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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徐红亮:十九大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2017-10-26 德衡律师集团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次日(19日),十九大新闻中心举办了主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媒体集体采访活动,十九大代表宋鱼水法官作为法院系统的唯一代表出席此次集体采访活动,其表示:“十九大报告提出来,行贿受贿一起抓。我们感觉到,如果这个社会没有行贿的土壤,就会没有受贿的土壤,所以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所以中国的反腐,不仅仅是反的问题,而且包括教育的问题,营造整个清正廉洁的法治环境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即将由此前的学术理论、专家建议、群众期待而走向司法实践。十九大已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反腐败斗争指明方向。作为法律人士,笔者简要作如下分析:


严惩行贿是根治贿赂的必由之路


在贿赂法律关系中,行贿是腐败的源头。治理腐败,应当从源头抓起,虽然“没有行贿,哪能有受贿”的说法不尽科学,但老百姓浅显而直白的认识中不乏深刻的道理。从源头上堵截贿赂,必须严厉打击行贿者、紧盯行贿行为,让行贿成为一种法律后果严重的行为,甚至是“代价惨重”。对行贿行为的放纵或者忽视,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错误认识——“行贿不是事儿”、“有钱能使鬼推磨”、“权为利服务”等。严惩行贿者,在全社会树立“行贿必被抓、被抓必重罚”的法治意识,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根治贿赂,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这种打击方向不能倒过来说明“受贿者可怜,行贿者才可耻”,“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一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两端,都无法在道德层面获得正面的评价。


行贿受贿“同罪同罚”可能走向立法


行贿与受贿的这一链条上,两者互为因果、同生共荣、利益同享。现行《刑法》中对行贿、单位行贿以及介绍贿赂的打击力度远远低于对受贿罪的打击,我们看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较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的行贿者(包括决策人、参与人、帮助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以某种不起诉的方式予以脱罪;二是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对行贿者判处的刑期较低。如果刑事诉讼重受贿而轻行贿,只对受贿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而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甚至免以刑罚,则可能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危害甚重,不但会因法律适用上的畸轻畸重,给社会造成“行贿不是事儿”的错觉,还可能助长行贿者再犯的不正之风。在这种现实状况下,行贿受贿“同罪同罚”可能会走向立法。


监察体制改革必将加大对行贿的打击


十九大报告同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体制的改革,势必进一步强化对腐败的打击力度,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涵盖国家、省、市、县各级,必将极大程度上盯紧行贿者,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行贿常客“,这类人往往会出现在不同受贿的多个案件之中。可以预见的是,监察体制改革必将进一步实现对行贿的严厉打击。


扎紧制度笼子必有力杜绝行贿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而扎紧制度笼子,就是要通过纪律规矩制约和监督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这是法治思维在党员干部管理方面的程序正义。只有扎紧制度的笼子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受贿者没有受贿的机会;行贿者没有行贿的空间、没有行贿的机会,更没有行贿的必要。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严格把握“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国《刑法》行贿犯罪包括有五个具体罪名: 一是《刑法》第164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是《刑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三是《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四是《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五是《刑法》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这五个条款中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案件中的行贿者没有被追究,检察人员在法庭上往往解释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不少行贿者仍然在这一条款的“弹性庇护”下逃避法律的追究。所以,有必要严格把握“谋取不正当利益”。


治理行贿依法且合理


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反腐败也离不开法治,必须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方法治理受贿和行贿,在这个逻辑体系下,打击治理行贿行为,必须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不能因为重视打击而忽略法律的要求,这应当是对纪检检察机关的基本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够实现让到案的行贿者服、让未到案的行贿者怕。以牺牲法律的程序打击行贿,长远来看,代价是沉重的。


治理行贿应融入互联网思维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不少检察院在推广“智慧检察”,事实上,互联网时代的检察业务应当有新的亮点。在打击行贿犯罪方面,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把商业行贿的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效仿最高人民法院曝光“老赖”的作法,直接公开公布行贿名单,或者取消行贿档案查询的审核条件,使每一个社会公民通过互联网或者微信服务端,均能很简单地查询行贿犯罪者的名字、时间等信息。


有必要拓宽行贿治理思路


今年,7月1日,国内首个反贿赂领域地方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实施。该标准在刑事法律之外,适用于所有的商业组织,不仅监管企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也同样监管企业间的贿赂行为,这是对现有腐败治理机制的拓展。此外,该标准对企业的认证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确保相关认证公开透明。而企业被认证后还要进一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如果有可能,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其他部门在全国推广,构建一个立体的、全方位从预防到打击的“三维防护”系统。


综上,学习十九大报告,深刻领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思想内涵、现实意义和实践方法,唯有如此,才能够更好立足本职、扎实、有效地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践行律师责任,推动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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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徐红亮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高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张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案(判决缓刑)、郭某走私废物案(免予刑事处罚);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宋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李某某集资诈骗案(不起诉)、肖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缓刑)、某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受贿案(重大社会影响)、中国银行某分行信贷科长苗某某贷款诈骗案(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某市原政协副主席刘某受贿案(副局级)等。办案过程中,徐红亮律师不断总结,撰写大量法律类评论文章,并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提供系统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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