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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利用大数据“杀熟”,Facebook泄露5000万用户数据 -- 为何你待我信息如沟渠?

享法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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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泄露5000万用户数据,互联网企业在数据共享中应如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2018年3月21日消息,近日外媒爆料称,英国数据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从Facebook不正当获取5000万用户账户信息,因此,Facebook被质疑对用户信息管理不善。针对此事,扎克伯格承诺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数据,进一步限制开发者访问用户数据,包括自动删除用户在三个月内从未打开的应用程序;并将推出一款针对信息流的工具,让用户了解自己使用的应用,方便地取消它们的数据访问权限。

「享法」享说要点

毫无疑问,此次的数据泄露事件给了Facebook最致命的打击,直接导致Facebook陷入信任危机,大批量用户卸载Facebook,公司市值在一周内蒸发了近580亿美元,并导致Facebook被提起多起诉讼。

对于国内的互联网公司而言,从此次事件中应吸取哪些教训,又应在数据共享业务中履行哪些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呢?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现行规定,总结TIPS如下:

- 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共享业务时,互联网企业应事先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应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 互联网企业应通过合同等形式确定数据接收方应满足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约定各方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并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 还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事中准确记录和保存个人信息共享情况,并帮助个人信息主体了解数据接收方的保存、使用情况,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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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大数据“杀熟”大行其道,违法吗?

近日有网友发现,同一段路程,打车软件对两部手机的报价却不一样。打车软件“看人下菜碟”,利用大数据“杀熟”的讨论一时间甚嚣尘上。 

「享法」享说要点

“杀熟”行为伤了老客户心的同时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在第二章消费者权利部分分别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进行了规定。

在大数据时代,软件运营商可以运用大数据精准定位用户消费特点,把握用户消费脉搏,“杀熟”行为利用了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和对运营商同样服务提供相同价格的信任,对消费者面对面实施在非互联网时代根本无法完成的一级价格歧视。

虽然打车公司极力否认,宣称是各种因素导致的技术预估费用差别,但用户的最终付费应该是最直接的证明。另有报道在网上的酒店预订也出现了看人下菜碟的类似价格歧视。对消费者来说出现类似纠纷需要注意证据的保存,争议出现后举证责任也会成为用户维权的一大难点。同时根据现有的用户画像数据的处理使用规定,当仅依据信息系统的自动决策而做出显著影响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决定时(例如基于用户画像决定个人信用及贷款额度,或将用户画像用于面试筛选),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申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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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视频”要凉?!广电总局: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

2018年3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并做出四点要求:

1)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等。

2)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及被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不得播出片花、预告片。

3)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等任何形式的合作。

4)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享法」享说要点

《通知》下发后,仅“禁止非法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一条,就波及甚广,现在网上流行的各种X分钟看XX电影、影视混剪视频,重新配音剪辑的恶搞视频、鬼畜视频乃至一些免费字幕组等人人自危。

3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发展研究中心微信公号“国家广电智库”发表题为《网络视听节目新规,怎样理解更靠谱?》的文章,作出了官方解读。解读说明《通知》的本意还是在于打击非法行为,保护版权,引导正向内容。因此,对于前述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创作者而言,其只要取得相应素材作品版权方的授权,并坚持正确的导向,传播健康的内容,还是可以继续为大家奉献更多精彩视听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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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下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也意味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正式放开

「享法」享说要点

此前支付机构的主要法规依据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针对外资仅笼统说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因此《公告》可以说是对上述办法的细则规定,其中明确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公告》中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限制(包括注册资本、申请人条件以及技术要求等)采取的是全面国民待遇,与对内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

针对此次外商投资的支付机构开放政策,业内普遍认为如果落实到位,对于打破目前国内支付行业巨头垄断,引进Paypal等国外行业领军,学习境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具有积极意义。当然也存在不少针对是否可真正打开国门的质疑。参考开放外资银行、外资电商ICP的经验,相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优质友好的机构才可先拔头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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