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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三)

2017-10-20 石海磊 赵晶 德衡律师集团
石海磊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 晶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特别提醒:因本文内容较丰富,本公众号将分五次连载,敬请关注。

点击查看上期精彩➜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二)

10.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是否有利?


1、什么是预约定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简而言之,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究其实质,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做法。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2、预约定价安排的利弊


预约定价较好地解决了转让定价的滥用问题,使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实际上是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协议,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且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帮助纳税人减少纳税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避免对跨国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


然而,预约定价安排应用较为复杂,需要花费纳税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管理资源的限制,也影响到了其签订效率和进度,此外谈判中可能需要披露企业的一些敏感信息,需要企业通盘考虑。


律师观点:预约定价安排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转让定价中的风险,降低了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鉴于预约定价安排签订的复杂性,其注定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企业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此外,在谈判中企业必须披露一些内部的敏感机密信息,企业的某些商业决定可能遭到干涉,而境外企业信息也有被泄露的风险。预约定价谈判无法保证最终税企一定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企业做出申请决定前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以免得不偿失。


11.企业发现自身转让定价风险后,可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转让定价风险在跨国企业颇为常见,只要企业有关联业务特别是与境外企业发生关联业务,转让定价风险几乎是无处不在。那么,当企业发现自身存在较大风险后,应该如何应对?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全面评估已有业务的风险:针对发现的问题,对已有业务进行全面梳理,举一反三。


2、 保存恰当的同期资料:作为企业转让定价的支撑文件,可针对转让定价调查进行辩护的唯一方式便是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双方之间对于交易的分工安排及风险分担有真实目的。另外,在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应当对同期资料进行审阅并作出调整,以确保价格的调整是适宜的。


3、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这是一个直接的、可能减少实际或潜在的转让定价争议的方式。预约定价安排系企业及相关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安排找到适宜的方法所预先达成的协议。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优点,是企业可就其企业内部交易及税务义务获得相当的确定性,并且企业与税务部门可就公平交易原则的具体适用达成共识。


4、与关联方进行充分沟通: 企业应及时向关联方告知可能的风险,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或准备。


5、聆听专业人士意见:就企业转让定价进行恰当的规划及架构设立,以确保交易可以合法、高效进行。


律师观点:企业在面临可能或已有转让定价审计或调查时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转让定价案件涉及繁复的工作,并且,几乎在所有转让定价案件当中,不存在非黑即白的规则可以轻易判定定价策略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或是简单判定应如何调整定价,需要税企双方不断沟通,加深理解。


面临可能或已有转让定价审计或调查时,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包括从相关职能部门中挑选合适人员组建专门团队以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调查,同时,在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时,应寻求外部税务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协助,以尽可能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12.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联交易申报表中应报送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行年度关联交易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修订后重新发布,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新版报告表虽有22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大部分企业可能仅填报9张表以内,与原报告表相近。有3张表第一年填报后,以后年度大部分信息可共享,比之前填报更加简化、便捷。


律师观点:新版关联业务申报表重新明确了关联关系定义,要求企业填写的表单数量和填列内容更为详细,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信息需求,也更为贴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填写时的不确定性。同时,详尽的关联交易信息也为今后进行跨国信息交换提供了基础,是中国税务机关对BEPS行动的积极响应。由于表单中多处存在勾稽关系,企业填写时应注意各类对外报送信息和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13.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而同期资料又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因此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A.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B.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C.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包括以下情况: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D.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律师观点: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由于同期资料的准备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企业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平时即对关联交易的文档准备早做积极准备,并且企业内部文档设立和保存制度也至关重要。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尽早与专业服务机构联系,寻求他们的协助共同完成同期资料准备事宜。


14.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关联公司的信息,而企业可能无法及时获得,税务机关会因此豁免相关资料的要求吗?


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签订的一些合同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进一步质询,并要求其提供合同之外的更多细节,比如境外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公司架构等。当面临这些要求时,如果境外企业不配合,境内企业会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一时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其认为拖延时间、或是甚至以上述理由应对,即可免于提供有关资料。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在境外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向该企业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倘若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疑义的,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律师观点:根据6号公告的要求,被调查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税务机关甚至可以要求企业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公证。如果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最终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可能补交巨额税款,甚至对今后的业务发展产生长远的不利影响。


因此,建议企业在调查中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下期预告


❖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四)

 关务篇

1、如何理解海关审价语境下的“特殊关系”?

2、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以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为由对企业申报价格提出质疑?

3、海关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安排一般持何种态度?

4、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接受特殊关系下的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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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石海磊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等多项专业资格,并系高级会计师、澳洲会计师公会资深注册会计师。


石海磊律师,在税务、财务与会计、法律以及企业战略管理等领域从业二十余年,曾任世界“财富500强”跨国公司大中华区财务总监、税务经理等,并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政府财税主管部门等多个重要岗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石海磊律师,在税务筹划、合规、争议解决、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外汇管理以及公司治理、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对金融、投资、制造、商业、贸易与高科技等行业,以及外籍人士跨国财务安排、高净值个人财富管理等方面提供量身定制的咨询顾问、规划设计。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为众多中、外资大型企业集团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与咨询意见中得到充分运用与施展。


 ■ 联系方式

电话:13701702392 (021)6886 7180

邮箱:harry.shi@deheng.com


■ 作者简介

赵晶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晶律师曾在海关总署政法司、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乌鲁木齐海关等海关系统机构工作,后在以海关事务、税务咨询为主营业务的咨询公司中任职至高级经理。


赵晶律师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服务方面经验尤为突出,其服务包括关税筹划、进出口流程设计、相关商务协议的起草和审核、关务风险评估、与海关进行价格、归类磋商、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刑事案件代理、国际贸易纠纷代理等。赵晶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拜耳、GE、上海通用汽车、华晨宝马、麦格纳、耐克、法国威立雅水务、迪堡金融设备、LG、江森自控、费尔菲尔德工业公司、神州数码、中石油、京东方等。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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