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平台推荐】陈健民:解析北大方正原董事内幕交易、隐匿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罪

2016-11-30 德衡律师集团

本文转自德衡律师集团金融法律服务微信平台

微信名:金融法律服务

微信号:jamiefaith


新闻概述


2016年11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首席执行官、执委会主席李友等人内幕交易案,认定被告人李友犯内幕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2亿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本案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以内幕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李友等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股票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指使他人隐匿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罪;为抗拒抓捕,指使他人拖延时间,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李友有自首及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且其隐匿财务资料及妨害公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内幕交易罪解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细解析请阅读以下三篇文章(关注文末“金融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即可查看):

1、陈健民: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罪与罚

2、解析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与罚

3、陈健民:“泽熙徐翔”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罪与罚


3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解析


1.概念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


3.本罪的客观行为


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


隐匿,是挂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


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4.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或许您还想看

陈健民——金融机构违规划款的侵权责任认定

陈健民:“泽熙徐翔”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罪与罚

陈健民:金融刑事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陈健民: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风险警示及释法说理


陈健民

■ 作者简介

陈健民,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工作于合肥市某人民检察院,对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平台涉及的刑事及民事风险防范进行过深入研究。陈律师业务领域包括刑事诉讼、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法、不良资产、基金公司、保险机构等。


■ 联系方式

电话:18117043567

微信:lawyerfaith

邮箱:chenjianmin@deheng.com


欢迎大家关注金融法律服务公众号

(长按识别关注后可查看更多文章)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德衡商法网

www.deheng.com(英文)

www.deheng.com.cn(中文)


德衡律师集团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手机拨打:4001191080

座机拨打:800860088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