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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原一源:小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以一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例

2017-06-01 原一源 德衡律师集团
原一源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


甲:开发商,乙:设计单位。


甲乙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F项目提供幕墙设计方案、招标方案。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按照签约和设计进度付款,同时在手写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按照实际工作量付款,变更设计费支付方式为:由F项目幕墙施工的中标单位全额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了设计方案,甲方经审查发现10余处设计缺陷,可能导致甲方不能通过消防验收。鉴于此,甲方提出乙方修改设计方案的要求,乙方口头拒绝。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设计能力,另行委托丙方提供设计服务。


目前甲方已经开始施工招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即将届满,甲方向咨询律师合同风险化解策略。


第二部分:案情分析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该说,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应明确作出;或者说,合同的解除以发出解除通知或者达成解除的一致意见为必要条件。


目前看,甲乙双方虽均未积极履行合同,但也未明确解除的意思。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双方合同没有解除,只是搁置或者中止。从甲方另行委托设计单位看,甲的意思应该是主张合同解除,甲方如需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见并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也可以采用合法手段表达不同意见。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合同有效,不能擅自解除,但是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解除。在双方未协商解除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在诸如“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且解除权一般由守约方行使。


按照合同约定,乙方作为设计单位应该按照甲方开发商的要求和建议进行设计和修改,最终做出招标设计图;甲方开发商有结算设计费的义务,只不过约定付款义务按照补充约定尚未到履行期。实际是,双方因为在履行中无法协调一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在当时的合同履行阶段,没有继续履行的过错或者问题应该在设计单位。总的来看,开发商具备合同解除权。


三、合同解除的后果?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如甲方主动表达合同解除的意见,该意思表示到达乙方生效,乙方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结算条款继续有效,如果乙方设计单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单位根据设计工作量部分支付设计费,是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甲方也可以基于设计单位设计能力和设计水平要求减免设计费。


第三部分: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几个要点


一、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期限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对解除权的异议权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应当特别注意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作者简介

原一源,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二部副主任。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重组、解散、清算等。


■ 联系方式

电话:18153210087

邮箱:yuanyiyuan@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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