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憂外力干涉 忽略國安立法精神
圖為黎智英早前被捕。資料圖片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上周已向高院上訴庭呈交書面陳詞指,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師,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性,故此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特區終審法院作判斷;又指出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定,英國的國安法則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認為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
圖為特區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律政司一方在陳詞中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本港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陳詞又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指出,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無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第63條指,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陳詞質疑海外大律師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管制和規管,不能確保他會切實履行其保密義務。
陳詞續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考慮公眾利益之最重要因素,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等,故基於以上理由,認為除非申請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
上訴庭3位法官在昨日頒下的判詞回應指,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亦無任何基礎指控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又認為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
上訴庭又指律政司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大律師會損害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重申本案須顧及和平衡公眾利益,批准Tim Owen臨時來港亦不會對國安法帶來不良影響,因此拒絕批出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據悉,雖然上訴庭拒絕批出今次許可申請,但律政司仍可逕自向由3名特區終審法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如獲批准,案件仍會交予特區終審法院5位法官作正審。
議員憂外力干涉 忽略國安立法精神
對於高院上訴庭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直言感到無奈。他認為,此案的關鍵,其實並非單單是否外籍律師的問題,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Tim Owen提供有關人權的法律知識,「過分強調人權,反而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國對國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則表示,對高院上訴庭的決定深感不滿,更令人懷疑英方會藉此對本港法庭持續施以不公正和有損法治的政治影響力,甚至對黎智英案施加影響力。
他並指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審訊,將有大量不可公開的證據和內容,英國御用大律師會否把有關資料,向英國披露甚至蓄意干涉,情況令人憂慮。英國政府也曾因國家安全理由,公然違反普通法原則,由此可見,國家安全有別於普通法原則,限制聘用境外律師也是國家安全法例和審訊的應有之舉。
律政司致函外聘大狀 要求不得從事違背國安活動
律政司為提高外聘大律師的高質素專業表現,昨日去信給所有外聘大律師,並首度引述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要求他們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確保自己在處理外聘檢控工作中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或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情況,並於12月5日或之前將簽妥文件寄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
據悉,律政司在函件中並引述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內容,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提醒各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可能根據其性質以何理由定為違背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此外,今次發出的函件要各外聘大狀簽署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要遵守「保密協定」,在未有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的批准下,不得將所有涉及案件的文件資料等一切洩露給任何人士或組織。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指出,為確保外判檢控人員的專業水平,已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須避免利益衝突,並遵守資料保密及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承諾。
發言人解釋說,律政司的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律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法律界:提醒「外援」須持更高標準護國安
對於律政司致函給所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要求他們簽署承諾維護香港國安法事宜,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認為,律政司的要求,目的是提醒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牽涉到國家及人民福祉,必須謹守法律及專業守則。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認為,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涉及到國家及人民的利益,今次律政司的要求,主要提醒接辦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應持更高的標準,應顧及維護國家安全這個大原則。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律政司要求所有外聘大律師,簽署承諾維護香港國安法,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在處理外聘案件時會嚴格保密,以及不會牽涉利益衝突。律政司的安排,本身有其好處,再次提醒業界維護法律責任,在保障客戶利益時,亦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馬恩國認為,就算不簽署承諾,任何人也需遵守法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6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即當被告律師,若將涉及香港國安法任何敏感資料,向外披露,令到相關人士受到傷害或制裁的話,有關律師已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以及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目前已有足夠法律規管,並非不簽署任何承諾,就能無法無天。」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今次律政司的舉動是要發出一個明確、清晰的信息,任何人均需遵守法律,尤其是擔任涉及國安法案件的辯方律師,不能將敏感資料外洩。
傅健慈認為,就算律政司無法規定辯方律師簽署承諾書,其實,香港國安法第63條「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這也是明確規定,若發現有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話,執法部門會嚴正執法。
社評|律政司應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維護司法公義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在下月開審的案件抗辯,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昨日被高等法院上訴庭拒絕及下令支付有關訟費。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正研究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案的審理,最關鍵是要準確理解、闡釋香港國安法,準確反映立法原意,由完全沒有處理過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外籍律師進行相關案件辯護,反而可能造成曲解甚至誤導法庭,不利公平公正審訊、裁決。本港司法公義的彰顯,其中一個指標是審訊能否透明、公開、公平進行,律政司的反對抗辯,正是基於維護香港司法公義。本港有足夠熟悉中文和香港情況、更準確掌握香港國安法的本地律師,更勝任協助法庭處理相關案件。為維護司法公義和國安法尊嚴,律政司應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本港司法界有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律師出庭的傳統,原因是借助外籍律師在某類案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先例,以助本港法庭作出更合適的審訊和裁決,更好保障被告權利。但黎智英案並非普通案件,而是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牽涉到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延聘外籍律師來港為被告辯護的傳統習慣,在審理國安法案件中明顯並不適宜,無益甚至有害。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有關申請不符合海外大律師來港接案的一貫標準。律政司上訴的陳詞亦指出,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定,英國的國安法則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認為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
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國家立法,立法語言是中文,並按國情及香港情況專門立法,外籍律師不會比香港本地律師更熟悉中文、更了解中國及香港的實際情況。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其專長是人權法,對香港國安法的專業知識至少不會優於香港律師,又要依賴香港法律界人士的翻譯來理解、闡釋香港國安法;而且,他對中央及香港特區關係、香港國安法立法的獨特背景,相信難以充分理解,辯護時主要引用外國的法例、案例,難免偏離香港國安法的文本和原意,對於案件公平公正審訊、裁決至少並無助益。
高等法院上訴庭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的判詞指,律政司的論點限制了法庭就專案認許聘用海外大律師到港的自由酌情權,重申本案須顧及和平衡公眾利益。本港作為法治社會,司法公正能否彰顯,最重要的是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干涉,被告人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得到公平審訊。國安法第44條列明,香港國安法案由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負責處理國安法的法官,除了要符合具備基本法對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等嚴格要求外,亦須恪守司法誓言,無懼、無私,不容任何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司法程序及決定,案件判決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向大眾解釋理據。事實上,本港法庭已處理了一些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相關案件都沒有外籍律師參與,從未引起社會上對案件審理是否公正的猜疑。
本港律師較之外籍律師更了解國情港情,更熟悉香港國安法,而且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由本港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避免國安法案件審訊受到不必要的外在因素影響,能夠確保司法獨立,才是最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有必要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盡最大努力維護司法公義和公眾利益。
記者:葛婷、鄭濬文
報紙編輯:陳啟恒
網絡編輯:龔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