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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王婷婷:俄罗斯关于夫妻财产与债务纠纷立法概述

2018-01-23 王婷婷 德衡律师集团

王婷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该《解释》共4个条文,其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近些年越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该解释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对婚姻制度的伦理道德和安全性造成冲击,同时也影响了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该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对保护交易安全和婚姻安全之间进行的平衡。



中俄两国有着相似的法律体系,俄罗斯在保持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传统的同时,逐渐吸收英美国家注重判例作用的做法,同时又不断强化其自身传统的“特色”成分。由于中俄关系在近几年中不断升温,掌握俄罗斯法律成为深化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任务之一。


关于俄罗斯立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以及夫妻债务追偿问题主要涉及到《俄罗斯家庭法典》第35条和45条的规定:


第35条 占有、使用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1. 占有、使用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决定。


2.当夫妻一方单独实施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可以推定该行为是在其配偶的同意下实施的。


夫妻一方单独实施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只有在其配偶向法院提出该行为未经其同意,并证明该夫妻一方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其配偶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判定该行为无效。


3. 夫妻一方在实施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如该法律行为或其对应的权利需经国家登记,或者必要的公证形式,则必须要得到其配偶以公证形式的同意。


如果没收到这种公证形式的同意夫妻一方就实施了相关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在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行为实施开始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该行为无效的请求。


此条完全符合俄罗斯民法典第253条关于占有、使用和处分共同所有人财产的规定。家庭法第35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都规定了“推定同意”的制度。


立法规定了推定夫妻一方对其配偶处分共同财产行为表示同意,也就意味着此时的第三人不需要再核实上述配偶是否同意,不需要求其交易方出具授权书、证明等。立法者的意图是为了促进民事交易,因为假如不这样规定,当夫妻一方进行任何交易时都需要提供其配偶同意的证明,势必会造成民事交易的困难。


但该推定在实践中可能与案件的现实状况并不符,即实际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并未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未表示同意的配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法律行为的请求以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并且此诉求被法院承认的另一前提是证明实施法律行为的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其配偶不同意,即证明该处分财产的一方是明显的恶意行为。


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明知其配偶转让了共同财产而不反对或者对此事沉默不语,之后又由于某些事情发生变化,如夫妻离婚和分割财产,该方又提出由于先前其配偶行为不经其同意而要撤销的诉求。所以给这种撤销权的实施规定了诉讼时效,即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第181条规定,从夫妻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配偶实施行为起算一年。同时按照民法典第167条规定,此种无效行为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并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对方所有因该法律行为获得的利益。


根据第35条第3款该“推定同意”规则不适用于处分财产行为或者财产上的权利需要经过公证或国家登记的情况。此处的“登记”只限于国家登记形式,不包括其他种类的登记。比如夫妻一方实施了与证券有关的行为,因涉及的不是国家登记,则不需要其配偶以公证形式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要公证的行为可能为签订佃租合同等;需要国家登记的行为可能为签订抵押合同;出售不动产合同;赠与不动产合同;租赁不动产合同等。公证形式同意的内容,可以是泛泛的同意,但至少要对一些必要的条款表示同意,比如在出售财产时规定的最低价格和收款方式等。


第45条 夫妻财产的追偿

1. 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能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在该方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债务人的配偶以分割财产的形式,用其在共同财产中应得财产份额来偿还债务。


2. 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法院查明,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获得的所有利益都用于家庭需要,那么该夫妻一方的债务也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夫妻二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释明夫妻共同财产是以配偶一方以犯罪手段获得或者增加的,则可以追偿该夫妻相应的共同财产或其中相应部分。


家庭法第35条规定了“推定同意”制度,但是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负担债务的时候是否能推定其配偶同意,立法并无此规定。相反,按照家庭法第45条规定,夫妻一方负下的债务只能以其个人财产追偿。如果夫妻一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者实施其他产生债务的交易,这种债务只有在符合家庭法第45条第2款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证明责任由提出分配债务的一方承担。



从上表可以看出,家庭法第45条主要区分了个人债务(第1款)和共同债务(第2款)。关于个人债务,第一步由个人财产偿还,只有其财产不足时,则分割共同财产以追偿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只能由债权人来提出(家庭法第38条第1款),只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把相应份额的共同财产转让给自己。该份额的分割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割(家庭法第38、39条);如果存在婚姻协议的话,按照该协议条件分割(家庭法第42条)。而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相反顺序追偿: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偿,如果该财产不足的话,夫妻则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第45条第2款“如果法院查明,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获得的所有利益都用于家庭需要,那么该夫妻一方的债务也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具体把该种债务理解为是由于债务人因家庭利益而产生的,或者该债务产生的所有利益都用于家庭需要。法院此时要查明事实,这种债务的获利是用于家庭需要,而如何理解“用于家庭需要”?立法者并没有明确说明,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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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婷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律系硕士毕业,有多次在俄留学经历,可用俄语为工作语言。2015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擅长领域:公司与金融,俄罗斯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家庭法、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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