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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贾国栋:股权并购模式下不同资产剥离方案的税负比较

2017-09-06 贾国栋 德衡律师集团
贾国栋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在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的房地产并购中,如果交易双方只对被收购方的部分资产有交易意向,则不宜直接转让被收购方的股权。此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先将目标资产剥离到另一个公司壳下,然后再进行该壳公司的股权转让,从而达到交易目的。(路径如下图所示)



一、资产剥离的三种常见路径及方案


一般来讲,目标资产剥离主要要三种路径和方案:(一)投资新设。即将目标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形式,作价投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二)企业分立。即原企业进行企业分立,将目标资产分立到新设的企业中。(三)资产划转。即对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目标资产。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资产划转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2)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3)同一母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划转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投资新设和企业分立两种方式,资产划转并非我国《公司法》制下的一种法定企业重组形式。其法律依据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因此严格来讲,资产划转并非一种法律上的资产剥离形式,从理论上分析,资产划转实质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多种形式的组合。实务中倾向以何种法律形式进行操作,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二、投资新设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一)新设公司的涉税分析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法文件

1

契税

公允价值

3%-5%

财法字[1997]52号

2

印花税

公允价值

0.05%

(财税[2006]162号)


从表1来看,在投资新设模式下,新设的公司需承担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和3%~5%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投资方的涉税分析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法文件

1

增值税

(视同销售)公允价值与原始成本差额

5%或11%

财税 [2016]36号

2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

30%-60%

财税字[1995]48号,财税[2006]21号,财税[2015]5号,国税发[2006]187

非房地产企业

暂不征

3

企业所得税

公允价值减计税基础

25%

财税〔2014〕116号

4

印花税

公允价值

0.05%

(财税[2006]162号)


从表2来看,在投资新设模式下,投资方除承担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外,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大税,具体来说:


1、增值税。

投资行为属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始成本的差额。适用税率有5%和11%之分。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序号

项目时间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法文件

1

2016.4.30之前取得

按差额(简易)

5%征收率

国家税总2016年第14号公告,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按差额(一般)

5%预征率,11%清算

2

2016.4.30之前自建

按销售额(简易)

5%征收率

按销售额(一般

5%预征率,11%清算

3

2016.5.1后取得

按差额

5%预征率,11%清算

4

2016.5.1后自建

按销售额

5%预征率,11%清算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的比例,承担增值额30%~60%的重税。


3、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文为鼓励投资,对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分立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一)原企业的涉税分析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法文件

1

增值税

一般需征收,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征

财税 [2016]36号附件2,税总公告2011年第13号,税总公告2013年第66号

2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

30%-60%,部分地区不征

财税字[1995]48号,财税[2006]21号,财税[2015]5号,青地税函〔2009〕47号

非房地产企业

暂不征收

3

企业所得税

一般性税务处理

   25%

财税〔2009〕59号

财税〔2014〕109号

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表4可以看出,企业分立模式下,原企业涉及三大税种,具体而言:


1、增值税

根据相关文件,企业分立时,如果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依然需要征收增值税。本文中企业分立的目的就在于把资产从负债中剥离,这显然与上述规定的条件相违背。因此很难获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文,在企业重组中,房地产企业的分立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但部分地区的地税局文件有所突破。比如青地税函〔2009〕4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企业分立属于企业重组业务的一种形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事宜在此不详述。


(二)新分立企业的涉税分析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法文件

1

印花税

不征

财税[2003]183号

2

契税

不征

财税[2012]4号,财税〔2015〕37号


从表5可以看出,根据相应文件,企业分立时,新设立企业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四、资产划转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如前所述,资产划转有多种形式,本文仅介绍第一种形式: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


(一)母公司的涉税分析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法文件

1

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征税

(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2

土地增值税

无增值,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3

增值税

无增值,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4

印花税

账面原值

0.05%

(财税[2006]162号)


从表6可以看出,资产划转模式下,母公司主要涉及四大税种,除印花税外,其他三大税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土地增值税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由于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因此不产生增值,进而不产生土地增值税。


3、增值税

同样,由于增值税是按照差额征收,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不产生增值,差额为零。因而不产生增值税问题。


(二)子公司的涉税分析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法文件

1

印花税

账面原值

0.05%

(财税[2006]162号)

2

契税

不征

财税[2012]4号,财税〔2015〕37号


从表7可以看出,资产划转模式下,子公司只涉及印花税,免征契税。


五、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从税负孰重方面比较,三种方案税负由轻到重的次序为:(1)资产划转(2)企业分立(3)新设投资。但是在论证并购方案时,应结合法律和税务两个角度共同进行论证,单一角度的分析往往不够全面,比如,本文所提的资产剥离三种方案中,在法律程序上,可能都要面对国土局要求目标资产投资达到25%的问题,否则将难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再如,企业分立模式下,无论资产剥离的如何干净,新分立企业都存在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可能无法达到彻底剥离的商业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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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贾国栋,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房地产一部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在房地产诉讼与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主要研究领域:房地产税务、建设工程。


■ 联系方式

电话:1358927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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