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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李彤:37天,律师的最佳狙击射程—从沈某合同诈骗案引发的思考

2015-04-30 德衡律师集团

【案情简介】

沈某系一包工头,2008年垫资150多万,协助张某获得一块土地的划拨使用权,随即进行了平整土地等初步开发建设。后经宋某介绍,陈某愿意出资与张某合作开发,由张某将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后顺利摘牌,商业开发由沈某继续垫资建设,陈某陆续支付沈某部分工程款,三方就涉案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用语含糊、漏洞百出)。后三方发生纠纷,陈某以重大误解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双方协议,但一审败诉。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将申、张等人刑事拘留。


【办案策略】

德和衡刑事团队介入之后,通过与家属的交谈,初步掌握了案情,经分析后认为,本案属于公安机关违法介入经济纠纷。经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该市,与家属再次核对主要案情,通过会见沈某,掌握了基本案情,向侦查机关出具一份全面剖析的《律师意见书》。随着律师的深入了解案情,大致掌握了公安机关的指控思路,迅速调整辩护思路,同时从沈某家属处提取了部分家属忽略的证据,出具了第二份具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书》,并提交至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同时与检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及意见交换,律师明显感到了检方对于律师意见的高度重视。在回京途中,检方再次致电律师,要求继续提供律师意见以供案件研讨时使用。当夜,律师再次浓缩观点,出具了第三份剑指无罪、直陈侦查机关违法的《律师意见书》,由嫌疑人家属交至检方处。两天后,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日即2015年1月9日,沈某被取保候审。律师在黄金期实现了完美狙击。


【引申思考】

37天——即批捕前的侦查阶段,此时案情不明朗、证据不充分,导致侦查机关“没有多少理”、犯罪嫌疑人“有理说不清”,正因如此,律师的工作空间瞬间被打开,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在如此利好情况下,充分、迅速地展开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利益。笔者认为可如下几点入手。

一、迅速——稳定军心。

此时,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人身自由被限制,与外界彻底隔断,信息完全隔绝,被孤立后,犯罪嫌疑人大多会恐惧、忐忑、迷茫、纠结甚至是绝望。侦查机关此时会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心理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讯问,搜集任何有罪的蜘丝马迹。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立即会见,一方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另一个重要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束犯罪嫌疑人“孤军奋战”的状态,起到稳定军心的重要作用。这为接下来诉讼进程中的无罪、罪轻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细致——知己知彼。

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不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或者该如何说。辩护律师介入后,一定要告知并说服犯罪嫌疑人对律师做到和盘托出,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此时,辩护律师必须细细梳理,着重于犯罪构成、罪刑轻重等关键情节,不厌其烦、反复核对。会见应达到基本还原事实的效果,此为知己。

【小提示:在此之前,辩护律师如可以与家属充分交谈,了解大致案情(由于不是当事人,不可能掌握全部案情),辩护律师由此带着问题进行会见效率更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是为知彼。

三、专业——精准打击。

辩护律师履行完上述工作职责之后,必须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家属的陈情、侦查机关的只言片语以及有限证据进行缜密分析,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角度出发,结合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牢牢抓住侦查机关指控思路的逻辑漏洞、证据体系的薄弱缺失、侦查机关事实的不清不楚之处,写出针对性极强的、冷静而专业的律师意见书。之后,应尽可能与侦查机关、侦查监督机关办案人员面对面交流,把你的庭审风采展现出来,效果一定甚于冷冰冰的文字。


总而言之,辩护律师在这黄金37天的有效射程内,必须具有一颗冷静、理性的心,对于精确距离、风向、风速、空气湿度等条件充分掌握后,你唯一要做的,就是举起你的狙击枪,扣动扳机,击碎嫌疑人身上不该有的镣铐!


作者:李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彤律师在基层人民法院以代理审判员身份先后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工作,六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尤其在后期的刑事审判业务中,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审判及诉讼经验。律师执业以来,偏重于刑事业务,成功辩护多起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融合法官思维及律师视角,形成了谦卑、冷静、不哗众取宠的办案风格。此外,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并受到表彰。多次接受北京电视台采访,就多个热点事件的法律问题进行点评。个人实名认证新浪微博(@李彤律师)长期进行案例评析、法律讲解,相关博文被大量转评。联系方式:18610446771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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