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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基因编辑婴儿”的道德理由是什么?

谷振诣 清华大学清新时报 今天

作者 | 谷振诣

排版 | 陈僡艳


谷振诣,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被誉为“中国批判性思维学科”第一人。同时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开设“批判性思维与道德推理”课程。


对人类的受精卵或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敲除其中的CCR5基因,基因编辑者在操控人类自身的自然状态,使两个新生儿具有人为订制的性质。从道德上看,这件事究竟触犯了哪些伦理原则呢?


洛克认为,生命和自由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应该通过自杀、卖身为奴等方式加以抛弃。既然如此,对生命源头的受精卵或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就是在一个人尚未出生时,干涉她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在源头上对生命权的干涉很可能给一个人的一生带来诸多不幸,正如有的专家所言,如果这对婴儿将来走向社会,人们怎么面对她们?把她们当人看,还是当作被编辑的人看?谁愿意和她们建立家庭呢?她们会不会因为基因编辑而受到歧视?


对这里涉及的自由权,哈贝马斯有深刻的解释,当我们感受自由时会有一个参考性依据,这个依据本质上至少是未经过人为安排的。这就是说,非人为安排的生命开端的偶发性,与赋予人类生命在道德形态上的自由密切相关。如果一个人在生命的开端哪怕是受到了很好的安排,也等于干涉了这个人的自由,尤其是这种对生命不可逆的、无法挽回的安排。


康德认为,道德上要求我们永远要把人只当作目的,绝不可以仅仅作为手段来对待。把人当作目的来对待要求我们尊重人,不可以操纵人或者利用人来达到我们的目的,无论那些目的有多好。为什么应当这样对待人呢?康德的深层理由是人类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他认为,道德意义上的善,可能存在的唯一方式是理性的动物根据善良意志而行动,理解什么是它们应该做的,基于责任感去做它们应该做的。人是地球上唯一能在理性的指导下,依据善良意志而行动的动物。这就是人类独自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衡量“基因编辑婴儿”是否触犯康德的道德原则,涉及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如果只将“基因编辑婴儿”视为基因编辑实验成功的产品来看待,那就极其严重地触犯了康德的道德原则,因为像对待物品一样对待人自身是对人类尊严最严重的冒犯。


如果只将“基因编辑婴儿”视为借助人类高超的理性技能,帮助父母完成想要健康孩子的善良愿望来看待,又会怎样呢?首先,想要健康甚至完美的孩子是父母的善良愿望,不是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指的是愿意按康德原则行事的意志;其次,将理性技能作为实现某个特殊目的的手段,也不是康德所说的道德理性,道德理性指的是按着符合善良意志的选择而行事的理性技能。利用理性技能在“基因编辑婴儿”身上实现别人的善良愿望,这是将“基因编辑婴儿”视为实现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的典型例子,尽管这样看似乎比只将“基因编辑婴儿”当作实验产品略微人性一些,仍然是极其严重地触犯了康德的道德原则,因为康德原则禁止在任何意义上将人当作工具或手段。


如果“基因编辑婴儿”的一切只是为婴儿本身能够成为更完美的人,甚至完美到能够成为康德所设想的道德人,没有任何其他目的,那又怎样呢?首先,这个假设不大可能成立。其次,即使成立依然会触犯康德自由意志的原则。在康德看来,意志是有生命的理性存在者行动的动因,而自由则是这种因果性行动在不依赖任何外来原因而起作用的内因,也就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自愿选择,而且应当选择最符合理性存在者本性的行为法则。意志的自愿和自律原则是康德最高的道德原则。假设基因编辑出来的个体能够成为康德所设想的道德人,依然会触犯自由意志原则,因为这个道德人在未出生之前的开端就受到外来原因——基因编辑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是永久性的。如果基因编辑是使这个人成为道德人的根本性原因,那这个人就根本不是康德意义上的道德人了。


有些哲学家赞成基因改良优生学。比如,德沃金认为,人们有野心使人类未来一代的生命更长、更充满才能并因此更有成就,这没有什么不对。罗尔斯认为,处在无知之幕中的契约人,人人都想要确保后代子孙有最佳的遗传天赋,而且拥有更好的遗传天赋还涉及每一个人的利益,它能够使人追求更好的人生计划。诺齐克还想象出能使人人受惠的“基因超市”,让父母能够自行构思订做孩子。这几位哲学家说的基因改良优生学,指的是对精英人才的精子和卵子的筛选,经过审慎精心的设计进行受精配种,生育出具有某些优良基因特质的子孙,筛选及其配种尚未涉及对天然精子和卵子的人为编辑或入侵。假如在科学技术条件非常成熟,而且社会的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依据三位哲学家给出的理由,他们对受精卵或胚胎进行精心审慎的编辑或入侵,很可能在道德上持赞成的态度。当然,对此持坚决反对的哲学家也大有人在,桑德尔就是其中的一位,还有上文提到的哈贝马斯等。



桑德尔谴责订做子女的主要理由有三条:一条是它破坏了亲子关系的天赋伦理。父母将孩子珍视为上天恩赐的礼物,就是全心接纳它的原貌,而不是把他们当作自己设计的作品,或父母意志的产物,抑或满足某种野心的工具。父母对子女的爱出于天然的亲子关系,不是视孩子具备某方面的天赋和特质而定。另外,在自然的生育中,由于孩子的特质不可预知,就是最认真的父母也不能为生出什么样的孩子负全责。可是,对“基因编辑婴儿”,父母成了孩子的设计者,因而就必须对孩子被修正的先天因素负全责。


第二条是订做子女或“基因编辑”贬损了插手设计孩子的父母的人格。父母因插手设计孩子而变得傲慢和自大,体现了他们试图掌控出生奥秘的欲望,就算“基因编辑”没有使父母成为孩子的暴君,也会使父母丧失敬畏自然、敬重生命的谦逊态度,会将孩子在天分方面展现出来的才能视为自己精心设计的功劳,而不是由衷的敬佩和感激。


第三条是人类努力的方向不应当是通过基因工程改变人的天性,以便使人去适应现实世界,而是应当竭尽所能做好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设计和安排,以便使现实世界适合不完美的人类天赋和局限性。因而,“基因编辑婴儿”实则是头足倒置的错误行为。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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