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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黄贤文、王雪梅: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解读——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对比表

2017-05-22 黄贤文 德衡律师集团
黄贤文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所合伙人律师


王雪梅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所律师助理


2017年4月24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该《章程指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者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继保监会200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后,该《章程指引》系进一步为保险公司制定章程提供的规范性模板,对保险公司而言,有以下四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1公司偿付能力要求纳入章程规范

自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以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公司业务运营、对外投资的重要指标。同样,在《章程指引》中,保监会将公司偿付能力纳入章程规范,例如: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包括因偿付能力不足进行增资的提案无法通过;须载明“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规定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2股东报告义务及诚信义务履行

《章程指引》要求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股东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另,《章程指引》对股东、董事、监事的品行纳入任职资格考核,例如: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的,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公司监事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


3须载明保监会监管条款

除监管要求的按时事先、事后报告外,《章程指引》增加了报批义务、股东配合义务、接受监管指导义务,此举从整体上将保监会目前监管规定纳入到章程中。例如:须载明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在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时,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当出现本章程约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时,公司、持有公司表决权1/3以上的股东、过半数董事均有权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对公司进行监管指导。


4完善表决制度

《章程指引》要求完善累积投票制,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要求规范关联表决程序,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规定董事会授权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者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以上,为《章程指引》的重点内容及分析。另外,我们还注意到,《章程指引》的出台系保监会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1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终结果,而该三稿差距较大,其中第一稿采用章程条款方式以公司角度撰写,第二稿转为保监会要求以“须载明”为表述,第三稿则在此基础上做了内容增减。为把握保监会目前的监管思路,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及正式稿做如下对比及解读,以供参阅:


条目

第一稿

第二稿

正式稿

解读

说明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适用于股份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等管理。

如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章程指引》必备内容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受理其章程审核申请。

不采纳

不采纳原因在于指引类文件不可设置审查标准,但是实质上提交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该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若仅内容做文字或顺序的调整变动,但对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应进行解释说明。

股份增减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公司法已做规定,故指引未再赘述。

可在章程中就“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是否可优先按照实缴的股份比例认缴出资”作出规定。

同第二稿内容

对产生纠纷较多的优先认缴权鼓励公司纳入章程规范。

股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不作规定

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转让期限,相关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

增加自由裁量空间,可约定限转期限,但不低于一年限转期。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解质押时,应当依法办理股份转让或股票质押、解质押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或将公司股票质押、解质押时,应当依法办理股份转让或股票质押、解质押手续,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并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

虽正式稿未将质押、解质押纳入书面报告范围,但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22条,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因此实质上公司仍应规定股权解质押报告义务

股 东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限制其有关股东权利,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等的监管措施:

1、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保费获得公司股权或代持股权的;

2、对股东资质、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的;

3、股东出资行为、持股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

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对此实务中违规行为可参照第二稿所列三点情形。另外,正式稿明确了监管措施为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宜;

股东大会的职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宜;

不作规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进行表决。因此,目前股权激励计划应由股东大会且特别决议通过。但不排除保监会未来另作安排。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增加“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对股东大会加强事前报告。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一人即可行使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一人即可行使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至少应两人以上。

正式稿遵循《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解散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

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解散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的条款。

加强解散、清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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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黄贤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自2001年执业以来,黄贤文律师先后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金融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委托人信赖。律师业务重大领域定位于公司、证券、保险及资产管理领域,具备丰富从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战略分析和解决方案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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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雪梅,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具有丰富的各类公司、金融等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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