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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荐读】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的,工程未完工而合同解除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2017-06-05 王伟 德衡律师集团

编者按:本文摘自《房地产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房地产开发历时周期长、投资额度大、涉及法律关系多,其过程中法律风险频发,且容易引发纠纷,许多房地产企业即便面对常见问题,也只是见招拆招,疲于应对。德衡房地产业务中心的律师基于多年服务于大中型房地产企业的经验,站在房地产企业的立场,就土地取得、项目投融资、施工建设、税收筹划、商品房预销售、争议解决等方面多发的法律问题从实务角度进行分析,给予短小、精练、通俗、易懂的专业解答,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领域法律人士解决日常法律问题提供很好的借鉴,是不可或缺的实用手册。德衡律师集团征得编者本人同意和授权,在集团微信公众平台每周一陆续推送(遇节假日顺延),以飨读者。


对未完工程如何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一直是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尤其是司法解释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原因,导致中途被解除的,如何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此类纠纷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款。但实践中,司法鉴定标准不一,出现了同案、类案却不同鉴、不同判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此类问题如何防范?


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已完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合同价款文件

若施工合同有效,可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这种鉴定方式遵循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现实中,合同解除的原因非常复杂,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报价并不完全平衡,若坚持以合同约定作为鉴定依据,则可能会出现合同履行前期对谁有利谁就会想方设法解除合同的现象,这显然对遵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二)依据定额

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即依据“定额”进行结算。但该方式有悖于当事人自治原则,且定额标准往往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若以定额作为鉴定依据,可能会出现已完工程价款超过合同固定总价款的情形,这对发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依据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

以固定总价为基数,乘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百分比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即已完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全部工程量)。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鲁高法〔2011〕297号文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此种方式操作简单,但不能反映工程量的真实价款。建筑工程量所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的价款是不同的。单位工程量相对应的工程价款是不一致的,可能百分之二十工程量的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也可能百分之二十工程量的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因此,此种结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量的真实价款。


(四)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

此种方式与上述第三种比例方式不同,该比例折算是以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即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已完工程款。


律师建议


(一)建议采取上述第四种鉴定方式

综合比较上述四种鉴定依据,我们更倾向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按照上述第四种方法,若以定额作为同一取费标准最终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对当事人来说是最公平的。因为定额标准是公允的,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形,且此种方式也比第二、三种方式更能真实反应工程量的实际价值,更为关键的是,此种方式没有突破合同约定。


(二)建议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013年4月1日住建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式实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重大变革。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也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避免双方因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产生难以调和的争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注:本微信内容对原稿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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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伟,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专业律师,擅长代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诉讼或仲裁案件,并对房地产项目开发等非诉业务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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