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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企业签订合同不仅预示着一项经济活动的开始,也联系着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企业如果想以较低的税务成本获得更多的利益收入,就应该把握好合同签订这个关键环节。因为合同不仅影响了企业的业务走向,更是企业税务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
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的时候,无论我们是销售产品还是对外提供服务,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跟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在业务合同里面会描述清楚我们销售的是什么产品,提供的是什么服务。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模式,根据合同去确定应该怎么使用税务政策。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时候,也经常会审核我们对外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分析我们是否正确的使用了税务政策,所以说合同当中关于业务的描述对税务的判断至关重要。
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大多数企业都是我们的业务人员去参加商务的谈判,签署协议,财务人员在中间过程没有参与。最后出现了公司确定的对外服务、销售产品与合同的实际约定不一致。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认为企业实际确定的纳税政策跟应该确定的纳税政策不一致,存在明显的税务风险。还有我们很多企业对业务进行了税务筹划,采取了节税的商业模式。但是不管我们怎么进行筹划,最后我们合同的相关业务描述都应该跟我们的筹划方案保持一致。很多企业不注意这些问题,最后都导致了税务筹划的方案跟业务实际合同之间不协调、不一致,最后导致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被税务机关认可。
下面我们通过例子给大家进行分析。第一个案例是目前很多企业比较热衷的电子商务平台,我们现在很多企业都喜欢建立电商平台,为大家的交易提供服务。那在实际业务模式当中有两种常见的盈利模式。第一种模式下,电商平台实际上从事的是销售业务,从上游买进产品再卖给下游的客户,整个交易都在电商平台上完成,所以说这种模式下面电商平台从事的是销售业务,应该按照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大多数都是13%税率。在电商平台业务当中,第二种模式更为常见,第二个模式就是说有供应商在平台上展示销售产品,有消费者在平台上寻找供应商,然后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发生交易,整个业务过程当中,平台只提供撮合交易的服务,收取的是中间的服务费,所以说这个服务费是按照6%缴纳增值税的。
由于都是电商平台的业务,所以说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他们的资金流几乎是相同的,都是由购买方先把资金打到电商平台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再由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给供应商,这个模式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几乎是雷同的。区别在哪里?区别在于对产品的责任,对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相同,电商平台一方在中间承担的责任不同,所以说虽然资金流相同,但其实业务上有明显的区别。现在我们很多电商平台在实际发生业务的时候不太注意合同的描述,也不太注意规则的描述,不太注意开发票的责任分摊,所以说等到税务机关来检查了,发现大量的电商平台把相关的资金都收到了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再分拆给供应商,很容易就被税务机关认定是采购产品对外销售,要求按13点交纳增值税。所以说在这两种模式下面,最主要的区别是应该在合同里面明确电商平台在业务过程当中究竟是一个买卖的关系,还是一种撮合服务的关系。它们之间的描述应该是分得很清晰,才能规避税务风险。
再看第二个案例,第二个案例讲的是我们很多企业都发生的业务——租车。我们企业没有车了,找外面租车,但是我们一般在这种业务过程当中,大家都会签一份租车协议,然而在协议里面没有从税务的角度去考虑关键的问题。从增值税的角度,企业租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单纯的租车不配备司机,这种业务在增值税政策里面属于动产的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第二种租车模式是除了租车还会配备司机,这种配备司机的租车服务其实不属于增值税里面的动产租赁服务是属于运输服务。作为租车方的一般纳税人是按照9%缴纳增值税的。
我们大多数企业在签订租车协议的时候,可能都没有留意到关于司机的配送约定,如果是描述不清楚,税务机关来检查会帮你按照从高使用税率,也就是说你没有写清楚,税务机关就要求按动产租赁缴纳13%的增值税。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对外签订业务合同,既要看业务的需要,也要看税务的规定,一定要从税务的角度去考虑,在业务合同里面如何描述清楚我们提供的是什么服务。
再看一下第三个案例,我们企业里面有很多办公设备,这些办公设备一般不会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所以说我们都会跟第三方公司签订办公设备的维护协议。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如果我们跟第三方签订的是相关的日常维护协议,使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但是一般企业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一般按照常规的思维,大家比较喜欢签的协议叫做维修协议。如果我们跟第三方签的是办公设备的维修协议,那么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13%缴纳增值税。
很多人就开始犯糊涂了,维修跟维护一个6点税,一个13点税,究竟怎么划分,好像看起来也差不多。政策是这么规定的,所谓的维修就是说设备坏了不能正常使用了,通过第三方的服务把设备的功能得到恢复,这种过程就叫做维修,使用13%的增值税。所谓的维护就是通过第三方的服务让我们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减少相关的故障的发生,保证它在需要的时候都能得到正确的使用,就是所谓的维护服务,它是按6%缴纳增值税。
又有人会问在维护的过程当中设备坏了怎么办?一般在合同里面会约定简单的修复包含在日常的维护当中,不会单独另外支付费用。但是如果是故障比较大的复杂的故障,那么应该另外收取相关的费用,另外收取的费用实际上就是维修的费用,应该按照维修缴纳增值税。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现在回过头我们看一看我们办公室里面签的设备维护协议是不是签对了,你是不是签成了维修协议,如果是签错了,应该赶紧拿出来跟对方商量一下怎么来修订这个协议,让双方都能正确地使用税务政策,防范税务风险。
通过以上三个例子,我相信大家对合同当中关于产品关于服务的描述,怎样影响纳税一定有了深刻的认识。希望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当中关于产品关于服务的描述应该由财务、业务、法务一起讨论确定,然后做好基本的模式。并且关于相关业务的描述需要跟税收的分类与编码相互对应相互匹配,这样才会比较完整比较谨慎,然后规避我们日常业务中的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的方法之一是把产品收入和服务收入分开,产品收入按增值税13点缴纳增值税,服务收入按照6%或者9%缴纳增值税,达到节税的效果。其实在我们的业务合同里面,只要正确地进行收入拆分,就可以完整地实现我们的税务筹划方案,税务成本也可以降低!
在实务当中,企业对外出租房屋最喜欢签综合性的租赁合同,也就是说不区分不同性质的收入,把不同性质的收入叫做综合租金,总体上一平方米收多少钱,这种方法实际上会导致企业多交税。举一个简单例子,我们把一个工业园区租给对方,工业园区当然有厂房有办公楼还有空地,但我们现在很多企业的方法是好像空地不用给钱,只收房产相关的租金,其实这种租赁的方法是错的,应该把整个园区租给对方,然后房屋建筑物的面积是多少,每一平方米收取多少租金。外面的空地单独另外作价。
也就是说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我们要把整个园区的租金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房屋的租金,一部分是空地的租金。有人会问了这么复杂这么麻烦的把租金分为两个部分有什么好处呢?其实好处显而易见,因为房屋的租金按照税务政策的规定需要缴纳12%的房产税,但如果是空地的租金属于土地出租,土地的租金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举一个简单例子,整个工业园区租给对方一个月是10万块,如果你不拆分,就按照10万乘以12%缴纳房产税。现在我们如果把它拆分出来,房屋的租金8.5万,然后空地的租金每个月1.5万元,那这种情况下,1.5万元乘以12%的房产税是不需要交的。因为我们刚才讲过空地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所以说这样拆分以后企业的税务成本自然就降低了。所以建议大家,如果我们对外出租场地对外出租房屋一定要合理的拆分租金,不要把各种不同性质的租赁收入综合在一起,签综合租赁合同,这种一脚踢式的综合租赁合同其实是不恰当的,会导致企业多交税。
下面我们再看第二个案例,第二个案例讲的是定制家居企业的案例。现在假设你买了房子要做家具,最流行的方法是上门定制,也就是说对方上门帮你量尺寸,根据你房屋的实际情况帮你设计家具,设计好了以后你看过了签字确认,对方再去做家具,家具做好了约好时间运到你家里,再帮你安装,整个新屋子就焕然一新了。整个过程当中家具制造企业实际上提供了很多不同的服务,第一个是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按照增值税的政策缴纳6%的增值税。第二个是家居制造销售服务,按13%缴纳增值税。第三个是他自己销售自己的产品,并且提供安装,这种安装服务根据税务政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使用3%的增值税。还有刚才讲过家具,他们负责配送到你的家里,提供物流配送方面的服务,物流配送服务也是使用6%的增值税。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很多做定制家居的企业,对外宣传的口号是免费上门量尺寸设计,设计方案不收费,然后安装配送物流相关的服务也是不收费,所有的价值都是通过家具产品来实现的。这样企业实际上就多交了增值税。其实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比较关心的是整个房屋整体的家私需要多少钱,总的价格、购买方式比较在意的,至于说中间有多少设计费多少安装费多少物流配送的费用,作为购买方的家庭主妇她根本不关心。
所以说在我们总价一定的情况下,我们拆分收入设计安装配送分别是多少价值,这样的方式可以让销售方整体上的增值税税负降低。我们在跟对方确定总价值以后,根据内部的价值链合理的拆分设计安装配送服务的价值,可以做好相关的税务成本降低的筹划。在提供报价单和提供相关合同的时候,应该把设计安装配送的价值在合同里面单列,然后确定每一部分的价值是多少。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大家理解,在我们既有服务也有产品销售的业务当中,应该把服务价值和产品价值在合同里面单列清楚,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下面讲第三个案例,第三个案例是定制设备的案例,也就是说根据企业的要求,专门为企业设计一台定制的设备,这台设备销售给下游的企业,这种业务属于我们客户是企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拆分收入比较合适呢?企业接收下游企业的订单,首先要帮企业进行设计开发,因为这种设备是定制的,他不是通用的设备。设计方案通过客户的评审以后才开始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生产。所以说实际上这里面有两部分的服务,一部分是技术开发服务,一部分是产品的制造服务。根据税务政策的规定,技术开发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所以说技术开发服务最后怎么交税有三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按照税务政策,我们享受免税,免税就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种选择是技术服务放弃免税,按6%缴纳增值税,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企业。第三种选择是把技术服务收入并入到产品的收入,跟产品收入一起开13%的增值税。这是我们讲的技术服务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人马上就提出来了,客户当然喜欢第三种13点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多嘛,怎么办?其实方法很简单,企业对外报价,技术开发服务报不含税价格。确定不含税价格以后问下游企业你愿意接受哪一种方法,接受第一种免税的方法,不加收任何税点,接收6%的发票的话加收6%,接收13%的发票的话,开13%的发票加13%的税。所以说对于下游企业来讲,无论选哪一种方法,上游企业的实际利益不受任何影响。所以建议大家在合同里面把服务收入单列出来,报不含税价格,然后最终用什么方式来处理,取决于对方的接受加多少税点,就给他开什么票,而不是说对方不加任何税点,我们把它跟产品一起开发票交13%的税,这种买卖建议企业不要干。有人说客户可能不接受,只要一开始明确,我相信一定是客户能够接受的。
还有一点,根据税务政策的要求,使用不同税率的收入需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会从高使用税率。比方说一项服务里面有高税率的,也有低税率的,应该在合同里面分别列示,分别收取相关收入,如果不能分别列示,税务机关在征税的时候要按照最高的税率交税。所以无论是根据税务政策的需要,还是根据我们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需要,我们都应该在合同里面把不同税率的收入分别列示、分别使用税务政策,总体上降低税务成本。
通过刚才分析的三大案例,希望大家理解到我们的业务如果存在多元化,一定要注意到合同的正确签订方法。
在销售过程当中要对外赠送礼物,这个礼物怎么巧妙地赠送不需要交那么多的税呢?
我们知道根据税务政策的规定,如果在日常销售服务过程当中,向消费者向客户赠送了礼品,这种情况属于折扣,也就是说在销售上打了折,不需要视同销售,不涉及到缴纳增值税,也不涉及到缴纳企业所得税,接收礼品一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在业务当中我们没有向对方销售产品,对方也没有享受我们的服务,然后我们就向对方赠送了礼物,也就是说见人就派一份礼物的这种赠送形式。那么根据税务政策的规定,把礼品赠送给对方就涉及到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接受我们礼品的一方也要按照规定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比以后大家显然就能发现,如果是没有销售没有消费就赠送礼物,涉及到的税务成本比较高。所以说我们要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来实现有买有送,尽量避免没有消费就赠送。这是我们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究竟怎么做比较好?
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第一个案例“再来一瓶”的模式。在可乐产品的销售当中,这种模式很常见。我们走到街边的便利店,向店老板要了一瓶可乐,打开瓶盖儿,瓶盖里面写着“再来一瓶”,就可以拿着瓶盖找店老板多要一瓶可乐。在这个环节店老板送了一支可乐给我们,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我们是有买有送,买一支送一支相当于两次收一次的钱,相当于打五折,所以说这个环节不存在视同销售交税的问题。店老板收集了一堆瓶盖子,然后就来到经销商那里把瓶盖子交上去,经销商把可乐按照数量发给他,由于这个店老板买了一批可乐再拿走了另外一批赠送的可乐,它也属于有买有送,所以说经销商也不存在送可乐的环节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交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种打折的模式。经销商收集了更多的瓶盖子运到可乐工厂,可乐工厂把瓶盖子收回来,检查无误,然后按照数量发送可乐给经销商,经销商进了一批货,又获得了一批赠送的可乐,它也是属于有买有送。这种情况下,可乐工厂也不涉及到视同销售的问题。
通过这样的分析大家很明白,最后这支可乐肯定是厂家赞助的赠送的,但是在每一个环节他们都做到了有买有送。这种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没有增加税务成本。
假设我们改变一种模式,它就要视同销售了,比方说你在店里面买一支可乐,这时可乐工厂的代表在旁边就送你一支可乐,这种情况下可乐工厂涉及到视同销售,因为可乐工厂跟你之间没有购销业务,你是跟便利店建立了购销业务,但士多店没有送你可乐而是可乐工厂送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视同销售多交增值税。
通过以上的讲解,你会发现这个瓶盖很重要,有了这个瓶盖,每一个环节都确保是有买有送,不需要视同销售。所以说你们的业务是不是也可以仿照这种方式来做一个瓶盖?其实现在的信息技术已经很先进,不需要再依据瓶盖子,比方说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一个二维码,它也同样可以解决问题。同样让我们每个环节都能够实现有买有送,避免视同销售的税务成本。
下面再讲第二个案例,这个案例的方式是组合包装定价模式,就是说把我们销售给客户的产品或要赠送的产品绑在一起,重新变成一个新的包装,对外销售。这种模式在市场上在消费品企业的销售当中非常常见,大家见的也比较多。只不过是有时候不理解,为什么要把两个东西绑在一起?其实它就是一种税务筹划的模式。比方说企业卖牙膏,赠送牙刷怎么办?把牙膏和牙刷绑在一起,做成一个新的包装,当你买的时候,实际上买的是牙膏,拿到的送的牙刷,两个一起拿走了,给的是牙膏的钱。这种情况有买有送,不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再看我们销售婴儿奶粉的企业,它要给消费者送婴儿奶瓶怎么办?把奶粉跟奶瓶组合成一个包装,捆绑在一起,一起来销售。再比方说我们很多企业卖洗发水,买大洗发水送一只小洗发水,赠送的方式也是把两个绑在一起,然后买的时候实际上是需要给大洗发水的钱,拿走的是两支洗发水。这种组合的模式在市面上非常常见,希望大家理解很多市场的做法都是根据税务的考虑,都有税务筹划的身影在后面。
下面介绍第三个模式,消费服务赠送,也就是说在消费者消费企业服务的同时,我们赠送相关的食物或者是服务。这种情况下不涉及到视同销售。比方说我们到外面参加各种培训,培训的主办方会赠送相关的培训讲义、培训教材。赠送的讲义和教材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我们是先有消费服务,在消费服务的时候我们在获得了相关的赠品相当于打折,所以说这种情况下不涉及到视同销售的问题。
再举个例子,我们在餐馆里面吃饭,当你吃到一定金额,餐馆老板说今天有优惠,达到一定金额可以送啤酒,你就拿了一扎啤酒,这种啤酒的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它是有条件的,需要达到一定的消费额度才可以赠送,所以说属于有消费有赠送,赠送的啤酒不涉及到视同销售纳税的问题。
再举一个例子,我们在外面住酒店,酒店说对当天生日的住客酒店会赠送生日蛋糕,生日蛋糕送过来了,我们享受了生日蛋糕以后,酒店不涉及到要视同销售交税的问题。因为我们是消费了住宿服务,然后获得了赠品相当于打折,不需要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酒店方不需要增加税务成本。
通过前面几个案例,希望大家理解,我们在日常营销活动过程当中,营销人员总是会想出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促成业务,让我们的销售上升,但是不管他们怎么做,财务部门一定要规划好设计好,最后是我们有销售有赠送,有消费有赠送,这样才能降低税务成本。如果一旦出现了没有购买没有消费,也发生了赠送行为,就要视同销售会增加我们的税务成本。前面讲的瓶盖子、捆绑在一起销售以及消费过程当中赠送其实只是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所以说我们的财务人员不但要懂得税务政策,还要懂得业务上怎么操作,能够跟我们的营销人员一起共同规划设计,帮助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控制税务风险。
现在很多企业销售产品都会用到返利的促销政策。什么是返利?就是企业给予购买方一定的累积折扣。比方说在合同里面约定年度采购1000万以上的年末按照采购总额另外优惠5%。假如客户实际年度采购2000万,根据合同约定的返利5%的政策,年末需要再返还折扣100万给到采购方,这种商业促销模式就是返利。
商业上的返利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利以后企业的销售额应该下降。刚才讲过对方实际采购2000万,我们的销售也是2000万,要给对方100万的返利折扣,那这个时候实际上我们的销售额就应该是1900万,这样既减少了我们的增值税,也降低了我们的销售收入,减少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所以说在我们的业务合同里面怎么约定返利的政策,财务人员怎么做好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就涉及到我们税务成本的控制和税务风险的控制。那么返利究竟怎么处理才比较合适呢?
有三种不同的返利处理方法。第一种红字发票,也就是说到了年底计算出需要给对方多少累积返利,然后在发票系统里面直接开具红字发票。按照我们刚才在前面提到的例子,对方采购了2000万,年度累计返利的比例是5%,应该给对方100万的累计返利折扣,所以说100万可以通过红字发票的形式来处理。在发票系统里面直接开具累计返利的红字发票100万。作为销售方开具累计返利发票以后,它的销售收入就减少了100万,它的销项也冲销了100万,对应的销项13万。这样企业收入减少,增值税的销项减少,减少了增值税,可以实现相关的税务处理方法。作为购买的一方收到累计返利的红字发票,同时收到对方的款项,在增值税的进项方面要做抵减,做进项的转出,减少进项抵扣,导致他自己多交增值税,但是它可以收到100万作为采购成本的降低,实际是没有损失自己利益的。这是第一种方法。我们觉得这种方法最简单、最直接,在系统里面开具红字发票操作也比较容易。
但是有些人会提出来,系统里100万的红字发票怎么开,不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吗?其实在系统里面有专门开具累计返利红字发票的操作方式,不需要对应直接的蓝字发票,大家进系统看一看就知道了,这里就不再详细介绍了。
返利处理的第二种方法是折扣,也就是说客户在以后的采购当中可以享受价值100万的折扣。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这100万的折扣是以后享受,不是对以往年度采购的价值进行调整,以往采购了2000万不再重新开发票,不再调整相关价值,这100万的折扣是在以后年度逐步去实现,下次采购可以打折,从这100万里面去拿出来多少在下一次采购里面打折。现在企业客户能够享受价值100万的折扣,但是它每一次采购还是要支付一部分的付款,然后一部分享受折扣,不能说这一次采购全部都用这个折扣来支付,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发货以后没有收到任何的资金,等于无偿赠送,存在视同销售的风险。比如说下一次客户订货10万,这10万块钱可以享受3万的折扣价值,剩下的7万块客户要支付款项,企业销售的时候实际收到7万的款项,按7万的款项向下家开具发票,这是一种处理的方法。这种处理的方法,企业实际收到7万款项,开具7万发票,按7万缴纳增值税,减少了收入,减少了增值税的销项,作为购买方,收到7万的发票,按7万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减少了进项抵扣,实际上跟前面第一种方式是一样的。只不过是这种情况,客户要在后续的采购当中逐步实现享受这100万的折扣,不采购就没办法享受,这种对客户持续向企业采购有要求。如果这个客户不再打算向企业采购了,这种方法对方就不能接受。在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非常重要一点,要描述清楚客户因为前面采购达到一定的量,所以说在以后的采购当中给予客户可以享受价值优惠的政策,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我们很多企业不注意到这一点,实际合同没有描述清楚,税务机关会要求对前面的100万进行调整,而不是在后面享受折扣,这样企业就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这种操作方法刚才我们讲过,每次一定要有款项,一定要有了一定的折扣,那么怎么控制?尽量是每一次折扣以后产品的销售价格要高于成本价,不能说折扣以后低于成本价。比如说我们刚才讲到客户采购20万的价值产品,然后他拿了6万块钱的折扣,实际价格是14万,如果他是拿15万作为折扣销售以后,实际价值开发票只有5万,这个5万可能已经低于成本价了,低于成本价销售,企业存在政策上的风险。采用这种折扣模式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因为客户享受的折扣不一样,客户每次采用的折扣力度也不一样,会导致相同的产品每次折扣价格出现波动。这样也会被税务机关关注,需要我们去解释为什么同样的产品不同的客户价格不一样,客户在不同时间点价格也不一样,企业内部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两种方法相互比较,我们还是建议采用红字发票的方式会比较简单、直接。
处理返利的第三种方法——服务费用的模式,服务费用的模式处理返利它不是通过产品价值的折扣来体现,而是通过服务费用的方式来体现。通过什么服务费体现会比较合理,很多企业比较简单直接就写咨询费,但其实咨询费有比较高的税务风险,因为咨询要有相关的咨询服务成果,咨询服务成果是什么?其实可能企业没有办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我们的经销商我们的客户为企业提供了相关的咨询服务。
应该怎么处理这种服务费会比较合适?建议由对方为企业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服务是比较合适的,因为我们的客户在他们的经营场地,在他们生产销售的过程当中,都会为我们企业提供相关的业务介绍、业务推广活动。特别是经销商这种推广活动必不可少,所以说企业应该跟客户经销商之间签营销推广协议,对方提供推广服务,开具营销推广服务发票,收到对方的发票以后,我们就可以向对方支付服务费用。这种服务费来处理返利的方式也比较常见,特别是对一些小型的客户,小型的经销商费用金额不大,处理起来相对合理,也比较简单。但是通过服务方式来处理,对于销售方来讲存在税务成本增加的问题,因为我们的产品实际上按13点交增值税,对方开具的服务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只有6%,这两者之间存在税差。还有一点是究竟采用什么服务模式开具什么服务发票需要考虑大家对业务的了解和对业务的规划。简单粗暴地开咨询费,什么证据也没有,这种情况其实隐含非常高的税务风险。将来税务机关检查要求提供咨询发票对应的咨询服务证据时,企业实际上很难提供。这样会被税务机关否定咨询费的支出,需要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
相比较而言,更加推崇的还是红字发票的方法,既符合增值税的政策,也符合业务的实际,操作上也相对比较简单,方便处理都有相关的依据,所以优先推荐。返利的方式,不管是哪一种方式,我们都看到合同里面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在返利用红字发票的模式下面,我们要写清楚法律的相关政策处理方法,如果是折扣,刚才讲过核心要点是在以后享受折扣,刚才讲过服务费用的模式,关键是签什么样的服务协议才是合理的。所以说返利的处理模式既考验财务人员的税务处理方法,也考验我们业务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在销售业务过程当中会涉及到的物流运输问题。物流运输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销售方送货上门,这种情况下我们收取的价款实际上一部分是产品的价值,一部分是运输物流的价值。根据税务政策的规定,我们销售产品送货上门这两份价值,并到产品里面去一起缴纳增值税,一起使用13%的增值税税率,实际上这种模式把我们的运输成本也交了13%的增值税,实际上会增加我们的税务成本。解决运输物流第二种模式是对方自行提货,对方找车,或者对方自己开车过来到我们的仓库里面直接提货,对方自行负担运输成本。这种模式比较简单,发生的运输费用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税务上也不需要增加税务成本,但是需要客户自行提货,这种业务模式在很多业务方面行不通,客户没办法来提货。所以在业务当中运输物流解决有第三种方式,就是说运输费用还是由对方承担,对方不需要自己开车来提货,我们可以帮对方找到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把货送到对方的仓库或者指定地点,相关的费用由对方来承担。这个第三种模式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代办运输的模式。
在代办运输的过程当中,我们作为销售方帮对方找到一家物流运输公司,物流运输公司要收取费用,费用怎么给?一种是购买方直接给第三方物流公司,这种方式很难操作,因为跟物流公司打交道的是销售方,购买方并不直接跟物流公司打交道,操作起来实际上很难走得通。实际业务当中比较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先由购买方把相关的运输费用支付给销售方,销售方帮购买方把这些运费支付给第三方的物流公司,这样款项支付操作方便很多。但也会引发一个问题,销售方收到的钱除了自己的货款,还有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运费,运输费用先收到再支付,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增值税里面规定的价外费用,要不要并到销售收入里面去一起缴纳增值税呢?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有规定,如果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销售方把承运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这种情况下,即使销售方收到了代垫的运费,也不需要并到自己的销售收入当中去一起缴纳增值税,所以说在税务政策上这种代办运输的方式不会增加销售方的税务成本。
如果我们在业务当中选择了这种代办运输、代垫运输费用的方式,在销售的合同里面一定要明确,第一我们是代垫运费、代支付相关的运输物流费用,实际的运输费用是由购买方承担的。第二要明确运输费用的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方不开给销售方,这样在合同里明确以后,将来税务机关来检查,我们才是符合代办运输的条件,不需要额外产生增值税的税务成本。代办运输商业模式上可行,法律上也没有问题,税务上也没有问题,关键是我们的合同的描述是不是符合代办运输的条件?
趁此机会再次提醒大家,税务上本来没那么多问题,但是如果你的合同没有签好,不符合税务政策的规定,企业的税务风险无形之中就增加了。所以说对合同进行税务风险的审核也非常重要。分享一个案例给大家。
这个案例讲的是企业把产品卖给经销商,在设计收费模式的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模式是不含运输费用,把产品卖给经销商,经销商自行承担运输费用。销售方可以代办运输,可以帮经销商找到第三方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把货物运到经销商指定的地点,运输公司直接向经销商开具发票。第二种模式是销售产品包含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销售方自行承担。销售方找第三方物流公司,把产品运到经销商指定的地点。
如果企业采用第二种定价模式,中间会增加税务成本,因为我们的发票金额是产品价格加上运输费用,总体使用13%的增值税税率,也就是说运输费用也是按13%交了增值税。但是第三方的运输公司开给销售方的发票,相关的增值税的进项是9%,所以说中间销项税率是13%,进项税率是9%,存在税差,显然销售方自己承担运费,会增加增值税的税务成本。
说到这里建议大家在定价的时候,第二种模式不是简单地把增值税的产品价格加上运输费用的价格就是新价格,而是要把这个税差也算进去,要在运输费用的基础上增加相关的税点成本,才可以收回我们的实际成本。
企业发生的各种业务,每一个税种在什么时间交税,按照相关纳税义务时间来确认。但是我们很多企业在实际业务当中经常会发生提前交税的情况,为什么呢?讲个案例(案例一) 。这是一家生产设备的企业,企业的销售政策是跟客户签订合同,预收30%的款项,然后安排相关的设计,再进行生产制造,销售完了以后再分期收取后面的70%。根据税务政策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预收账款的销售方式,应该在设备完成对外发货的时候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但是对方的客户提出来,我预交了30%的钱,我就要取得发票,因为我已经付了款项了。我们经常在生活当中讲客户就是上帝,既然你的上帝发话了,它要求有发票,那企业就乖乖地按照先预收的30%款项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其实现在增值税的政策规定预收款项只有特殊情况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就是预收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他的货物销售预收款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发生销售的时候才缴纳增值税,企业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提前缴纳了增值税。
有人可能会讲提前交增值税,税局不反对我也没问题,只不过是提前交了税有一点压力而已。其实这种情况下还涉及到税务风险,因为还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业务,就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对方可以先抵扣增值税的进项,这种情况下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问题。所以提醒大家一点,不是说你提前交税了,税交了就没有风险,可能是你提前交税反而风险更大。建议大家先在合同里约定什么时候开具发票,然后双方都遵守税法的规定,对双方来讲这是风险最低的,如果是没有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客户要求提前开发票,销售方就会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购买一方有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其实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在我们很多企业当中,这种合同财务人员介入得比较少,都是业务部门在确定,所以说最后出了问题才交给财务部门去解决,这个时候财务部门其实已经无力回天了。
下面我们看第二个案例,大多数的企业到年底都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放呢?一般是在第二年的3月到6月之间发放比较常见,但是年终奖是属于今年的费用,要在今年入成本费用。在今年的什么时间入成本费用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处理方法简单直接粗暴,就是在年底12月份的时候,把当年应该发放的年终奖计算出来,在12月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把年终奖分摊到每一个月,因为每一个月都应该负担一定的年终奖金,所以说平时每个月就根据已经实现的业绩,按照年终奖的考核方案,把当月应该承担的年终奖的费用计提出来,然后到年底的时候再去考虑整体调整,根据实际业绩在12月份做差额调整,这是第二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其实第二种方法更符合税务会计的政策,并且可以让我们每个季度都承担一定的年终奖的费用,每个季度的利润就减少了,每个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时候也可以减少季度预交的所得税。
那计提了年终奖,员工是不是需要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其实错了,年终奖是在发放的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计提年终奖没有实际发放,不涉及到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平时每个月按照公司的政策计提当月应该承担的年终奖金费用,可以降低利润,并且不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这样其实对企业对个人都是非常有利的。那种在年底才计提年终奖,在12月份一次计提成本费用的方式,其实在前面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都预付高了,单个季度的利润多交了企业所得税,税务上虽然到年底可以调整回来,但是其实企业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
下面我们看第三个案例,现在很多企业在销售的过程当中都会搞年终返利的政策来促销,关于年终返利税务上怎么处理,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过,这里不再重复,这里我们讲的是另外一件事情。一般年终返利可能是在年末12月份跟购买方结算,在12月份进行清算,一年清一次。比方说累计到12月份,我们的经销商今年从我们公司采购了1000万,根据返利政策应该给对方5%的返利,要支付给对方50万,这就是说在12月份结算完毕以后,就要向对方实际支付50万的款项,支付50万以后我们的收入就会减少50万,所以说这个月它的总体营销收入就会下降。
很多企业集中在年末12月份一次性去调减收入,结果调减到当年12月份就出现了亏损。前面就有好多利润多交了企业所得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月度核算的时候,根据经销商实际采购的金额,按照规定的政策计提,这个经销商应该享受多少返利,具体的返利不需要支付给经销商,但是可以减少我们当月的收入,也就是说在前面的1月份到11月份,每个月都应该计提,通过计提来减少当月的销售收入。这样的操作方法全年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每个季度在前面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利润就不一样了。前面核算的收入比较低,利润比较低,预缴的所得税就会少一些,不会出现刚才我们在前面讲的1到11月份利润很高,到了12月份累计处理返利结果当月出现了亏损,第四季度交所得税出现要退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其实是很被动的。
刚才介绍了平时月份要计提年终奖,平时月份要计提相关的返利,其实属于全年性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也应该在前面的1到11月份进行准确的计提,来降低前期的利润,降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压力。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最后我们做好相关的处理,年度总的交税额其实是没有变的,但是纳税时间发生了变化。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理解,不要以为交的税是一样多,然后这个税什么时候交都无所谓,其实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并且前期少交税,后面增加交税,企业是比较主动的,前期交税太多,后期出现退税的情况,企业非常被动。这也是我们降低税务风险的措施之一。
在合同法里是没有包税合同这种形式的。我们从税务角度讲的包税合同就是说签订业务合同,由付款方承担税务成本,这种合同就叫做包税合同。举个例子,双方之间签了租赁合同,业主收取租金,业主提出我要净收多少,所谓的净收多少,就是说税后收取多少,中间过程产生的税费成本由付款的承租方承担。在日常业务当中比较常见的包税合同业务,除了刚才讲的租赁合同,还有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我们很多企业在业务合同里面签了这种包税的合同。这个合同写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一切税费由谁承担?那你明白中间一切税费究竟是什么税费吗?签合同的双方说我也不清楚,我也不太懂税。所以说我们很多企业都经常这么糊里糊涂地就签了包税合同,连这个中间包了什么税也没有搞清楚。一项业务合同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可能还有其他的税费,连什么税是包含在里面,什么税没有包含在里面都没有搞清楚,其实风险是很高的。
签包税合同我们还要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不管合同约定由谁来承担这一笔税务成本,但是作为纳税主体是不会因为合同的约定而改变的。纳税主体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根据相关的税种的法规来约定的,也就是说它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合同来规定的。包税合同可以转嫁税负成本,但不能转移法律责任,不能改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刚才我们讲的租赁合同里面,业主需要净收多少租金,把税负成本转嫁给租客可不可以?可以,但是如果这个租客最后实际上没有去交税,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是业主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只会找业主不会找租客,税务机关不会看你的合同的约定,而是看税法的规定。
下面通过例子来介绍一下包税合同当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第一个案例是我们有一个著名的歌唱明星,在外面经常演出,跟人家签的合同都是税后收取多少演出报酬,结果是这些演出方、主办方给了相关的演出报酬,实际上没有去申报纳税。几年以后这个事情被人举报,被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检查的是明星,他不会去看那些主办演出的单位,因为个人所得税明星是纳税主体,虽然说对方要负责代扣代缴,但是最后纳税人没有交税,需要自己承担补税,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自从这位著名的歌星因为这种情况出了税务上的问题,后面的影视明星在跟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时候,一般都会约定登台演出,表演之前要见到税单,不见税单不登台。同时他还是净收,也就是说这样才能把实际转嫁税务成本跟纳税申报实际完成绑在一起,也就是说演出单位没有交税,我就可以不登台演出。所以实际上包税合同里面隐含着很高的法律风险,希望作为纳税义务的一方不要随便去签包税合同,你要确保对方是不是真的会去交税。如果对方不会去交税,签了包税合同,其实并没有意义。
再看第二个案例,这是一家咨询公司的案例。这家咨询公司到外地去做一单咨询项目,然后在合同里面约定税后收取多少咨询费。双方签了协议以后,负责支付费用的一方是一家国有企业,对方很认真,所以就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然后把相关的税后的咨询费支付给这家单位。这个单位认为对方已经在税局交了税,然后我把相关收入入到我的账上,也不需要再交税了。等到税务机关来检查的时候,税务机关告诉他,你这个收入应该交税,为什么?因为在外地代开发票交的税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税法规定是单位取得咨询费的收入,应该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而不是在外地纳税,交错了地点交错了税。
再看第三个例子,我们刚才讲过租赁合同里面业主要尽收多少租金,比方说他说税后我要收到5万块钱的租金,那么在交相关租金的税的时候,应该把税后5万块换算成为税前多少钱。比方说这5万块钱的租金要交5000块钱的税,那么他税前的金额就应该是55000块,交掉5000块钱的税,最后剩下5万块。正确的算法交税的时候应该按55000块钱的基数去计算应该缴纳的各项税金。但是我们很多人不懂这一点,最后收5万,他就按照5万块钱来计算相关的税金,这样实际上少交了税,也就是中间是有差额的。即使对方交了税,也导致结果是有一部分税没有按税法的规定讲,就是说交税不足。
通过前面几个例子,我们希望大家看到,第一个是签包税合同,对方没有交税,应该交税一方有法律风险。第二个交税应该在什么地方交税法有规定,交错地点也会有法律风险。第三个案例我们讲到计算应该交多少税,应该还原成税前金额,很多人不了解这一点,结果实际上少交了税。
通过以上分析,希望大家看到包税合同里面的技巧或难度是很高的。懂税的人才可以签包税合同,但实际生活当中我们很多对税法一窍不通的人签了包税合同,结果是承担了很高的税务风险。建议大家不要随便去签包税合同,如果对税不懂就先按税前多少算清楚自己要交多少税,然后税后能收到多少,这样会清晰一点。
通过本文的讲解,大家可以发现,合同决定业务,业务决定税收。合同对税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建议我们的财务部门应该跟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多一点沟通,规范好我们的合同,只有他们把税务风险控制好了,我们企业的财务部门做起来才会比较轻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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