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是他干的!肇事逃逸男子已向哈尔滨市警方自首!

提醒您认真生活的 新街派 生活报 2023-03-13
23日
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南岗大队获悉
昨天肇事逃逸的蓝色轿车驾驶员
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记者从南岗交警大队获悉,22日5时50分,一辆蓝色轿车在南直路与长江路交口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68岁的骑车男子当场死亡,肇事驾驶员逃逸,随后交警部门将肇事蓝色轿车找到。

通过照片看到,肇事的蓝色轿车右侧机器盖变形、挡风玻璃被撞出一个大洞。

据南岗交警大队交警介绍,22日11时55分,肇事逃逸的驾驶员付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付某某(男),宾县人,暂住哈尔滨市,2002年生人,今年21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撞人逃逸后又主动去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鞠典含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应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其肇事后逃逸,依法应承担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但是,又因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父母的陪伴下主动投案,如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会被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往期精彩推荐 】

→哈尔滨人注意!此收费标准延至2026年年底!

→重要提醒,上班、上学一定注意…流量预增30%!

→女明星获赔!这家公司曾惹了“半个影视圈”

突发!已致6死28伤

★更多精彩视频★更多精彩视频,请关注生活报视频号

记者:肖劲彪编辑:陈哲

责编:李树江

审读:王福才

审核:那林

广告业务联系电话:0451-84691043

原创文章版权归生活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以便发放稿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