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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看生病岳母被撞,人社局称不算工伤?这起“民告官”,法院判他赢!

2017-12-02 生活报
摘要

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行政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了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十项举措。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700件,涉及公安、城建等40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据介绍,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时实施,极大促进了百姓“民告官”的维权意识。


同时,现场还发布了10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
下班去看岳母被撞 人社局称不算工伤

法院:属合理情况 应认定为工伤



去年1月20日8时10分左右,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刘某某下早班后,准备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无责任。同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对方以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并且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刘某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很明显,本案中刘某某早上8点下班,8点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


因此,刘某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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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2

买房办不了产权证 

要求公开楼盘信息未果

法院:市民有知情权 判令政府公开楼盘信息


2013年6月27日,范某某购买了鸡西市一套住房,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范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书面申请公开该楼盘的登记备案信息。


该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该楼盘没有向其申报相关材料,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具体信息不详。因范某某所购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恒山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房主管单位,范某某遂向恒山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


恒山区人民政府签收后未予公开,故范某某诉至法院。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购买了该楼盘,房屋信息与其有切身利益关系,范某某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恒山区人民政府负有公开义务,且不属于法定不公开范围。


因此,判决恒山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该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向范某某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公开。


案例3

征收房屋不给补偿款 

政府要撤销征收协议

法院:协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政府应继续履行


2014年3月,富裕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含刘某某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征收,并确定由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4月,征收办与刘某某签订002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房屋用途为营业,并约定了安置补偿事宜。


2015年5月,征收办以刘某某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登记管理部门没有档案为由,告知刘某某撤销002号协议,重新签定补偿协议,刘某某拒绝。


2016年12月,征收办作出撤销002号协议的告知书,后因该告知书程序存在问题被撤销。之后刘某某多次要求征收办继续履行协议未果,诉至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刘某某签订002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典型的行政协议。


征收办在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且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未按照约定继续履行002号协议,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判决确认002号协议合法有效,征收办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赔偿刘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文字:生活报记者 孙海颖

审核:王世宇

责编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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