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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高管的年终奖又成为摆在财务案头的一个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这一次,因为金三大数据比对,社保由税务代征,加上新个税将从2019年1月1日1起实施,这次困扰大家的不仅仅是高管年终奖的发放方式,还有发放时点的担忧,奖金发放需要更多智慧。
一、以往常用方式及风险
以往,由于政府各个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信息不够对称。所以部分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存在以下避税方式:
(一)化整为零
即高管与公司协调,在工资花名册中增加高管家属,以多个人的名义,把百万奖金分散到多个人头上,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这种方式存在的风险是:
(1)通过家人领取工资的方式,在其他行业也许可行,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高管年终奖动辄百万起,作用微乎其微。
(2)金三大数据的实施,让原来通过亲属避税的方式,原形毕露(lù)。
(3)2019年1月1日起,社保将由税务代征,虚增工作人员容易授之以柄。如果家属本身工资不低,则这种方法更没有什么作用。
(二)构建业务
即通过办理工商登记改变身份,构建虚拟业务方式。其中又包括两种方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二个是在税收洼地设立机构。然后让发放奖金的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或者机构构建虚拟业务,变工资、奖金为合同款,从而降低个税。这个问题首先面临的是公司是否愿意承担徒增的风险,是否愿意配合。
还记得泰戈尔说,“飞鸟从天空中飞过,但是它没有留下痕迹”。但是工商登记可不是这样,工商登记后已经留下了完整的证据。
况且本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增加了个税的反避税条款——第八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综上看来,原来的方式已经风险剧增。俗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是改变的时候了。金税三期大数据的引用,将轻而易举打破政府各个部门间信息壁垒,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反避税带来极大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一着不慎,有可能引得“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推荐的方式
简单说,就是变单纯的工资薪金为“工资薪金+红利分配”。
项目跟投制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项目跟投制是通过将项目利益与员工利益挂钩,从而实现员工和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标。
碧桂园项目跟投机制始于2014年年底,企业内部叫做“同心共享”制度,具体模式是:
总部的“管理层员工”共同组建“共赢投资企业”,区域“管理层员工”共同组建国内“区域投资企业”,形式均为有限合伙企业,然后按照企业规定标准认购出资,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跟投的员工覆盖了项目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碧桂园的机制创新把员工收入和项目前途紧密捆绑在一起,增强了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大大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从2013年至今,碧桂园销售额从千亿增至2017年合同销售额5508亿元,跃居行业第一,可以说,跟投制功不可没。
被其他房企看在眼中并纷纷效仿。一份来自万应咨询的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7月,中国房地产企业签约销售额排名前50强中,有45%的企业实施了项目跟投;前100强企业中,有35%的企业已实施了项目跟投。
那么跟投如何运用呢?可以参照如下思路:
跟投股权架构图
操作路径与涉税简要分析:
(1)投资人分别成立有限公司A、B;
(2)有限公司和跟投的高管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B作为GP,核心高管作为LP。
(3)有限公司A、有限公司B、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应合理利用《公司法》“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项目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按照“先分后税”原则,高管/核心员工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规避了工资薪金的高额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作为非法人企业,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约束。根据2018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格设计理念,有限公司B作为GP设立合伙企业时,比例不宜过高。
企业在具体设计股权架构时,需要考虑企业的微观环境和企业制度可以参照,且勿生搬硬套,记得《天龙八部》中鸠摩智心性和佛法修为不够强练易筋经导致走火入魔。企业如不得要领,独自设计跟投股权架构不但不能节税,还容易引来税务机关的稽查。
有很多学员微信留言咨询,为什么通过构建业务走核定征收行不通?
我在这里用政策作为结尾,大家回去参悟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孙炜财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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