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房地产财税咨询:fdccspx 赶快关注吧!
房地产财税学习平台
微信号:fdccspx(←长按复制)☀ 我们致力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公开课、内训、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等专业领域服务!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
——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房建企业最新财税专题课程将于【青岛】【济南】【成都】【南京】【成都】【成都】【郑州】【昆明】等地举办——诚邀您莅临参加!预约报名: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精彩推荐,点击查看!
土地增值税也被戏称土地争执税。大家有思考过,为何土地增值税会引起如此多的争议吗?其实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因:
一是土地增值税税率高、税率超率累进;
二是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简单滞后;
三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收入和扣除项目的认定复杂;
四是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复杂。
如果大家以“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业”为关键词进行司法裁判文书搜索,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
在很多民事案件的案情种,合同各方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承担比例等问题的分歧直接引发了合同纠纷,也就是土地增值税引发的风险其实很高。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土地增值税,在介绍案例前,这里也列出土增税的相关文件以及思维导图。文末会有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整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1)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5)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7)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5000平方米,项目分三期开发,总可售面积为235000平方米。
其中“A一期”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并已销售完毕(在2019年4月1日以前均已销售),2019年12月进行清算。
①企业自开发至清算的各月,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大于销售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只有预缴增值税,没有应纳增值税额。
②该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商业预征率为5%。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0%扣除,加计扣除项目按20%扣除
该公司本次清算土地增值税的“A一期”项目开发的商品房业态为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非独立商业,俗称底商)。
“A一期”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其中:
非普通住宅 | 商业用房 | |
可售建筑面积(平米) | 70000 | 10000 |
售价 (元/平米) | 10 000元 | 15 000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上开发成本经税务审核确定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累计54 000 000元。
2.“A一期”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经税务审核,该项目为支付给农民的青苗及果树的补偿费,有协议、名单、支付凭证,总金额为
27 000 000元
(2)前期工程费
会计核算金额为70 200 000元,经税务审核,不规范票据金额200 000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
会计核算金额为175 000 000元。
(4)基础设施费
会计核算金额为98 000 000元。
(5)公共配套设施费
会计核算金额为76 000 000元。
(6)开发间接费
会计核算金额为13 475 000元,主要费用是工程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和设备折旧费,经税务审核,企业将应属于管理费用的475 000元计入了开发间接费;利息支出1 000 000元为非金融机构的利息。
相关审核要点,查阅本期推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文件。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摊
一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4 000 000×15 000/45 000=18 000 000(元)
土地拆迁补偿费的支付要注重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注意审核相关凭证,如合同或协议、费用支付名单、银行支付凭证等。
(2)前期工程费中不规范的票据不允许扣除,可扣除金额70 000 000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要求开发企业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便于控制虚假的支出。
税务机关审核时,要注意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4)开发间接费中属于期间费用(1 000 000)和非金融机构利息费用(4 750 000)不允许扣除,可扣除金额12 000 000元。
本案例中:
①将期间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列支在开发成本中是有问题的。应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属于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不能计入工程成本;
②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应该实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但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以上开发成本项目,按照非普通住宅和商业(底商)各自可售建筑面积占一期可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因本案例的一期项目在2019年4月1日前销售,因此适用10%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预征率3%。
4.土地增值税预缴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 一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商业预征率为5%。
【笔记一】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对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待办理结算后多退少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5、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计算表一
计算表二
【笔记二】
小伙伴儿们熟悉下计算流程即可。
为简化计算,对销售收入按不含增值税的情况进行了假定处理;同时,案例中开发商的拿地成本过低,与实务可能不符,但并不影响学习土地增值税政策及计算流程。
文件依据: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答: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于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用租赁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建企业财税精品课程
【青岛.7月31-8月1日】 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理与挂靠经营全流程财税管控专题班
【济南.8月1-2日】 战“疫”新形势下的房地产行业三大税种疑难百问百答实务专题班
【成都.8月6-7日】 2020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负测算与全价值链税负优化实战专题班
【南京.8月8-9日】 房地产、建安企业——全流程、全业务和全税种财税实务与涉税风险应对攻略专题班
【成都.8月18-19日】 新形势下的建筑(劳务)全过程财税风险管控专题班
【成都.8月20-21日】 2020年税务稽查典型风险与前瞻性规避训练营
【郑州.8月21-22日】 2020房地产企业商业模式设计与创新暨税务规划与税务风险管理高研班
【昆明.8月22-23日】 2020房地产开发全流程全税种会计核算、税务筹划与风险防控专题班
【线上视频课程】 6天玩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全税种税收筹划
【线上视频课程】 6天成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税负测算与税务筹划高手
【线上视频课程】 6天成为建筑行业财税实务处理及筹划精英特训营
【线上视频课程】 打造卓越地产企业税收政策运用实战高手训练营
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房地产财税咨询:fdccspx 赶快关注吧!
赞是一种鼓励 | 分享是最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