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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未成年被扶费,18周岁改成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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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无劳动能力”包括——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标准是否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昨天一公众号如是说——


那么问题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这样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解释》规定18周岁以下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我们对于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公式核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办法》却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劳动能力的人。我敢肯定,16至18周岁的,该不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又将是法庭上双方互相扯皮的焦点。


立法,为什么就不能统一一下呢,没有矛盾,非要制造点矛盾;没有分歧,非要搞出点分歧,你这是在考验司法人员的智慧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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