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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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
优惠政策类型 | 优惠政策内容 | 涉及行业 |
免征增值税 |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销售不动产 |
2.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
3.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
4.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清偿债务。 | 销售不动产 | |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 ||
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销售不动产 | |
7.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销售不动产或无形资产 | |
8.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销售不动产或无形资产 | |
9.墓穴租赁 | 殡葬服务 | |
减征增值税 | 1.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简易办法征税5% |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销售不动产 |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
4.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 |
差额征税 |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销售不动产 |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
5.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差额预缴 |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 销售不动产 |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 ||
不征增值税 | 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销售不动产 |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销售不动产 |
建筑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
优惠政策类型 | 优惠政策内容 | 涉及行业 |
免征增值税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建筑服务 |
简易办法征税3% |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 建筑服务 |
差额征税 |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建筑服务 |
差额预缴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 建筑服务 |
转自:李舟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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