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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孟爱华:企业名称如何宣传,建议提前测一测

2016-03-22 孟爱华 德衡律师集团
孟爱华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企业字号和商标虽然均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属于广义的商业标识范畴,但由于两种权利的登记机关不同、享有权利的地域有差别等因素,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同主体的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与商标并存于市场的现象。这就使得市场主体在使用相关商业标识时,需要谨慎且规范。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在网站宣传或印制的宣传册中常常将企业名称进行简化或突出使用。殊不知,这一行为,若非基于对在先商业标识的调查之上,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甚至招致实际经济利益损失。下述案件即为一例。


分别位于北京市与江苏省无锡市同样从事考试培训的两家“太奇”,围绕着“太奇”商标与字号,双方展开了一场侵权纷争。因认为江苏省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下称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突出使用“太奇”字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日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突出使用“太奇”字号侵犯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涉案“太奇”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终审判决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据判决书记载,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该公司自成立起便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出第3236053号“太奇”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2009年5月,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为成人高复、外语及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在网页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在其网站宣传中使用“太奇”文字是对其名称的善意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针对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对“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是否具有正当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太奇培训中心未尽到规范使用自身字号的义务,其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为有违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经营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商业标识冲突承担责任。同时,“太奇”作为商业标识属于臆造词,无锡太奇培训中心未能提供其突出使用“太奇”字号的充分理由。


对于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对“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无锡太奇培训中心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两者经营范围相同、服务地域重叠,且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太奇”商标具备一定知名度,因此,应当认定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突出使用“太奇”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对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涉案“太奇”商标权益构成侵犯。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涉案“太奇”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即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该类案件,法官在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认定是否侵权时,会综合考虑商标或字号的显著性、知名度,实际使用方式,以及字号所有人的恶意等因素。本案中,由于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的企业字号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皆为“太奇”,两者提供的服务也相同或类似。在此情况下,为避免相互之间发生冲突,各自应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然而,无锡太奇培训中心却在其企业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太奇”字号,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使得这一使用突破了企业字号作为区分地域范围内不同市场主体的传统功能。而且,在北京三民太奇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太奇”服务商标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的这种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其提供的服务误认为是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供的“太奇”品牌服务,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无锡太奇培训中心的这种使用方式已超出合理的使用范畴,影响了其他市场主体并存使用商标标识的权利。因此,无锡太奇培训中心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从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章原标题:《孟爱华: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



孟爱华律师

作者简介

孟爱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商标代理人。韩国首尔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在读博士。对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包括国际司法界的相关理念均有深刻的认识。从业以来,为国内外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要负责处理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民事侵权案件以及各种法律咨询,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风险规避。主要服务的客户有:网易公司、富安娜公司、香港修身堂公司、德国麦德龙公司,及韩国株式会社可么多么(COMOTOMO)、韩国株式会社ZOO COFFEE、韩国Macrograph特效制作公司、韩国PlayOnCast文化公司、韩国株式会社东医宝鉴农水产、韩国株式会社西艾姆(速度披萨)、台湾明跃国际健康科技股份公司、北京伟浩领先科技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同时,曾在中国《法制日报》、《方圆律政》、《信息网络安全》、《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及《商法》、《中国知识产权报》、《检察日报》等国内多家知名专业报纸或学术杂志上发表过数篇论文,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均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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