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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李清华: 投资印度(实体选择)

2017-09-22 德衡律师集团
李清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为帮助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了解印度法律并选择最佳的投资方式,笔者对投资者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及特点总结如下,以供投资者参考选择。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投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联络处/代表处


2,分公司


3,项目公司


4,投资印度公司-在外国直接投资(FDI)规则下设立全资子公司(WOS)/合资公司


5,或其他外国投资(外国风险资本投资者)



联络处(LO)/代表处


联络处作为主营业地或总部与印度实体之间的联络渠道,其设立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及公司注册处的注册要求。联络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商业/贸易/工业活动,并不得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从印度国内银行获得汇款。


分公司(BO)


一家外国公司可根据其资格标准并经印度储备银行(RBI)的许可设立一家分公司作为在印度境内的销售代理。分公司应从事母公司的行为并不得在印度从事零售贸易、生产(在SEZ范围内的生产活动除外)或加工活动。分公司可从事联络处被许可从事的一切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就其在印度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咨询或技术支持,但是不得从事未被印度储备银行特别许可的任何行为。


项目公司(PO)


项目公司是代表外国公司利益并在印度执行项目而设立的商业主体,但是不包括联络处。一家外国公司与一家印度实体签署关于在印度境内执行项目的合同后,在下述情形下可无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而设立一家项目公司:


a. 项目直接由印度境内汇款投资;


b. 项目由一家双边或多边国际融资机构投资;或


c. 项目已由有关当局明确;或


d. 印度境内中标的公司或实体已获得印度境内公共金融机构或银行对项目的定期贷款;


解释:①“一家双边或多边国际融资机构”指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类似机构;②“公共金融机构”指《公司法案》1956年版第4A节中定义的公共金融机构。



投资印度公司-在外国直接投资(FDI)规则下设立全投子公司(WOS)/合资公司


非自然人/外国实体在印度投资需要符合印度外汇制度,特别是管理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印度外汇交易的绝大数方面由《外汇管理法案》1997年版(FEMA)及其框架规则管制。外国实体投资或收购(全部或部分)印度公司由《外汇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自然人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2000年版(“FDI规则”)及由工业援助秘书处(“SIA”)、工商部、印度政府签发的产业政策和程序规定。政府会不时地通过发布通知、通告及FDI统一政策的方式对FDI 全文进行修订。非居民可通过居民实体进行投资且投资额仅限于FDI政策(自动许可)规定的额度总额。对于任何居民实体所进行的超出许可限额或有关事先许可的其他参数/条件规定的投资额度,必须获得外来投资推广局(FIPB)的事先许可(如通过政府审批途径)。


禁止行业:某些行业禁止FDI,如彩票(包括政府/私人彩票,网上彩票等)、赌博及赌场赌博、房地产赌博(FDI政策下允许的建筑行业等除外)、各类香烟制造业、烟叶或其他替代品的生产。另外,部分行业,如(i)核能,及(ii)铁路运营(FDI政策中未提及的其他被许可的行为)仍然不对私人投资开放。


对于不属于“禁止行业”范畴的其他行业/行为,FDI可以:(i)在FDI统一政策对各行业/行为规定允许的额度内持股,或(ii)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保证及其他限制条件,自动许可允许100%持股。


下述为关于某些行业适用的FDI规定(简单叙述):


A.建筑发展:小镇、房屋、建设基础设施


· 自动许可情形下建筑发展项目(包括小镇发展、居民/商业房屋建设、道路或桥梁、酒店、度假村、医院、教育机构、娱乐设施、城市及区域级别的基础建筑等)中外国投资比例允许达到100%。


· 投资者可被允许在项目完成后或基础建设项目,如道路、供水、路灯、排水和排污项目完成后退出;


· 自动许可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在项目完成前被允许退出项目并收回其投资,前提条件是自外国投资的所有分期投资款全部完成到位后的三年锁定期已满。


B.电力


FDI在自动许可情形下允许在电力领域(核电除外)发电业(传统或可再生)持股高达100%。根据2010年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规则的规定,自动许可情形下电力交换的投资股权比例可高达49%。所有投资需要符合政府及监管者发布适用的法律、法规安全及其他条件。


C.物流、运输等


物流、运输服务、仓储及关联辅助服务,包括航空运输服务(定制航空运输服务/国内定制客运航空服务除外,此类服务行业在自动许可情形下可允许的持股最高比例为49%)属于服务行业。根据适用的政府规则及守则,自动许可情形下FDI 允许持股的最高比例为100%。


D.制造


根据特定领域适用的政策及规则,外国投资在包括汽车、零部件、设备、FMCG产品等的制造行业为自动许可。另外,制造商允许在印度通过批发及/或零售进行产品销售,包括无需政府批准的电子商务。


E.电信业务


所有电信服务领域,包括I类电信基础设施提供者的各种服务均允许外国投资。但是,该领域对于任何印度实体不超过49%的投资为自动许可,超过49%需要获得政府的事先批准。


F.多品牌零售贸易


通过政府批准路径的外国投资比例为51%,该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i) 最低资本额为一亿美元;


(ii) 第一期出资额一亿美元的50%应在三年内投入后端基础设施


(iii) 应在已经或将要同意多品牌零售贸易允许FDI的州(或省份)的选定城市(人口查过一百万)设立零售贸易奥司莱斯


(iv) 要求30%的强制性采购来自印度当地的其厂房和机械总投资额不超过二百万美元的小、微、中型企业。


G.单一品牌零售贸易


自动许可情形下的外国投资比例不超过49%不需要政府事先批准。外国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i) 销售的产品应为“单一品牌”且该产品应在全球范围内以相同品牌进行销售


(ii) 属于“单一品牌”产品零售范围,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即被命名品牌


(iii) 非居民实体,不论其是否为品牌所有者,应通过与品牌持有者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合法合同被允许在印度从事特定品牌的单一品牌产品零售


(iv) 如果FDI希望持股超过51%则30%的产品采购应来自印度,优先从小微中型企业采购


(v) 符合所有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实体店运营的单一品牌零售实体,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形式从事零售业


H.防御


2016年的政府FDI政策中已经放松了防御行业中的外国直接投资标准(根据1951年工业(发展与管理)法案想下的工业许可)允许自动许可情形下的FDI比例可达49%且超过根据个例情况,49%的FDI需要政府的审批程序,不论项目是否有可能达到国家的现代及工业技术水平。该行业涉及的其他条件如下:


(i) 在自动许可界限允许的情形下,如果对一家公司的外国投资注入未获工业许可证并导致所有权模式的变化或现有投资者的权益转移至新的外国投资者,将需要政府批准。


(ii) 应考虑进行执照申请,执照将由产业制度和促进委员会、工商部与国防部、外交部协商后授予。


(iii) 该行业的外国投资应进行安全调查并符合国防部的规定。


(iv) 被投资公司应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领域具有自给能力。具有生产设备的被投资方/合资公司也应该就在印度境内制造的产品提供维护和产品终身服务设施。


其他外国投资(外国风险资本投资者)


除了FDI制度下的投资外,在印度证卷交易委员会(SEBI)登记备案的外国投资者作为外国风险资本投资人(“FVCI”)被允许投资印度公司。FVCI允许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核心投资公司,资产金融公司以及基础设施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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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清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外商投资、境外投融资并购、国际商事仲裁。曾代理多家外国公司为其在华投资和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国内大型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并购;并为美国爱宝公司、美国莱泽曼公司、加拿大纽芬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青岛担保中心、国开行山东省分行、鲁泰纺织、青岛机械工业总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鲁丰环保、中国建设银行莫斯科分行、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等公司单位提供常年或项目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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