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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赵晶:十问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审价(一)

2016-04-27 赵晶 德衡律师集团
赵 晶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许权利通常与知识产权相关,包括商标权、专利及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分销权等。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如何征税是传统的海关审价难点,不仅因为商标、技术、软件等特许权利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判断存在客观困难,而且也与目前法律规范欠缺实操性、海关对外公布的指导案例有限、企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有关。


2016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0号公告,宣布自3月30日起,企业需在货物进口申报环节即向海关申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情况,使得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再次被热烈讨论。本文试图避免纯粹的理论探讨,而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结合笔者的相关经验,对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海关审价实操性问题做出总结,并提出律师意见,希望能对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及相关货物申报提供参考。

第1问:海关在什么环节会关注到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1

通关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在2016年3月30日起启用的新式报关单中,增加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即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与否成为企业在报关当时即要向海关明示的事项。在此之前,通常是在企业主动或被海关要求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或海关向企业制法《价格质疑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或文件时,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才会显露。这一增加项,海关将如何进行审核,会对企业通关效率及合规评价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还不明朗。有消息称,未来海关将实现一次申报,分步审核的监管方式,预计会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2

后续核查或稽查时


海关价格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后续核查通常发生在货物实际通关后不确定时间内。海关对企业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时,会通过向企业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提供说明资料,进而发现并审核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有权在货物实际通关后或监管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对企业进行稽查,特许权使用费也是稽查部门特别关注的项目。

 

律师观点:企业实际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向海关申报,总是有被海关发现并审查的可能。既然在申报环节就必须填写“是”或“否”,那么按照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显然是比较稳妥的选择,否则明明客观存在,但却填写了“否”,岂不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当然,即使是“是”,也仍然需要海关做出实质性判断、经过关企多轮磋商才能确定到底要不要交、交多少进口税,如果仅在申报阶段就能全部解决,那特许权使用费就有愧于“海关审价老大难问题”这个称号了。

 

第2问:哪些企业更容易被海关认为需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1

对特许权利敏感的行业和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审价办法》”)对特许权利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包括专利及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等,上述权利的转让、许可更可能存在于科技含量较高、国内相关产业对境外技术依赖性较强或与驰名商标相关的行业和企业,比如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药品相关行业等。


2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或合资公司,都或多或少依赖于母公司的技术支持与原材料支持,因此通常会和母公司签订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等一揽子合作协议,容易被海关关注。


律师观点:目前国税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和海关之间信息沟通渠道十分畅通,企业非贸项下付汇记录和缴税记录清晰可见,因此上述企业出现在海关重点关注名单上的概率很高,企业不应掉以轻心。建议企业应首先自我审视,在必要时提前与海关进行价格信息通报,并请海关进行预审核,否则最终海关决定征税而企业无准备时,突然增加的税收成本影响面可能会很大,而且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篇幅较长,故将用五期连载,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赵晶律师


作者简介

赵晶,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赵晶律师曾在海关总署政法司、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乌鲁木齐海关等海关系统机构工作,后在以海关事务、税务咨询为主营业务的咨询公司中任职至高级经理。赵律师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服务方面经验尤为突出,其服务包括关税筹划、进出口流程设计、相关商务协议的起草和审核、关务风险评估、与海关进行价格、归类磋商、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刑事案件代理、国际贸易纠纷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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