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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四)

2017-10-23 石海磊 赵晶 德衡律师集团
石海磊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 晶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特别提醒:因本文内容较丰富,本公众号将分五次连载,敬请关注。

点击查看上期精彩➜ 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三)


关务篇



1、如何理解海关审价语境下的“特殊关系”?


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在1999年及经合组织2013在年发布的数据,发生在跨国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已占到所有国际贸易中的三分之一至百分之六十之间。上述数据意味着,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真实和准确时,必须面对越来越多特殊关系安排下的价格审核工作。


2016年3月新版报关单启用后,企业必须在首次申报时即在报关单上直接以勾选的方式申明特殊关系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等信息,而该信息在之前是在价格质疑环节或补充申报环节才会向海关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海关认为的“特殊关系”的表现形式,为: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律师观点:

实践中,海关关注的特殊关系下交易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


(1)跨国公司向中国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境外关联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原材料或成品。


跨国公司一直是中国进出口贸易及税收的主要贡献者之一。无论是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型企业,跨国公司的原材料或成品采购,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在集团内部解决,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也比较容易被海关发现和确认。


(2)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为方便进行国际采购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由其统一采购后整体安排进口。


(3)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境外设立公司并进行国际采购,境内其他主体(实际控制人可能与境外公司相同)与该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并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际采购价格。这种安排,有可能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


2、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以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为由对企业申报价格提出质疑?


自2016年3月报关单格式改革后,海关可以根据企业主动披露的情况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影响到成交价格。实践中,即使企业在申报时没有披露或承认特殊关系的存在,海关也仍有可能主动就申报价格是否受到特殊关系影响展开调查。可能引起海关注意的情况包括:


(1)与其他同种或同类进口货物相比,企业申报价格偏低。海关拥有巨大的历史申报数据库,并可以针对不同商品和行业,进行数据比对。当企业申报进口的同种或同类商品价格明显偏离数据库参考价格时,将可能引起海关重视。


(2)国际市场行情变化,企业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却长期保持不变。通常情况下,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必然影响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因此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企业申报价格仍然保持不变时,可能会引起海关怀疑。


(3)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售价在扣除国内销售等成本及合理利润后,所得数额明显高于其申报价格;或以申报价格为采购成本,结合合理的销售成本,计算出的境内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品。


(4)国际贸易卖方在国际市场上的采购价格,等于或高于买方向中国海关申报的进口价格,即价格呈现平进平出或倒挂的现象。


律师观点:

综合以上所有情况,海关发现国际贸易可能属于特殊关系项下安排,主要是因为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同期、同种、同类商品申报价格相比偏低。


3、海关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安排一般持何种态度?


跨国公司各关联主体之间进行商品、技术、资金和劳务交易时,通常会采用转让定价安排下的内部价格,该内部价格与和无关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价格相比,可能存在差异。笔者并没有查询到转让定价安排的交易价格不被海关认可、进而被估价补税的数据,但根据过往的经验及企业客户的反馈,在跨国公司进口价格被质疑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买卖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而引起。


律师观点:

转让定价安排是跨国公司内部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客观存在,企业在遭遇海关针对特殊关系的质疑时,也并不隐瞒和排斥向海关披露存在转让定价安排的事实。海关在审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转让定价也通常会被看作一个中性的概念。如《OECD转让定价指南》所述,转让定价的方式包括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办法、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利润分割法等,在《审价办法》等中国海关依据的审价法律文件中,也能找到相类似的估价方法。比如非受控价格法接近于相同或类似货物估价方法、成本加成法类似于计算法。


但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依据是包括《关税条例》《审价办法》在内的海关审价法律法规。因此,企业以税务部门已认可其转让定价政策为由,主张其申报价格具有合理性时,海关未必会接受。事实上,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被海关质疑、放弃的情况并不少见。审定货物价格时,海关首先会对转让定价政策制定所选取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其次也关心其中所依据的数据是否真实存在和合理。诸如,在交易利润分割法下,中国海关会考察交易参与主体所承担的职能事实以及贡献率核定是否合理。即,即使转让定价政策实际已经被国内税务机关认可,但海关想直接适用,也会严谨审核和重新论证。


4、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接受特殊关系下的申报价格?


《审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第十八条规定“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律师观点:

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不意味着申报价格必然被海关否定,是否接受的标准是特殊关系是否导致企业申报的成交价格欠缺公允性,即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但何谓“一般商业惯例”,在现有的海关执法依据范围内,并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规定,一般理解为:


(1)申报价格的构成应完整包括所有价格构成要素,如生产成本、研发成本、销售成本及利润。


(2)卖方应获取合理利润,即利润水平应接近于国际市场中同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


(3)申报价格与卖方向无特殊关系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接近。


(4)买方在中国境内进行再销售时所获取的利润符合国内同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


但就申报价格满足上述条件的举证责任将由企业承担,但企业而言,获取证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也是特殊关系审价案件,企业经常感觉无助的原因。


下期预告


❖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五)

5、一般情况下,海关审核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程序如何进行?

6、特殊关系下的成交价格是否存在违法风险?

7、几个典型的特殊关系项下海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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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石海磊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等多项专业资格,并系高级会计师、澳洲会计师公会资深注册会计师。


石海磊律师,在税务、财务与会计、法律以及企业战略管理等领域从业二十余年,曾任世界“财富500强”跨国公司大中华区财务总监、税务经理等,并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政府财税主管部门等多个重要岗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石海磊律师,在税务筹划、合规、争议解决、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外汇管理以及公司治理、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对金融、投资、制造、商业、贸易与高科技等行业,以及外籍人士跨国财务安排、高净值个人财富管理等方面提供量身定制的咨询顾问、规划设计。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为众多中、外资大型企业集团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与咨询意见中得到充分运用与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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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赵晶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晶律师曾在海关总署政法司、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乌鲁木齐海关等海关系统机构工作,后在以海关事务、税务咨询为主营业务的咨询公司中任职至高级经理。


赵晶律师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服务方面经验尤为突出,其服务包括关税筹划、进出口流程设计、相关商务协议的起草和审核、关务风险评估、与海关进行价格、归类磋商、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刑事案件代理、国际贸易纠纷代理等。赵晶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拜耳、GE、上海通用汽车、华晨宝马、麦格纳、耐克、法国威立雅水务、迪堡金融设备、LG、江森自控、费尔菲尔德工业公司、神州数码、中石油、京东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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