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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段志刚、王斌:监察反腐绝不能忽视人权保障

2017-11-22 段志刚 王斌 德衡律师集团
段志刚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王斌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监察反腐绝不能忽视人权保障

对《监察法(草案)》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共分十章六十七条。根据《草案》,监察机关监察范围涵盖全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除对公职人员的普通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外,还将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纳入监察范围。


目前《草案》正在征询意见中,对于《草案》所存在的违宪之嫌、留置措施的随意性、拒绝律师介入等问题,专家学者及律师界同仁已有相关论述,笔者完全赞同,不予重述。除此之外,笔者作为刑事律师仅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认为《草案》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修改或完善。


一、明确监察机关的侦查职责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确定的基本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根据《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并无侦查职责。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可以讯问并可以留置,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上述规定虽对“侦查”字眼只字不提,但这确是在行刑事侦查之实,这实际意味着《草案》将《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监察机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同为法律,效力等级相同,其之间的冲突自然需要通过立法修改解决,在此不予赘述)。笔者认为调查并非严格意义上是刑事诉讼概念,既然调查内容已涵盖侦查职责,不妨从刑事诉讼衔接角度出发,借鉴《海关法》将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责赋予海关缉私部门等立法形式,将监察机关的侦查职责在监察法当中予以明确,具体修改方式为:


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侦查职务犯罪;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侦查、处置。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侦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二、对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作详细的程序规定或及时制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规定或在监察法中增加规定监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限及监察程序分别规定于第五章和第六章,根据两章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但针对上述调查措施的规定明显过于笼统,例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上述讯问、询问、搜查等调查措施的规定明显过于宽泛,并未像《刑事诉讼法》分专节对办案人员、办案地点、办案期间等作详细的程序规定,如此泛泛的规定不仅不利于实际操作,也容易出现侵犯人权、违法取证的情形。为此笔者认为《草案》可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作详细的程序规定或及时制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亦或直接在监察法中增加规定监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增设律师介入条款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经审批程序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但对于留置后的律师介入问题《草案》并未涉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经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会见均不存在限制。如因未对律师介入作出规定而不准律师介入,《草案》在人权保障方面无疑是法治退步,必将饱受诟病。而且由于留置措施限制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在这种控辩失衡的状态下,案件质量往往会大打折扣,正确性、公正性也会因此受到质疑。因此笔者建议增设律师介入条款,具体为:


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在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聘请律师介入,律师在调查期间可以会见被调查人,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了解被调查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四、对监察机关介入不起诉案件条款进行修改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 41 28786 41 11866 0 0 3879 0 0:00:07 0:00:03 0:00:04 3880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案件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该规定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相矛盾,也与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精神相悖。因此,笔者建议将该条款中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条款直接予以删除。


监察反腐是中共中央贯彻落实反腐败政策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廉政秩序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因此,作为监察反腐法律依据的监察法立法必然应当考虑周全,既要确保在宪法框架下进行,又应当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同时还应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绝不能急功近利追求反腐效率而忽视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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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段志刚,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所刑事辩护部主任。擅长领域:公司,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劳动法,民商讼裁,刑事辩护。段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曾在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各类案件办案流程,实践经验丰富,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使段志刚律师熟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多年刑事审判与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成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辩护与代理风格,整体把握案件方向,主攻证据确认事实,理论高度阐述法理,综合考虑注重协调,力求采信有利结果。


■ 联系方式

电话:18653137669

邮箱:duanzhigang@deheng.com


■ 作者简介

王斌律师,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省级法律援助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库成员。擅长领域:商事诉讼和仲裁、刑事辩护。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各类民商经济纠纷和疑难复杂案件诉讼近百起,涉案领域包含各类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金融纠纷、公司纠纷等,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正在服务或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建设银行、中海石油、重汽集团、太平保险、平安保险、银座汽车、山东高速、日照港集团、山东起凤建工、山东国立、TCL、亚东实业、山东永安房地产公司、中住建设集团、青岛旅居东方房地产、青岛和顺达、青岛广播贸易等。


部分案例:山东银座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济南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代理李某某与莱芜某矿厂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院再审;代理中住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再审;代理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申请中海油山东新能源公司破产案;代理中住建设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山东高院二审;代理重汽集团商标维权系列案;原李沧区公安局局长冯越欣受贿案复核阶段辩护;“平度纵火案”上诉人之一李显光二审辩护;莱芜首起“P2P平台”非法集资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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