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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李阳:科技、法律服务和人工智能的未来(上)

2017-08-16 李阳 德衡律师集团
李    阳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人类社会的进化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感性社会向理性社会的逐步过度,而法律则像是人类在自身不断理性化的过程中积累和调整下的社会规则。这种社会规则有着很强的约束力,不论是在蒙昧的刀耕火种时期,还是在我们即将要面对的人工智能时代,都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上古时代的法律很多时候并不是以成文法的面貌示人的,而是以一种带有神秘宗教色彩和恐怖手段为辅助的咒文展现在世人面前。极少数的社会统治精英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延续着其对整个社会的威慑力。


最初的法律似乎并不是服务于民众的,而是为了更好的控制民众制定的。但是人类科技的进步往往会让法律无法再保持其神秘性。


文字的出现和书写工具的技术进步,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这种不可视性产生的疑问。而民众的诉求也变得越来越公开。人们不仅仅想要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法,而且想要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服务就在这种情况下诞生了。


《吕氏春秋》曾经记载了春秋末期郑国的一位士大夫,名为邓析。他在了解了国家的法律后十分不满意,把自己对法律的见解和规则运用都写在了竹简上。在那个文盲遍地走的时代,能够掌握竹简书写这种高科技的手段已经不是普通人能够做到的了。但是邓析并不满足于自己攥写的“竹刑”,而是通过向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把法律知识普及给了民众,并且鼓励民众敢于当众辩论国家法律的对错,于是“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这种利用技术手段私造“竹刑”把法律公布于众,提倡“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做法显然让统治者有些措手不及。邓析最后虽然因此送了人头,但是法律服务从此作为一项事业开创了法家依法治国的大时代。


法律在技术先驱的推动下,从神秘走向了公开。


从造纸术的发明,到印刷术的推广,再到现代数字化阅读的普及。法律本身不断在科技的进步下变换着载体,围绕着法律服务也衍生出了众多的职业。


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甚至其外延还可以延伸至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法学专业院校等众多人群和机构。


在人工智能还在像一个蹒跚学步的孩童,尚未展现出自己惊人潜质的今天,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还在享受着上一次科技革命带来的红利。我们始终没有正视科技进步对于法律服务的实质性影响,一直把这种技术进步等同于一种工具的革新。


还是回到人类自身进化的方向上,理性化一定是终极目标。人工智能所展现出来的理性化是远远超越人本身的,虽然这种理性化的规则也是来自于人类自己,但也正是因为人工智能的理性化规则都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经验和规律的总结,所以才会有超越和替代人类的可能。


法律向来是被归为人文学科的,所以很少有人在意其内在的科学技术属性。人类制定的法律和计算机的程序语言近似,都有着特定的逻辑和规则。所谓再高深的算法也是在总结专业经验和规律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语言重新编译形成的一种判断规则。


人类的思维方式并非不可模仿的,人工智能同样可以学会归纳、演绎和推理,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抠字眼这种事情,其实人工智能比人类要擅长的多。法律的规范越完善和明确,人工智能得出的答案也会越精确。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规范和数据量化程度的高低,就是决定未来人工智能算法可靠性的关键。


我们一直以为只有体力劳动者才会担心自己被机器所替代,但是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今天,很多自认为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也不得不开始担心自己的未来是否还会存在。



(二)


在法律服务这个大生态下,律师是其中最富动能、最活跃的一个分支。


那么律师这个职业是否是不可替代的存在呢?作为当局者的律师肯定都不愿正视这个问题,甚至会以自己独特的手段报以嗤之以鼻的驳斥,就像一个任性的孩子。


微软的“小冰”已经开始自己学习创作诗歌,而Google的Deep Dream也已经在运用自己的人工神经网络进行绘画创作。与这些文学艺术作品比较起来,法律文本留给我们律师的创作空间其实并不大。


当腾讯的财经机器人已经开始撰写并发布分析报告,华尔街的交易员已经难觅踪影时,IBM的沃森也已经做好准备向普通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这已经不是科幻,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如果说法律是人类思维的延伸,那么建立在人工神经网络算法下的人工智能则是可以模仿人类思维的机器。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可以很顺畅的理解法律的程序原则和内在逻辑关系。


这一切其实早有铺垫,人工智能的初级阶段必然是以辅助性的工具形态出现。当年轻一代律师熟练地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查找法律法规和案例时,只会通过经验和翻阅纸质材料工作的老一代律师已经被淘汰。


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年轻律师更聪敏、更强,而纯粹是借助了科技进步的优势。新一代律师和人工智能的早期产品构成了一个智能竞争体,一起打败了人类的过去。


这种凭借技术获取的优势很容易让人自我迷惑。年轻一代的优越性是建立在自己的努力之上?还是建立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之上?


这种辅助性的工具往往很必要,甚至会上瘾。现在的年轻律师在工作时已经几乎离不开这些工具性的产品,一但没有这些工具协助自己办案,就会表现出不自信和失措。我们已经日渐被这些智能化的工具所绑架。



早期的法律产品基本都是围绕工具展开研发的。


如westlaw和北大法意等都是以数据库的形态,提供数据搜索服务;快法务则是提供工商代办、商标注册等简单标准化的服务,以及律师的业务交流平台;天同的无讼则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及app提供一系列工具包类服务;天眼查主要提供企业综合信息查询等服务。


上述这些产品主要解决的还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处在人工智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另外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就是社会征信体系,在这一方面政府已经在积极的推进。


数据的统一和接口的开放共享程度是人工智能发挥最大效能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在国内都已经能够看出一些趋势。从证照合并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启用,到金税系统的升级到个人银行账户的清理分级,再到法院执行机构与银行等部门的数据直连共享。在加上越来越多的企业部门也开始启用先进的OA系统和ERP软件,所有的资料都在数据化和互联网化。无不昭示着一个联网大数据共享的信用时代的到来。


而律师尽职调查的大部分基础资料实际上都来自于上述这些基础数据。


新一代的法律产品一定不再是只能提供被动的服务,人工智能已经在向逐步独立工作迈进。律师已经逐步开始依赖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则在摆脱律师方面越走越远。


以色列的LawGeex公司已经开始进行下一步的探索,实现合同的自动起草、自动审核与履行管理。和IBM的沃森一样,这将是人工智能提供一种主动服务,而不再是被动服务。


已经有很多律所和机构在研究法律服务标准化,以及诉讼可视化。这种工作表面上是为了方 46 28475 46 13324 0 0 4818 0 0:00:05 0:00:02 0:00:03 4820律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质上也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律师在标准化服务和可视化诉讼上做的工作越精细,走的越远,越是在给自己做掘墓人。


当然这里并不是贬义,也不是抗拒,而是大势所趋,也符合人类理性化的需要。


法律服务标准化的同时意味着工作的流程化,材料的模板化和业务线条的简单化(对于人工智能而言)。机器人对于标准化流程的适应要远远高于人类,而且还不会产生枯燥和乏味的抱怨。任何一个高度标准化的行业都意味着人工智能潜在的胜任可能。当四大会所之一的德勤联手Kira System推出财务机器人的时候,我们法律人也该清醒的认识到这种趋势。


在这样的环境下最有危机感的应该是非诉讼律师,但是诉讼律师也不是高枕无忧的。


未完待续


■ 作者简介

李阳,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律师于2004年和2007年分别取得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商投资、证券及私募基金、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仲裁。服务于多家国内外机构,可以熟练使用中英双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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