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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怒批无良设计院
下面我们就看一看,这个事件具体是怎么回事。
在2021年的十月,王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
王先生认为:
被告公司却称:
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公司却以王先生在六个月的实习期间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并且认为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并且法院指出: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写道,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该公司以不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不是“随意期”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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