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解读:如何理解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王轶 前线理论圈 2022-07-03

摘要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中国人所传承的悠久文明、所分享的价值共识、所经受的实践磨砺、所身处的时代背景,对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回答,展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充分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我国民法典的来源、性质、内容和特色,需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历经磨难的中华民族经过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不懈奋斗,借助于民法典的编纂,再次回到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我国民法典充分表达了对于人、对于家、对于社会、对于国家、对于人类、对于自然等的看法,展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构建以人文关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如何看待人?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编纂民事法律时,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由于受到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特定时期的发展目标所限,无论是制定于近代的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还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它们对人的定位,主要是期待人能够成为推动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了小康并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不断提升。
民法典编纂必须回应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首先就包括人们日益关注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提出的新问题。此次民法典编纂致力构建以人文关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重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不仅在民法典总则编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置于各类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之前,并且确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既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各项具体类型的人格权益奠定了价值基础,还为法律未设明文的人格利益的确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集中调整因人格权益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尽可能周到地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个人信息和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适应当代人格权的发展趋势,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对各种人格权益予以确认,从而实现对人格权益的积极保护。如在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下,大量出现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民法典明确收集和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和处理;对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也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即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等。
民法典加强对生命尊严的保护,强调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规定了禁止性骚扰和预防性骚扰的规则,如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体现,也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 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开创了民法典编排体例的新篇章。

承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如何看待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就中国人的传统生活习惯而言,“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还是“生活在家庭之中”“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作为回应,民法典首先郑重承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强调中国人心目中的家,跟世界上很多国家和民族对家的看法不尽相同,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是小家,是大家,不是家庭,是家族,进而就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明确宣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中,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可谓是中国人“父慈子孝”传统观念在新时代的体现,是在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基础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明确交往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如何看待社会?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包括两个重要方面:我们今天究竟身处什么样的社会?我们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采用什么样的法律调整规则?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广泛渗透到几乎所有领域,带动了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重大技术变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同机器人和智能制造技术相互融合步伐加快。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5月16日在致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的贺信中指出:“由人工智能引领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驱动下,人工智能呈现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改变世界发展格局,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发展,正在步入信息文明,并将迈向智能文明。这就是我们身处的时代,这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
民法典对此有足够充分的估计和认识,并且作出了及时且全面的回应。总则编确认,法律规定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依照其规定,合同编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则。就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民法典总则编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人格权编将这一规则进一步具体化,侵权责任编则对网络侵权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中包括了自愿原则,且使其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这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如果只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经过平等协商、自主决定得出的结论和作出的安排,这就确立了推进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一段时期以来,城镇商品房小区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逐年增多,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要发挥自治基础作用。民法典物权编不但继续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还新增条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明确商品房小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等,都要由业主共同决定。除了加强业主自治外,还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民法典物权编强化了保障、推动业主自治的法律规则,增加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适当降低了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
除此以外,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都是民法典要求交往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期待也要求,社会交往中的主体应当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而不应该是锱铢必较的利益对立方。
国家无须出场时不得越位,国家必须出场时不得缺位
如何看待国家?民法典回答这个问题的核心之处在于,国家何时能够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的社会交往,以及能够介入时应当遵循何种准则。从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中可以看到,民法典表达了一个鲜明的立场和态度:即当国家无须出场时,国家不得越位;当国家必须出场时,国家不得缺位。国家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的社会交往,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不得缺位,在民法典中也有多处体现,如在特定情形下,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等,都是国家服务人民时必须出场的具体例证;如果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民政部门的上述行为,就是在动用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地保障那些应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如何看待人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应当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民法典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指称有重要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民法典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自然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都必须适用民法典,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不限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还包括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典对人类的看法,由此可见端倪。更重要的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确认,民法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郑重地写下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民法典当然也要服务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渗透绿色原则
如何看待自然?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中国人站在21世纪第二个10年和第三个10年交汇期的时候,对自然的看法理当有所改变。习近平总书记一再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锦绣中华大地,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孕育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灿烂文明,造就了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崇高追求。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工业化进程虽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也产生了难以弥补的生态创伤。地球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同筑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这里表达的就是当下中国人对自然的看法。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确认的基本原则中,绿色原则位列其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民法典分编中,绿色原则深深渗透到每一个法律条文中,被进一步予以落实和体现。


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教授


文章来源:《前线》杂志2020年第10期,原标题“”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责编:沈聪

版式:林苗苗

图片来源:新华网、视觉中国


欢迎投稿,转发分享
投稿邮箱:qianxianwang@126.com




推荐阅读




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新媒体矩阵


前线理论圈


前线客户端



东方红啦


中国大学生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