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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老师遭暴打...难道教师也成了“高危职业”?

2016-03-25 吉林教育电视台




老师教书育人,学生尊师重道,这本是师生之间最和谐的相处方式,但是近年来教师被学生殴打的事情时有发生,各位老师,您有想过自己从事的竟然也是危险行业吗?不久前,陕西两名高中学生暴打老师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后,人们再次把目光投向了教师人身安全。

 

虽然学生是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保护,但有时,作为成年人的老师们反而承担了“弱者”的角色,因为他们没有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一些老师甚至连正当的惩戒权都不敢使用了。相信不少老师都很想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起来为啥这么难?



陕西2名学生因争执殴打老师

3月21日有新闻报出,陕西宝鸡2名学生与男老师在课堂上发生争执,放学后学生刚好碰到老师,双方口角后,2名男生疯狂暴打教师,居民看到教师被连番殴打,企图阻止学生打人,但两名学生完全不理会劝阻,居民最后报警求助。老师随后被送院治理,两名伤人的男生则被批评教育。

 


(来自和讯图片《组图:陕西宝鸡课堂上师生起争执放学后男生暴打老师》)

 

事件曝光后,宝鸡市教育体育局承认该市曾发生殴打教师事件,并指事发于3月3日,两名学生为中学的高一学生,被打的男子则为该校音乐老师。事情起于双方在音乐课上起争执,放学后再爆口角,最终酿成肢体冲突。警方到场后,将男老师送院治理,两名学生则被带返警局训诫后放回。

 

这一事件,恐怕令不少教师们心头一紧吧,辛辛苦苦从教,却得不到学生应有的尊重,还遭遇暴打。

 

学生殴打老师的事件其实并不只此一件。

 

据《法制晚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15年内,至少有13起教师被学生袭击事件曝光。其中,2起涉及到小学生,6起为中学生,另外还有3起的施暴者是学生家长。




据统计,这13起教师被袭击的事件,分别发生在湖南、广东、四川、福建、云南、吉林、重庆、湖北、上海等地,其中云南、湖南、上海三地均有两起教师被袭事件发生。

 

目前,《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些暴力事件在结果上,多数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理。



当老师为啥成了“高危职业”?


一位刚刚开始工作的老师说:“我去年毕业,刚刚走上教师岗位。遇到的学生有调皮捣蛋的,遇到的家长有不太好说话的,但是我一直都觉得还好,算是能应对得来。可是之前看到不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因为迟到被批评、被催交作业这种理由殴打老师致伤的,我就觉得整个人都不好了,总有点担惊受怕的。这年头,老师都管不得学生了吗?”


近年来随着此类事件的发生,教师权益保护的呼吁也不少,为什么对于教师人身权益的保护却迟迟不到位呢?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重庆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曾经针对教师权益保护发表自己观点,她说:“在近年发生的多起学生侮辱、殴打教师事件中,教师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不能把重视教育只停留在文件、宣传上,而应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教师享有的福利待遇和合法权益。教育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不受干扰。”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表示,应该尽快修订《教师法》,并且制定《学校法》,这才是保障教师权益的根本路径。

 

北京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说:“教师权利保障又有其复杂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教师权利与学校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关系,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等。教师的权利体系及其边界还不够明晰,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容易受到侵犯,一定程度上也对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展开造成了影响。”



 

2、学生的惩罚力度不够


由于施暴者多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说,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很多学生对于使用暴力手段有恃无恐,这才助长了这些殴打老师的事件、以及其他的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表明: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有专家建议现在的青少年心智成熟大大提前,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以适当调整。



 

3、学校、家长、社会没有形成合力


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要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学校的安全管理会出现主体缺位、合作共治意识薄弱的问题。

 

以学校暴力事件为例。暴力事件频发,是社会、学校、家庭等复合因素聚合的结果,对此,家庭应该担起相应的责任:在孩子刚刚表现出暴力行为的时候,父母要及时制止,也要引导孩子愤怒等情绪的把控,并避免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孩子不听话问题;对于学校而言,一是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在学习中明白欺凌的恶劣性质,二是通过竞技类体育课程设置等,将其负面情绪导向合理宣泄。

 

而眼下,社会多方在这方面的教育经常是失效的:如学校对孩子评价体系和“分流”中只重成绩,造成差生歧视;一些家庭对孩子暴力倾向的反应迟钝等;社会组织介入匮乏。



 

4、教师的正当惩戒权没有得到应有保护


学生殴打老师,虽然十分恶劣,但是毕竟大部分学生也不会无事生非,因此,这类情况往往与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相联系。虽然有少部分教师对学生的惩罚不当,但大部分教师还是在正当行使自己的惩戒权,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例如对学生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批评、要求写书面检查等。

 

但由于传统观念对惩戒权有很多误解,甚至将惩戒简单等同于体罚,使得惩戒权的行使逐渐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在实践中更是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家长的偏激行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敢使用惩戒权。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惩戒权行使的内容、程序以及救济渠道,导致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最终导致师生关系严重恶化。

 

因此,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建立起规范的流程和制度的约束,这不仅是保护学生的权利,也是保护教师的正当利益。

 

当然,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我们倡导建立规范化的惩戒制度只是想让学校和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既不会因滥用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因为担心承担后果而不敢行使惩戒权,最终目的是想实现对师生权益的双重保护,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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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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