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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房产税,答疑精选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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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税款怎么缴?

A: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作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Q: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验收,准备销售的商品房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Q:

3、房产税原值税局要叫我们加土地原值,这样合理吗?

A:

根据财会(2011)43号文,在计算房产税时,要将土地使用权实际交易价格+房屋价值合并来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因此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必须是交易实际价格。



Q: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是否停征房产税? 

A:

仍应征收房产税,请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政策作出废止。



Q:

5、如果完成工后,单位的房子一直挂在“在建工程”帐上,也没有使用,要交房产税吗?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Q:

6、个人出租住房如何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A: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Q:

7、 房产税是怎么计算的呀?

A:

一般房产税的计税分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时(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从租计征),税率为12%;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哦。不是每家公司都要交房产税的。


Q:

8、请教出租房产按合同交印花税 合同金额用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吗?

A:

合同中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的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所以你单位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申报印花税的


Q:

9、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物业公司,使用一家房产公司的房屋,对方不愿意上房产税,房屋使用方是我们,对方让我们上房产税,那么我们是以什么身份上房产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Q:

10、一般纳税人享受房产、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吗?

A:

(财税〔2019〕1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没有说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附加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半的政策的。   


Q:

11、关于单独土地使用权50年,然后上面造厂房,房产税基数如何核算?

A: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Q:

12、  托管资产房产税规定?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Q:

13、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等等 ,需要征收房产税吗?

A:

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Q:

14、 我公司有购买商铺取得了房产证 但是一直没出租出去  这个房产税怎样交合适?

A:

需要从价计征房产税 从价计征(经营自用的房产)——房产的计税价值(余值)。 


Q:

15、地下车位房产税如何缴纳?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地下车位也应当缴纳房产税。   


Q:

16、计算房产税时,无租和自用的房子计算单位造价时是按工程总价还是按账簿上记录的投资性房地产数值为准,那个比较合适啊?是从价计征的,不是从租计征的 ?

A: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从价自用房产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房屋原价(历史成本)以及上述政策计入的土地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按70%余值乘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Q:

17、地下车位房产税如何缴纳?有相关的文件吗?

A:

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Q:

18、请问房产税可以由承租人缴纳吗?

A:

  房产税一般是由产权所有人来进行申报房产税的,一般不由承租人来进行申报房产税。   


Q:

19、请问房产税源信息修改要具体怎么做?

A: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选择完整的合同约定租赁期,可通过变更修改进行调整。

第一步,应先做税源变更。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成2011年到2019年的租金,“变更日期”填写为2010年12月的任何一天。

第二步,进行税源终止。“房屋转出时间”填写2018年12月31日,“税源终止时间”自动带出为2018年12月31日。

最后重新登记2019至2020年的税源。  


Q:

20、公司对外出租房产,设定了免租期,增值税视同销售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也就是说,免租期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Q:

21、个人商铺出租,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房产税。因此,个人商铺出租,按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Q:

22、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怎么缴纳?

A: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Q:

23、房产原值按照账面原值确认吗?如果企业房屋挂在建工程,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也就是说,即使账面仍挂在建工程,只要实际已经建成,就应缴纳房产税。   


Q:

24、取得土地支付价款,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如何计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地价应当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容积率达到0.5,则全额并入;如果未超过0.5,则按照建筑面积2倍折合并入。   


Q:

25、房产税不是包括一般房屋出租或办公用房吗?转租不用交?

A:

转租不用缴纳房产税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Q:

26、建制镇内的房屋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吗?

A:

您好,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待售商品房,不征收房产税。   


Q:

27、房产税在从租计征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从收到承租方的租金之日算起吗?还是从移交房屋的时候算起?如果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的房屋租金,那么预收的这部分租金收入也是在当年申报缴纳吗?

A:

房产税在从租计征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你可以看看学习。   


Q:

28、公司要提供什么资料去税务局,税务局才会核定房产税?

A:

可以参照:1.纳税人购置房屋的发票;

2.纳税人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

3.公司自建房屋要提供房屋竣工资料或建造房屋的费用支出证明,即为房屋原值。

4.另外还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公司组织代码证,房产证等资料

具体建议和税局核实下


Q:

29、企业免费使用老板自己的写字楼,约定由企业代缴纳房产税,这部分房产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代缴纳房产税属于企业法定义务,当然可以税前扣除。


Q:

30、房产税税率都有哪一些?

A:

 您好,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201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Q:

31、公司买的写字楼自用或出租要交房产税吗

A:

需要的,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Q:

32、请问,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园中附设的饮食部是否

A:

您好,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照章收税。   


Q:

33、请问作为二手房东收取的租金,需要涉及缴交房产税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Q:

34、 房子灭失后该办理什么手续免交房产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对于你的情况,应提交房屋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种认定信息。   


Q:

35、我公司无租使用个人的住房做为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请问我公司做为房产使用人,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呢?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无租使用个人的房产,可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即个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无论无租给单位还是个人使用,均应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Q:

36、如果完成工后,单位的房子一直挂在“在建工程”帐上,也没有使用,要交房产税吗?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Q:

37、投资性房地产  未出租 仅持有后销售 期间要不要交房产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持有人的性质决定你要不要交房产税,房产税的计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从价计征。   


Q:

38、水泥厂用来均化材料的圆桶库是否要缴房产税?

A: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者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旅游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水泥桶库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中储藏物资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Q:

39、房产部分投入使用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A: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7]8号)第十九项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问题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Q:

40、收取冠名费的机场贵宾厅是否要从租计征房产税?

A: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因此,商业冠名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场地或空间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冠名人,由冠名人支付冠名费的行为。机场收取的冠名费属于广告性质的费用,无须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Q:

41、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的房产税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2016年是否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目前没有新的文件更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Q:

42、计提房产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A:

房产税同样不用计提。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Q:

43、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属于建筑物,免征房产税?

A: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在税收管理中,对“房产”的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因此,所述的几种构筑物,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Q:

44、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Q:

45、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薄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 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Q:

46、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A: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例,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Q:

47、请问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吗?

A:

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第七条执行,即: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略;(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的规定执行。在执行此文件时,可以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必须是“纳税有困难”并且安置了**职工的企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审批。如果纳税人不属于“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审批同意的,均不能享受相关减免。   


Q:

48、请问企业无偿使用他人房产后又转租给别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A:

应当按照无偿使用他人房产,依据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Q:

49、企业购买了钢结构彩板房用来临时储货。请问该彩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003号)规定,对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都属于房屋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您企业购买的钢结构彩板房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Q:

5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如何交房产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本文来源: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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