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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徐红亮:黄光裕服刑7.5年减刑21个月,看看减刑程序!

2016-06-15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黄光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二中院的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2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严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5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之前的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也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据查:黄光裕于2010年8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从被羁押之日即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2012年6月18日第一次减刑10个月,时隔四年之后,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其减刑11个月。有理由相信:如果黄光裕在未来的服刑过程中,认真接受改造,符合法定条件,其仍然还有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而从黄光裕案件的裁定可以看出,黄光裕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述法律规定,故得到减刑。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普遍出现:


(1)财产刑未主动履行的将严重影响减刑的实现,这方面,刑罚的执行与财产能力直接挂钩,为社会公众颇有微词。难道有钱的可以顺利减刑,没有钱的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减刑机会吗?其实我是赞同这种处理方法的,必须适用罚金的罪名往往是获得经济利益的罪名,从经济上实施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并保障予以落实,这并无不当。


(2)坚持申诉的不减刑,因为刑罚执行机关认为这是不认罪伏法的表现,对判决的不服说明罪犯不接受改造。其实这个逻辑是有问题,对生效判决不服是当事人的权利,申诉制度亦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因此,当事人依法行使这项权利,不应影响对其减刑。就黄光裕案而言,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存在,故得到再次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罪犯两次减刑之间一般要间隔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最多不超过两年。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依法可以减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中央政法委的文件是否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我是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我国法律,对司法裁判行为具有拘束力文件并不包括上述意见。当然,值得庆幸的是,上述文件并未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是对实践操作问题的强调或者重申。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据此,可以说黄光裕已符合假释的硬性条件,至于下次的裁定是减刑还是假释,我们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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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亮律师

■ 作者简介

徐红亮律师,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近十年的执业历程,徐红亮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辩护,曾承办大量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并承办多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济、金融犯罪案件。成功案例包括:高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张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案(判决缓刑)、郭某走私废物案(免予刑事处罚);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涉案3000万元左右,免予刑事处罚)、宋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肖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缓刑)、某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受贿案等以及泰安“1·04”特大袭警案(在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青岛市原副市长张某受贿案(副局级)、烟台市供电公司原总经理童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中国银行某分行信贷科长苗某某贷款诈骗案(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某市原政协副主席刘某受贿案(副局级)、徇私枉法案(副局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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