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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聞】「一地兩檢」合法理 五駁反對派靠嚇謬論

2018-01-03 香港文匯報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甘瑜)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預期於今年第三季通車,為便利市民出行、最大化高鐵的經濟效益,特區政府提出「三步走」的計劃,積極落實「一地兩檢」。特區政府先與廣東省政府溝通,兩地政府協商下於去年11月底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踏出第一步;再將有關合作安排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大日前作出決定,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完成第二步,為香港社會處理第三步的本地立法提供法理基礎。


■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並批准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


  反對派在「一地兩檢」屢次炒作,企圖煽動市民加入反對,但市民反應冷淡。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反對派隨即又搬出過往危言聳聽的字句,倒果為因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話點就點」、破壞「一國兩制」云云。


  面對反對派抱着謊言說一百次亦可成真的態度、反覆以口號式說法去誤導市民,香港文匯報就整理出反對派五大靠嚇言論,為大家剖析為何他們的說法不可能成立。


法理基礎堅實絕非「建於空氣之上」

  靠嚇言論1: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安排「欠缺法理基礎」?


  文匯正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憲制地位和權力崇高,行使國家立法權,可解釋和監督法律等,在處理「一國兩制」下所出現的法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必然是最權威的。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所言,是次的決定有憲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不容質疑。


  有人質疑,是次決定並無指明依據香港基本法哪一條條文,故是「建築在空氣之上」,事實上,被香港社會視為金科玉律的基本法,其通過方式亦是如此。


  1990年,全國人大是以決定的方法確認了香港基本法符合國家的憲法,與是次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同樣產生了憲制性法律效力,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因此,如果有人質疑這樣審議通過而作出的決定,是「建築在空氣之上」,其說法無異於自廢基本法,是完全不符常識、亦不可能是香港社會認同的說法。


  再者,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最有資格從立法原意去作出審視,而不是只從法律條文作字面理解,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確認它並無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本身就是最強的法理基礎。


深圳灣已實施多年絕非「史無前例」

  靠嚇言論2:是次「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是「史無前例」,將指定地方劃出去實行其他法律,顯示特區政府或中央不重視規矩?


  文匯正解

  相信有使用過深圳灣口岸出入境的市民,一眼就能看穿這只是謊話。深圳灣所採用的出入境模式,正正就是「一地兩檢」。當時為紓緩兩地關口的壓力,故設立了深圳灣口岸,深圳灣口岸聯檢大樓位於蛇口,屬於深圳境內,香港特區政府就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下,可以租賃深圳灣口岸的「香港口岸區」,並派執法人員在該處實施香港法律,而香港立法會其後也為此「一地兩檢」作本地立法,通過了《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


  是次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則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兩地的合作安排,授權予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去執法,與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原理相同,而香港現時亦正在就有關事宜推進本地立法的工作。


  就有人將內地法律可在西九站執行形容為「洪水猛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就指出,「一地兩檢」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不改變內地與香港的出入境管制制度;不減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轄權。


  同時,將內地的出入境查驗放在西九站進行,其適用的查驗法律法規沒有變、查驗的程序和流程沒有變、查驗的機構沒有變。這不僅沒有對出入境人員和物品施加新的限制,而且將極大方便高鐵乘客的出入境。


  整體而言,對高鐵乘客來說,「一地兩檢」只是更高效便捷,與過往的出入境方式沒有任何區別。


合憲合法嚴依程序絕非「話點就點」

  靠嚇言論3:全國人大常委會「話點就點」?香港會因此變成「一國一制」?


  文匯正解

  反對派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批准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就「一地兩檢」所簽署的合作安排,簡化為人大「話點就點」,似乎想為香港市民營造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隨口噏」也成為法律的印象。事實上,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但在「一地兩檢」這個已有先例可援的事件上,其審議亦是非常嚴謹,做足程序。


  當特區政府在去年7月底已公佈「一地兩檢」「三步走」的計劃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亦無就此立即表示認同,亦是待香港特區充 51 31218 51 16162 0 0 7605 0 0:00:04 0:00:02 0:00:02 7605發揮其自治權,先與廣東省政府協商出一套方案、簽訂合作安排後,然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後經分組討論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通過作出決定,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絕非反對派所形容的「話點就點」。


  此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不同法律界人士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的決定,是「一地兩檢」的第二步,還有第三步的本地立法才能真正成事,若香港未能進行本地立法,踏出了第一、二步亦是徒勞。上述步驟均顯示出,「一地兩檢」絕非單方面就可完成的事,更須有香港社會的共識、立法會對相關立法條文的審議和通過。


充分尊重高度自治絕非「削弱」

  靠嚇言論4:中央透過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去「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


  文匯正解

  反對派利用部分港人不熟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角色和作用、不清楚是次特區政府推動「一地兩檢」的始末,想將事件演繹為「問題」,再嫁禍予人大。理清是次需要實行「一地兩檢」的原因,並非中央方面的要求,而是香港在大量投入建好高鐵香港段之後,希望可最大化其效益,便利市民和旅客出入境,才要求內地有關部門以至中央作出協助。事實上,多個民意調查都顯示,落實「一地兩檢」,讓高鐵順利通車,亦是香港社會主流的期望。


經本地立法實施 體現港自主權


  特區政府早前回應傳媒查詢時就指出,「一地兩檢」是兩地在尊重國家憲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基礎上進行︰「『三步走』的第一步既體現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亦反映『一地兩檢』並非特區或內地能單獨落實的安排。第二步除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外,亦能確保『一地兩檢』最終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則透過特區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體現特區在處理『一地兩檢』安排上的自主權。」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近日亦嚴正表示︰「任何揣測說是中央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去興建香港段,也為此做一個決定,要求香港實行『一地兩檢』,這個說法是完全不正確,而且有點『屈』中央。」她並說,自己上兩屆起已是政府的主要官員,可以證實高鐵香港段是特區政府爭取的,「這本身也是一個自治的體現,否則中央是可以叫停的。」


  不過,中央並無因為法律上可能出現的挑戰叫停項目,反而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幫助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不適用基本法第十八條絕非「違反」

  靠嚇言論5:在西九站實施「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


  文匯正解

  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最權威的解釋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會審議,確認「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讓香港特區可按此原則進行本地立法,但反對派有理無理自行演繹為「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故反對派聲稱不能在西九站內讓內地執法人員執行內地法律。


限「內地口岸區」行內地法律


  對此,特區政府日前已作出詳盡解說。簡單而言,由於內地執法人員是在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執法,該處由於租賃予內地作為「內地口岸區」,會被視為「處於內地」,而非香港特區,因此在基本法第十八條不再適用。特區政府更指出,深圳灣的港方口岸亦是採取類似的條文,「而性質類似的『視為條款』亦不時在其他法律範疇有出現。」


  按法律語言去談論,基本法第十八條規範的是全國性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況,其實施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的所有人。但「一地兩檢」的情況明顯與基本法第十八條所規範的情況截然不同。


  在落實「一地兩檢」時,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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