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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孙宁、姜松炎:公司减资程序瑕疵的法律责任分析

2017-09-19 孙宁 姜松炎 德衡律师集团
孙  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姜松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说明:本文中提及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程序本文不展开详细论述,后附减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取消了实缴资本制,实施认缴资本制,这可以说是我国《公司法》的巨大进步,同时,《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分期缴纳注册资金,但必须在约定的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将注册资金完全缴纳,否则,该股东就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公司承担补足责任。由于注册公司不再需要一次性缴足资金,加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市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公司在注册时,创始股东认缴数额较大,公司运营一段时间之后,资金运转出现问题,不能按照原来的计划缴纳认缴的出资数额,股东就寄希望于减资,通过减资的程序来排除自己的出资的义务,但多数公司由于不清楚减资的程序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办理,也就是减资程序瑕疵,这种情况下并不消除该股东应承担的出资责任和赔偿责任。经过笔者的检索,2011年自2017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公司减资纠纷案件73起,因减资的程序瑕疵引起的公司减资纠纷49起,占据了减资纠纷案件的67%,本文选取了几则典型的案例,对减资程序瑕疵公司及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


一、减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减资和抽逃出资都会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但两者是存在区别的。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对减资的程序作了严格的限定,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并不禁止减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或者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因抽逃出资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减资是股东之间达成合意,通过合法的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是股东之间并未达成一致协议,一些股东通过非法的途径减少公司资产的行为。因两者都会造成公司资产的减少,在实务中认定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例如在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淑学与沈阳天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穆道臣、戴忠光公司减资纠纷案中,三股东协商作出减资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了《退股协议书》,但是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办理减资,后来因为返还股款的问题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法官对《退股协议书》的性质产生了争议。法官认为三股东协商减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减资也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最终,法官认定作为原告请求权基础的《退股协议书》违反了抽逃出资和减资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对于本案,笔者比较倾向于认定为减资,因为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并无抽逃的意思表示,只是未履行减资的程序,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也是依据股东之间减资的意思表示,股东并没有抽逃出资的意思表示,所以本案三股东协议减资的行为性质宜认定为减资,但因为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链接:【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淑学与沈阳天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穆道臣、戴忠光公司减资纠纷案】


二、公司减资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减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减资程序办理。


第一,董事会制定减资的具体方案

董事会作为一个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具体事项的执行,因此,股东会在作出决议之前,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减资方案。在制定公司的减资方案时,应将减资的数额、减资的方式、各股东具体减少的数额、减资后个股东的出资额等约定明确,然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三,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董事会制定了减资的方案之后呈报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三份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减资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注册资金作为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定后,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比例均已经改变,公司章程也应作出相应的变更,所以股东会可以同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减少资金。


第四,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确定公司的资产,并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公告的主体为公司,并不是股东,通知、公告的对象债权人,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对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进行公告。笔者认为,这里的通知债权人应理解为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一定要直接通知,债权人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才以公告的方式替补,公告只是一种间接通知的方式,实践中以公告代替直接通知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四英、朱放忠公司减资纠纷案,该案中公司仅对公司减资事宜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而未直接通知债权人,虽然已经做出了变更登记,但其通知程序上存在瑕疵,使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相应权利,故公司的减资程序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所以减资股东均应对宏升公司减资前的债务以减资前认缴注册资本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链接:【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四英、朱放忠公司减资纠纷案】


第五,公司的债务清偿或担保

公司的债权人收到通知或者看到公告之后,对于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进行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如果公司既不清偿也不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减资就无法实现。债权人对于公司内部的减资没有否决权,但是如果公司对债务不清偿也不提供担保,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该减资是违法的。


第六,申请变更登记并修改章程

公司在完成减资程序的前三步之后,应向注册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仅是股东之间协商一致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签订了《退股协议书》,但未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院会认定《退股协议》无效,同时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三、减资过程中应明确的问题


(一)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决议是否有效

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决议不影响减资决议的效力。减资决议是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还是要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说明只要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所以没有通知债权人并不影响减资决议的效力。 


(二)股东实际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减资法律是否允许

举个例子来说,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注册资金20年内全部缴纳,只要股东在20年之内将认缴的出资额完全缴纳即可,如果第10年的时候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该决议程序、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履行了减资的程序,那么减资就是有效的。减资决议的作出免除了股东的部分出资义务,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股东违法减资,即使实际出资未到位也需要承担违法减资的责任。


(三)债权人的界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作出后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里所说的债权人笔者认为应该是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是指公司减资时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的债权人,包括逾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对方等,至于明知或者应知的具体范围,尚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四)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是否可以在减资程序中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对减资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合法减资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减资,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四、减资程序瑕疵责任承担


(一)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减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或发出公告的责任承担,根据上文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参照了我国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即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通知债权人的,公司股东在减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债权人未清偿债务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 

实践过程中,公司为了顺利的做变更登记,伪造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债务或已经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说明,从而顺利变更工商登记。首先要明确的是该方法是不可取的,属于不当的减资,等到债权人发现公司减资的事实之后,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承担何种责任,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实务操作中一般判定由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实际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未变更工商登记的行政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追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另外,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恩的,有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所以,公司在作出减资的决议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罚款。


参考文献:

[1]周林彬,余斌.我国“减法”改革中公司减资制度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05:138-148.

[2]郭传凯.“认缴制”下公司合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公司减资为具体情境展开[J].东岳论丛,2016,3704:165-172. 

[3]刘玉妹.认缴资本制视野下公司减资制度的构建[J].法律适用,2016,07:95-100.

[4]丁辉.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17,3506:180-190.

[5]罗伟.论公司减资制度——我国《公司法》减资制度完善的建议[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4-7. 

[6]王志永.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附:相关《公司法》关于减资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申请减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作者简介:

孙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代表作有《婚姻纠纷中的股权财产分割》、《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擅长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减资程序纠纷等公司业务,可起草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代持股协议等。


联系方式:

电话:15066851700

邮箱:sunning@deheng.com


作者简介:

姜松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代表作有《瑕疵股权转让后民事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研究》、《房地产交易中的违约风险及防范和应对》、《大数据对法科生学习和职业发展的作用》。曾获得“全国第一届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优秀奖”、““中伦杯”明日合伙人全球评选大赛最具合伙人潜质奖” 。擅长处理民商诉讼、争议解决、公司、企业重组与破产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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