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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叶森:香港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2017-08-15 叶森 德衡律师集团
叶 森

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所律师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整体上沿袭了英国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香港各类法律均与大陆法系法律存在较大差别。本文拟对香港刑事诉讼法律进行整理,以便使读者对于香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有初步了解。整体上讲,香港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虽然有成文法,但散落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需要就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查阅不同的成文法规定。另外,针对程序中的问题,判例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也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一、香港刑事法院简介

在香港审判刑事案件的法院包括裁判法院(Magistrate Court)、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和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之所以把Court of First Instance和Court of Appeal翻译为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而非原讼法院和上诉法院,主要是因为两者均属于香港高等法院(High Court)。就前述法院的数量而言,裁判法院数量最多,目前有七个,分布在不同区域,例如屯门、粉岭、沙田等。区域法院有一个,位于湾仔。


从级别管辖上讲,简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由裁判法院一审;可公诉罪行(Indictment Offences)大多由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一审,但严重的可公诉罪行除外。严重的可公诉罪行在《裁判官條例》(第227章)附表2的第III部分进行了罗列,该类罪行由原讼法庭一审;该类罪行包括任何可处死刑的罪行,任何可处终身监禁的罪行(存在例外),亵渎神明及宗教罪行等。


对于裁判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如仍不服可以再上诉到终审法院。对于区域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如仍不服可以再上诉到终审法院。对于原讼法庭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到上诉法庭,如仍不服可以再上诉到终审法院。因此,香港的刑事案件审判采取三审终审制。


就各类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期而言,裁判法院的裁判官(Magistrate)最高可判处被告人两年的刑期,但如果在被告人数罪的情况下,可判处最高三年的刑期。区域法院的法官有权判处最高七年的刑期,而原讼法庭的法官可以判处任何刑期。仅原讼法庭的庭审设置了陪审团,主要是因为原讼法庭一审涉及的罪行更严重,需要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认定。


从案件的审判流程上讲,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从裁判法院开始。在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拒绝给予保释,则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把犯罪嫌疑人带到裁判法院。 


二、由裁判法院一审的案件

在被告人初次出现在裁判法院时,裁判官在核实被告人身份及向被告人解释其被指控的罪名后,会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如果被告人认罪,则裁判官会在考虑量刑因素后作出关于刑期的判决。如果被告人不认罪,裁判官会安排庭审日期,在庭审时,被指控的罪名再次向被告人宣读,并给予被告人再次认罪的机会,如果仍然不认罪,则开始正式的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先开始发言,并传唤、询问控方证人,之后是辩护人对公诉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是多轮次的询问和交叉询问。在此环节后,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认定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的证据不足,法庭将作出判断,如果认为公诉人的证据充分,辩方开始举证,包括传唤辩方证人,询问和交叉询问辩方证人等。庭审最后是总结发言,公诉人先总结发言,其后是辩护人总结发言。法庭作出指控罪名是否成立的判决,如果判决罪名成立,公诉人则向法院披露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影响到量刑的因素,辩护人则向法庭提交有利于减轻被告人量刑刑期的材料。对于罪名是否成立的判决,法院不需要给出理由,但如果一方上诉,则法院需要说明判决的理由。


对于裁判法院的判决,公诉人或被告人一方均可向裁判法院申请复核,该申请应在判决之日起14日内提出。裁判法院如果拒绝复核申请,在拒绝之前应先给予申请方陈述的机会。如果复核被拒绝,则上诉时间从拒绝之日起算。被告人一方也可以不申请裁判法院复核,而直接向原讼法庭上诉,上诉期为14日内,上诉申请向裁判法院提出。被告人上诉理由可以针对裁判法院认定的事实或法律,但原讼法庭可能增加裁判法院判决的刑期,这一点与内地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同。公诉人不能针对裁判法院认定的事实提起上诉,但可以针对法律问题或量刑进行上诉,上诉时间也是14日内,原讼法庭在审理后可以驳回上诉或把案件发回裁判法院重审。如果公诉人对于量刑提起上诉,则要在量刑作出之日起21日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法庭在审理后可能增加或减轻刑期。 


三、区域法院一审的案件

在被告人初次出现在裁判法院时,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是可公诉罪名(严重的可公诉罪名除外),公诉人可申请裁判官把案件移送到区域法院一审。在收到公诉人的申请后,裁判法院不再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也不得拒绝公诉人的移送申请,而是为被告人安排一个日期在区域法院接受是否认罪的询问,并告诉被告人享有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提交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的权利等。如果在区域法院被告人认罪,则直接到量刑的环节,如果不认罪则由区域法院排期开庭审理。在开庭前法官先确认被告人是否仍然不认罪,是否有些证据控辩双方均认可等,开庭环节与裁判法院相似,但更加正式。区域法院在开庭后作出判决对于定罪和量刑均需要给出理由,法官先作出口头判决,并在庭审后21日内作出书面判决。如果公诉人一方对于判决不服,公诉人仅可针对区域法院判决的法律问题提起上诉,上诉法庭可以驳回或同意上诉。对于区域法院审判的案件,公诉人也可以申请移交到原讼法庭审判。


四、原讼法庭一审的案件

对于应由原讼法庭一审的严重罪行,在案件到达原讼法庭之前,要先在裁判法院经过交付审讯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即由裁判法院决定是否有必要把案件交由原讼法庭开庭审理。对于被指控严重罪行的被告人,其初次出现在裁判法院时,裁判官不会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而是确认对于交付审讯程序公诉人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7日内收到公诉人起诉材料的权利、在提讯日(Return Day)申请初级侦讯(Preliminary Inquiry)的权利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不申请初级侦讯,则除非被告人认罪,否则由原讼法庭开庭审理。如果公诉人已经准备好,则会向裁判法院申请一个提讯日,提讯日被安排在被告人初次出现在裁判法院的10日之后且在42日之前。提讯日是交付审讯程序开始的日期。

被告人在提讯日可以申请初级侦讯,被告人申请初级侦讯的目的是希望裁判官最后断定公诉人的证据不充分而没必要向原讼法庭移交审判。在被告人提出初级侦讯的申请后,裁判官确定初级侦讯的日期并在该日期的7日之前通知公诉人及被告人确定需要出庭的证人。与正式的庭审不同,初级侦讯不公开审理,在初级侦讯中的侦讯证人环节后,被告人可向裁判官申请认定公诉人的证据不足以定罪,如果该申请被拒绝,则裁判官会向被告人询问是否认罪以及是否提交证据。如果被告人选择不认罪,则裁判官会提醒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交证据或传唤己方证人。提出了初级侦讯申请的被告人不再享有向原讼法庭申请释放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不申请初级侦讯,则裁判官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交付审讯,即书面告知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选择认罪或不认罪的权利、提交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的权利等。被告人如果认罪,裁判法院将把案件移交到原讼法庭量刑;被告人如果不认罪,裁判法院移交案件到原讼法庭开庭审理并向被告人告知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提交不在场证据的权利、向原讼法庭申请释放的权利等。向原讼法庭申请释放的权利是指被告人向原讼法庭申请认定公诉人的书面证据不足以证明控诉的罪名,如果原讼法庭支持了被告人的申请,则公诉人有权上诉到上诉法庭。


在原讼法庭开庭之前,被告人仍有权选择是否认罪。如果认罪,则公诉人陈述犯罪事实,裁判官向被告人阐释被指控的罪名及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裁判官确认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则移交给原讼法庭量刑。对于该次认罪,除非原讼法庭同意,否则被告人无权反悔。


公诉机关也可以申请不通过交付审讯程序而直接在原讼法庭审理被告人,这对于公诉人来讲是个捷径,但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这样会剥夺被告人了解公诉人证据以及询问控方证人的权利。一般是用于延迟抓捕了的共犯,避免其他已经抓捕的共犯在开庭前被监禁过久。另外,对于过于复杂的商业欺诈犯罪因其过于复杂,也可能直接在原讼法庭审理。


在交付审讯程序后的七日内,公诉人要向原讼法庭提交公诉书(Indictment),在正式开庭前还会有庭前程序,控辩双方告诉法官是否有双方都已经认可的事项、双方可能的控辩主张以及是否对证据的可采纳性存在争议等。在开庭当天,先看被告人是否认罪,如果认罪,则由公诉人陈述案件事实及可能对量刑有影响的因素。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法庭组建陪审团,陪审团一般包含7名陪审员,但法官也可以要求有9名陪审员。庭审开始后首先是公诉人发言,解释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接着会传唤控方证人进行询问和并由辩方进行交叉询问。辩方在控方证人出庭环节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控方的证据不足以定罪,如果法院接受了辩方的申请,则陪审团会作出无罪的决定。如果法院拒绝了辩方的申请,则辩护人开庭陈述并传唤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之后是总结陈述,如果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则公诉人无权进行总结陈述。此后,法官对陪审团进行释明,例如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相关的法律适用,并对证据进行总结,还会告诉陪审团不能因被告人不提供证据而对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测。在法官对陪审团指引后,陪审团到单独的房间中讨论决定。陪审团最终作出是否定罪的决定,一般应是统一的意见,但在绝大多数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也可能被接受,例如,9名陪审员中7名陪审员的意见一致,则该一致意见可能被认为是最终意见。如果陪审团没有最终意见,则会重新组建陪审团并重新开庭,如果仍然无最终意见,则被告人将被释放。陪审团对于作出的决定不需要给出理由。在陪审团作出有罪决定后法官进行量刑。


对于原讼法庭的判决结果,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则公诉人不能对陪审团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可以对法律问题提起上诉。对于该种上诉,上诉法庭仍无权变更陪审团的无罪决定,仅可对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五、总结

通过对于香港刑事诉讼程序的大概介绍,可以看出与内地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较大的区别。当然,很难以孰优孰劣进行简单的判断,不同法域的法律实施均有社会大背景为支持。内地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仅在提起公诉后参与,存在明显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三个阶段的划分;而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的参与程度更高也更完整,从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初次出现在裁判官面前时,法院实际上已经开始参与到案件中。


另外,刑事诉讼中还涉及到证据的问题,在笔者学习香港法期间,证据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样是一门独立的课程,而证据法主要讲的就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因本文的重点是对香港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介绍,故不对香港证据法的内容在此进行讲述。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是前置程序较多,以保证正式庭审的效率。并且在多个环节给予被告人认罪的机会,如果认罪,则在量刑的时候法官一般会减去正常刑期三分之一,判例法规定如果法官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不给予三分之一刑期的减刑,则该法官需要说明理由。通过鼓励被告人在公诉人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罪可以起到节省司法资源的效果。香港刑事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的干预庭审进程,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作用更明显,各显神通以求说服陪审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


声明:本文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不应被任何人作为行为的参考依据。本文作者及其所在律所也不因任何人因本文而做出的任何判断或从事任何行为而承担责任。如需要专业的法律意见,需要联系香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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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叶森律师,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所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博士,擅长领域:涉港业务、证券业务、家族信托。相关案例:为一家在深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英文法律意见书,建议客户面临潜在的侵犯专利权纠纷采取措施使得损失最小化。为一家在深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导客户解决重组过程中数百名员工的遣散问题。为一名中国内地居民继承涉及位于香港遗产出具涉及中国继承法的英文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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