提出让商家再报一次,可以吗?答:财政部74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也就是说,询价采购,是一口报价,在供应商报出一个价格后,不能更改,不可以再次组织报价。
5.磋商中,准备最后报价,但有家公司不想报了,却想要退保证金,给退吗?答:可以给这家供应商退保证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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