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52106881 佟军老师
房地产财税咨询:fdccspx 赶快关注吧!
房地产财税学习平台
微信号:fdccspx(←长按复制)☀ 我们致力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公开课、内训、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等专业领域服务!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
——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2018年最新房建企业财税专题课程将于【北京】【长春】【南京】【成都】【郑州】【深圳】【长沙】【西安】等地举办
——诚邀您莅临参加!预约报名:010-52106881 佟军老师
添加老师微信13681007031 今日与您分享:
前碧桂园CFO著《我在碧桂园的1000天》《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遵从指引—房地产业.pdf》《房地产行业 新收入准则培训材料.pdf》《税务筹划案例大全2017修正.doc》《企业股权转让;合并、分立与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营改增后最新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实操大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主要包括六大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但是在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此六大明细科目核算(归集)的范围上,又略有不同。如下表格列支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对六大开发成本核算范围的规定,会计要求与企业所得税要求趋同,土地增值税的口径偏窄,尤其是对于“开发间接费”这个项目,比如营销设施建造费,企业所得税要求资本化处理,而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现就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比后总结如下:
两者相同点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都是以所得额(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每年均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或完工前销售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土地增值税按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
两者计税差异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1)拍卖佣金所得税可计入地价扣除,土增税不可;
(2)接收投资、合并、分立企业重组地价,所得税一般按评估价扣除,土增税则按原始发票扣除。
(3)土增税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
(二)前期工程费: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项目开发前发生的相关费用,虽然土地增值税中没有明确项目开发前或开发后费用,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是在项目开发完成且大部分开发成品已经销售后进行的,因此,实际两者的规定范围和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虽然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了建筑费用和安装费用,土地增值税特别规定了承包方式和自营方式,但二者的范围和内容完全相同。
(四)基础设施费:
两者包含的具体费用内容相同,但企业所得税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费用,土地增值税是指开发小区内的费用。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项目内还是小区内的基础设施费,都是允许按受益对象合理分摊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允许扣除的。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1)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共配套设施是有限制条件的,即“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的,而对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中对此也作了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对于公共配套设施中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企业所得税法有其特殊规定。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中对此的处理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六)开发间接费:
企业所得税内容范围比后者多列了“工程管理费”和“营销设施建造费”。
根据税法规定分析,对于工程管理费,也是符合土地增值税间接费用范围的;
而对于营销设施建造费能否作为扣除项目,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转自:智慧源
文末有福利哦~~
2018房建企业最新财税专题课程
【北京.4月20-21日】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2018企业所得税汇算实操暨土地增值税清算演练专题
【长春.4月20-21日】 2018营改增背景下房企财税实际操作疑难问题百问百答研讨会
【南京.4月21-22日】 国地税合并背景下的房地产行业——“金税三期”涉税风险识别与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专题班
【成都.5月5-6日】 以金税三期为依托的财税信息比对中的房地产业重点涉税业务实操精讲专题
【郑州.5月5-6日】 2018房地产企业涉股权相关业务与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专题
【深圳.5月11-12日】 房地产企业如何接招2018年税务稽查风暴之———涉税重点问题分析、重大隐患排查、经典案例警示专题班
【长沙.5月17-18日】 2018年金税三期‘数据控税’下的建筑与房地产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其税收安全两大策略专题
【西安.5月19-20日】 2018年金税三期‘数据控税’下的建筑与房地产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其税收安全两大策略专题
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52106881 佟军老师
房地产财税咨询:fdccspx 赶快关注吧!
好文推荐(点击阅读)
4、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
17、土地增值税全面剖析
23、土地增值税的税企沟通密码
34、收到土地返还款应该如何做账?----对于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思考
41、房地产公司综合账务处理
50、土地增值税最全合集
52、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要点
56、土地增值税超详细资料包!
65、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