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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手房买卖中的“到手价”,法院会认可吗?

zyz 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2022-04-27

房东到手价,就是你买这套房子,房东不付任何费用,所有的税费和中介费都要你出。税费自理,则是买房者和房东各自付各自的税费和中介费。

导读: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居间协议中的房屋价格,大多情况下,都会备注为该价格为房东“到手价”或“净到手价”,有些细心的中介,还会增加一句:其他所有的税费包括中介费由买家承担。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到手价”一词有法律效力吗,在诉讼中会被法院认可吗?


1案情简介

原创声明:本文为本团队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均已采用化名,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6年1月份,小张欲出售自己位于宝山区顾村公园附近的一套房子,小张在中介以220万元挂牌后,由于市场行情好,第二天就有买家过来看房,因为房子是南北户型,一房两厅,装修也很新,看房的人当天就看中了,并要马上支付10万元定金,并要求当晚就签订居间协议。

小张看这个买家小王夫妻俩也是老实人,看着也有眼缘,便同意当晚签订居间协议收取定金。当天晚上,两方到中介处签订了居间协议,居间协议中约定房屋价格为220万。在协议最后一条,中介手写了:该价格为到手价。三方分别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当晚小王夫妻支付了小张10万定金。双方约定于15天内至中介处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第二天,买家小王就打电话给小张,表示其不承担房子1%的个税,并说按照法律规定,个税应该由出售方承担。小张表示,居间协议上清楚的写着我这个220万价格是到手价啊,那么,其他所有的税费都应该你买家来承担的,也不同意承担这个1%的个税。就这个问题双方争执很久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一怒之下将小张起诉至了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定金退一赔一。


2双方观点

法院审理中,原告(买家)诉称:个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出售方承担,“到手价”一词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上不会认可的被告(卖家)辩称:到手价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最终形成了书面文字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因原告方违反居间协议约定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版本买卖合同责任在于原告。


3法院观点

居间协议约定到手价,由买家承担税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于房屋买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庭审情况,原告确认双方争议在于被告的税费由谁负担。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的约定,双方已经确认220万为被告到手价,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个税没有依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律师提醒

第一、房屋买卖通常是大标的,有时候甚至可能是一家人一代人或几代人的积蓄,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对待相关合同条款,尤其是与自己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的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的条款。


第二、对合同内容有疑问的或不懂的,一定要及时询问中介方及对方,不要稀里糊涂签了合同,却对合同内容一知半解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后期诉讼风险。有关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中的专有名词或一些条款内容,只要不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通常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或不懂法,而自以为是的对合同内容进行随意理解。


第三、必要时可请求律师帮忙审核合同或陪同签约,且勿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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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yz

文章作者:程苗苗 

文章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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