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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方开出首张长途客运企业“反恐”罚单

2017-10-17 江苏法制报

在社会治安相对平稳的江苏,谈起反恐怖,许多人觉得离我们很远。其实,随着去年初《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对电信业务运营者、交通运输单位、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等等,许多单位反恐怖职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全省首张罚单的开出,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记者 李海明 特约记者 苏宫新


江苏警

开出“反恐”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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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建湖县长途客运站下辖的某客运服务公司因未能履行安全检验管理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等职责,建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9月26日,建湖警方对该客运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对进入站内车辆、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措施。10月3日,民警再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根据调查,该客运企业长期对进站人员、车辆、物品等不能做到严格检验管理,在警方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整改措施。建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


  


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希望此案引起江苏各家客运公司的重视。该负责人强调:国家反恐法规定,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属于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场内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该负责人提醒相关行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反恐法,认真履行对乘客及其携带、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开展安全检查的职责,并核对检查后的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实名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物品种类;发现携带、夹带违禁物品的不予放行,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长途客运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乘客,不得提供乘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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