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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地3月1日起施行!这些情况交通管制、停产停课!


新版《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月1日起施行

这些情况交通管制、停产停课


2月24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采取交通管制、停产停课、疏散人员等措施,鼓励全民参与防灾减灾。《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从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隐患排查与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七章五十七条。

《条例》总则对气象灾害进行了明确:指暴雨(雪)、高温、低温、干旱、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霜冻、冰冻、寒潮、沙尘暴、干热风、连阴雨、霾等天气所造成的灾害以及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条例》应急处置明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范围、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与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进行会商,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

(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四)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五)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六)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七)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

(八)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九)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十)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西安市气象局局长李社宏表示:“要把《条例》内容切实落到实处,坚持精密监测、精准预报、精细服务,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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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都市快报编辑:张靖晗

责编:王轶男

审读:王福才

审核: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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