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银监会两天三策 强化金融风险管理

2018-01-09 华夏融资租赁信息网

   

   监管层防范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呈加码态势。银监会6日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委托贷款办法》),这是继5日连续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再次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监管层防范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呈加码态势。银监会6日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委托贷款办法》),这是继5日连续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再次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事实上,早在2017年3月2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强调,将重点整治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花样翻新的利益输送、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隐瞒不报、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等不良行为,充分发挥监管处罚的震慑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根据《委托贷款办法》,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贷: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简言之,委托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委托贷款。”国有银行相关业务人士表示。他认为,上述有关受托资金来源约束意味着:资管产品不能委托银行放贷;委托人不能是用借来的钱委托贷款,包括企业或个人不能用贷款资金再委托贷款套取利差;不能挪用资金用来委托贷款。

  

   新规尤其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尤其是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另有规定除外),以及不得用于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重点规定。

  

  “这使得委托贷款业务能够更好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可以降低金融过度杠杆化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风险隐患,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多位银行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本次《委托贷款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做了严格限制,对市场影响较大。一是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非标通道难以为继,二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以往委托贷款的重点投向领域,此次会受到严格限制。


   事实上,监管层强化金融风险管理的举措还体现在了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上。

  

  “部分商业银行在授信中‘垒大户’‘搭便车’现象有望改观。”国有银行人士表示。而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看来,新规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华夏融资租赁周刊》电子杂志免费订阅中!


    《华夏融资租赁周刊》是由华夏融资租赁信息网站成员编写,旨在为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及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人士,提供最新融资租赁动态、政策动态、业内高层人 士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研究及关联行业动态,致力于分享融资租赁最新资讯,推广融资租赁理念,传播融资租赁理论知识,降低融资租赁交易成本,扩大融资租赁社 会影响力。欢迎免费订阅!


    欢迎您登入公司网站——华夏融资租赁信息网站(http://www.hxleasing.com/)浏览最新文章。


免费订阅方式:


    直接回复“华夏融资租赁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发送“姓名+公司名称+邮箱地址+订阅”我们将会定期为您发送最新《华夏融资租赁周刊》至邮箱。


意见及问题反馈:


    欢迎您提供宝贵意见及问题,可以发邮件至我们的邮箱admin@hxleasing.com,也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电话:400-900-8563。

欢迎加入“华夏融资租赁交流群“,申请入群请备注所在“公司名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