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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田小皖、王璐:三张表看懂金融机构CRS下的合规义务

2018-02-09 德衡律师集团
田小皖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  璐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看点

一、哪些中国金融机构有CRS下的识别、汇报义务


类别

定义

存款机构

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如银行。

托管机构

总收入>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特定保险机构

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如各种储蓄型、理财型人寿保险。

投资机构

第一类

为客户进行投资行为的机构, 且50%以上收入源于此。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信托公司,各种理财公司等。

第二类

机构自身或机构所拥有的资产(部分或全部)被第一类投资机构管理,且50%以上收入源于此。如各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子项目等。

注意:与金融、理财、投资相关的公司请对照定义确认自身是否属于投资机构。


看点

二、中国金融机构履行CRS下的识别、汇报义务时间表


时间

义务

2017年7月1日起

对新开个人和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

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100万美元以上)账户的尽职调查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

2018年12月31日前

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100万美元以下)账户的尽职调查

完成对存量机构账户(25万美元以上)的尽职调查

每年5月31日前

报送信息

每年6月30日前

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年度评估

注意:上述义务可由代理机构代为履行。


看点

三、违反义务后果


类型

后果

一般违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严重违规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作者简介:

田小皖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田小皖律师在商事争议防范及解决、复杂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涉外争议解决、涉外并购、资产跨境配置、反洗钱等方面,为众多客户提供了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合规咨询,客户遍布大型企业、金融机构、高净值人群。田小皖律师对CRS有深入理论研究,并与境内外机构开展交流合作,能切实为客户提供CRS合规服务及资产配置建议。


联系方式:

电话:13301282012

邮箱:tianxiaowan@deheng.com


作者简介:

王璐,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拥有中国律师职业资格,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武汉大学理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在英国BPP法学院完成英国法律的系统学习。王璐律师具有伦敦及北京两地、国际及本土律所的丰富工作经验。在项目融资、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参与众多大型跨境项目;在公司治理、企业外包流程采购及管理、国际贸易及货运、涉外商事仲裁等领域,为多家国内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信托、遗产及财富规划方面有深厚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将英美法下的专业技能与经验与国内的市场需求相结合,能切实为高净值人群及其家庭提供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电话:13911393712

邮箱:wanglu@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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