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獲高等法院批准以「專案認許」方式,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的黎智英出庭辯護;律政司經過多番上訴無效後,日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昨日下午終院作出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特首李家超昨晚在政府總部見記者,表示會就國安法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李家超隨即於昨日傍晚舉行記者會,宣布將會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國安法履職情況報告中講及這宗案件,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大批記者昨日下午在終審法院外等候頒布書面判詞。中通社
李家超介紹,他前天收到中央政府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國安委工作等有關情況提交報告,函件並有指明事項的附件。李家超就此召開了香港特區國安委會議。
他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特區的立場清晰、堅定不移。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單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各方面都變得更安全穩妥。「我會梳理相關情況,並按中央要求盡快提交報告。」
在宣布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決定後,李家超表示,作出釋法建議的考慮和關注包括八個方面。他特別提到,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我們更要對其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提高警覺。」
李家超特別表明,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他指出,「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至於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問題,李家超表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即使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
◆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
◆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
◆香港國安法多條條文均要求香港特區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以: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
◆作為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按香港國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來源:特首就香港國安法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釋法的聲明
李家超:律政司司長將申請押後黎案審訊
李家超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談到如何處理黎智英危害國安案原定將於後日開庭審訊的問題。李家超表示,他會盡快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以及要求中央盡快考慮他的提請;他並相信,像這樣重要的事情,中央定會特別重視,事件會盡快得到解決。他透露,律政司司長將向法庭申請押後相關審訊,「做法也是適當的。」
在被記者問到今次提請釋法會否損害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以及外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是否有問題時,李家超重申,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根據本地案例說明,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不是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
他又強調,今次爭議僅針對從海外來港、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而香港特區的法官的任命是有推薦和被任命的制度,亦須要經過品格審查,香港國安法中亦有指定法官的制度,確保國安法能順利運作,所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港澳辦:必須完整準確不折不扣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
國務院港澳辦 資料圖片
據國務院港澳辦網訊,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昨日發表談話表示,日前,中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其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提交報告。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李家超行政長官立即組織研究落實並向香港社會通報,表明將盡快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我們對此充分肯定並堅決支持。
發言人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特區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取得明顯成效。但近期,在部分涉香港國安法案件特別是黎智英案的辦理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值得高度警惕。
發言人指出,黎智英及其團夥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的所作所為,嚴重踐踏「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嚴重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嚴重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香港市民和全國人民不會忘記「修例風波」期間香港一條條道路被堵塞,一座座地鐵站被破壞,一間間商舖被打砸,一個個燃燒瓶、汽油彈在街頭爆燃,以及普通市民被圍毆甚至淋油燒身的慘痛景象;不會忘記黎智英等策動港版「顏色革命」的推手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的罪惡行徑。黎智英及其團夥犯下的樁樁罪行,必須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徹底清算。
發言人表示,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這引起了香港社會特別是堅定的愛國愛港人士和法律界正義人士的強烈憤慨和猛烈批評。他們紛紛表示,有些法官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是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是對香港國安法權威性、凌駕性的無視,是罔顧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已對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對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風險。這些意見值得高度重視。
發言人表示,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在行政長官之下,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各司其職並共同擔負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李家超行政長官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擔負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其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發言人最後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將深入落實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的「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要求,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中聯辦:堅定維護國安是港法治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
香港中聯辦 資料圖片
據中聯辦網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發言人昨日發表談話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我們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的報告,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堅決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發言人指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迅速結束了香港社會動盪局面,有力推動了香港實現由亂到治重大轉折,有力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但樹欲靜而風不止,我們注意到,一段時間以來,有外國政府和一些政客對香港國安案件的審理公開插手干預,揚言要對檢控官、法官進行制裁,這是對中國內政及特區事務的粗暴干涉,是對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肆意踐踏。對此,我們表示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指出,這段時間,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紛紛表示,對近期出現的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隱患深感擔憂,普遍認為准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實屬罕見,不僅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而且有損本地律師職業聲譽和香港法治形象。
發言人強調,香港國安法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定責任。
發言人最後強調,「一國兩制」是香港最大優勢。我們完全支持香港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保持普通法制度,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我們堅信,有中央依法治港決策的正確指引,在行政長官帶領下,香港特區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在內的管治力量,一定能夠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完整準確地實施香港國安法,推動香港全面開創由治及興新局面,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更大貢獻。
國安公署:嚴重關切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 資料圖片
香港中通社報道,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昨日發表談話表示,嚴重關切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一事。對特區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發表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國安法權威的聲明表示堅決支持。
發言人表示,特區律政司依法就海外大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問題不斷向高等法院、終審法院提出反對意見,均遭到駁回和拒絕,引起社會各界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治方向的擔憂,普遍認為海外大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既有違香港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根本立法初衷,也有悖國家安全案件處理的法理邏輯和公眾觀感,且可能埋下難以意測的隱患。對此,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深感絕非多慮,將密切跟進此事的發展。
發言人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代表最高公眾利益。香港國安法高度體現這一原則,賦予公署和特區國安委充足的法律手段。公署將依照香港國安法堅決防範任何涉國家安全風險,兜牢國家安全底線,決不允許國家安全「一孔破窗」。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司法、執法機構應當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既是特區司法、執法機構的職責所在,也是港人對香港的信心所在。
發言人強調,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堅定捍衛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憲制秩序,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堅決依法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有決心有能力與特區國安委和司法、執法隊伍一道,堅守依法治港,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共同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文匯社評丨支持行政長官履行憲制責任 提請釋法防範化解國安風險
高等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多次上訴,終審法院昨日拒絕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晚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作解釋,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李家超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充分體現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一國兩制」實踐「第一責任人」的擔當,社會各界堅決支持李家超履行憲制責任,切實防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香港市民更要認清,此案顯示反中亂港勢力不擇手段製造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對此絕不能有絲毫麻痹鬆懈。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就是要防範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本港法院准許黎智英聘請在本地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替其辯護,令人擔憂帶來國家安全風險,包括如何保證海外律師能夠不受外力干預影響,如何切實履行保護國家機密的責任等等。正如李家超表示的,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從法律觀點上分析,本港社會各界人士紛紛表示,有些法官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未有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公眾普遍認為,准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抗辯實屬罕見,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發展亦帶來不利影響。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上遇到重大挑戰和考驗時,李家超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向中央負責,以確保完整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切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推動香港全面開創由治及興新局面,體現了作為堅定愛國治港者的擔當。
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法律擁有無可爭議的解釋權。人大釋法是香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舉措。李家超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審理的問題建議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可以在憲制和法律的軌道上,及早解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爭議,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也彰顯中央維護和發揮香港普通法優勢的決心。
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多,香港恢復了法治穩定,但樹欲靜而風不息。此次案件提醒香港社會各界,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並不意味着高枕無憂,全港各界必須堅定不移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堵塞危害國家安全的漏洞,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保障香港長治久安。
記者:鄭治祖、黃書蘭
報紙編輯:陳戈新、羅悅軒
網絡編輯:沈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