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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最新!合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 ,6月11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我市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
具体来看,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合金管办〔2022〕1号
各相关单位、缴存职工:
一、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二、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二、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是调整二手房贷款有关年限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增加至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次政策调整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四、本次政策调整的首次住房贷款是否仅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是否只针对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六、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是否变化?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七、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
由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作为认定标准:
(一)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三)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规定要求,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贷款次数是如何认定的?
借款申请人承诺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后,核查其家庭在本地及异地(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该贷款信息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贷款次数。
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贷款次数与公积金中心认定不一致的,如:贷款因特殊原因未实际产生的等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首次住房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核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核查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三)特殊情形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婚前双方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非借款人且申请时本人名下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次贷款认定。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
4、不向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如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查询个人贷款情况?
①在微信中查找“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
二手房房屋年限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竣工日期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档案记载竣工日期为计算标准,两者不一致的以日期较早的为计算标准。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1日起开始执行。
十二、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是否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是的,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文字 | 全媒体记者 王骏超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韩洁
出品 | “湖畔点经”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