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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转机碾碎中国法治建设两大“恐怖力量”

2016-06-02 犟萝卜 中国法律文书网


“雷洋案”转机碾碎中国法治建设两大“恐怖力量”


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全国网民激情接力、持续关注的“雷洋案”出现重大转机,不论是出于舆论压力的原因,还是主动介入的职责所在,北京市检方在客观独立、尊重事实的法治框架下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也预示着一直阻碍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两大“恐怖力量”,在此案中,基本被舆论的滔滔洪水和高层法治建设的决心碾压粉碎。


近年来,中国警察权的滥用已经到了引起民众情绪紧张的地步。警察不仅拥有包括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在内的各种强制性手段,还可以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各种行政处罚。所以人们看到,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中。比如在介于非法与违法的卖淫嫖娼问题,无论是作为卖淫者的妇女还是作为嫖客的男人,最容易受到警察滥用权力的伤害。


警察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它以限制人的自由为主要特征,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公共权力。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认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这种反比例,其实就是一种零和博弈,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则往往使公民权利化为乌有。王立军在薄熙来的纵容、支持下,几乎将整个重庆市公安局变成了其私人衙门,把一大批公安干警变成其私人家丁,并滥用警察强制、技术侦查措施对诸多公民、企业经营者实施非法加害,给中国法治进程造成难以平复的创伤。


与警察权扩张相呼应的另一个“恐怖力量”,是普遍存在的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有的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的自诉案件,却由于领导干部的干预,通过种种批示甚至公函,进行了刑事立案,从而对当事人形成一系列的司法和行政伤害。


干预司法案件,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广大普通老百姓无法实现法的平等、无法落实法治,根本原因在于另有一套凌驾于法治之上的、不法之治的实体系统,有一批置身于法治秩序之外并操纵法制武器的特殊人士。有人不被法治而以法治人,这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警察权的扩张和滥用,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可以说是中国人在追求免于恐惧的自由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两座山,也是极大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两个“恐怖力量”。这两种“恐怖力量”对社会形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雷洋案件被曝光后,各移民出国中介机构的咨询、到访人数激增,在中产阶级数量不断扩大、整体阶层意识逐渐觉醒的情况下,这一社会态势还将继续蔓延。




所幸的是,这两个“恐怖力量”对法治建设造成的破坏,已经纳入国家治理的视野。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了3项制度,分别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随后,中央政法委还多次通报了一批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件。


广大网民在关注“雷洋案”的时候,一方面是在关注事件的成因,造成雷洋的死亡,究竟有没有警察权的滥用?另一方面是在关注后续处理的结果,在后续的尸检和调查处理过程中,会不会有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公权力干预司法?在6月1日北京检方通报的“雷洋案”最新进展中,我们可以看到,过去司空见惯的“警察权扩张”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基本被排除。


知大势,才能伐谋;知利害,才能伐交。北京检方的正确决断,有着宏观的时代背景。今年5月20日,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雷洋案”由于舆情的持续高度关注,中央高层的法治精神贯彻,目前正步入公正公开的法律操作程序。在人们略感欣慰之余,不禁要问:除了“雷洋案”之外,还有多少案件在期待真相?在没有也不可能被舆论广泛关注的其他若干案件中,他们远远没有“雷洋案”这么“幸运”,怎么办?某种程度上讲,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来自法治感,法治感的实现程度,要看对这两种“恐怖力量”的消灭成果。


作者:犟萝卜

来源公众号:萝卜精选(ID:luob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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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法而行  成就互信

----雷洋案立案决定的法律分析


201661 15:00    张军


今天,2016年6月1日上午 10时21分,新华社发出“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的消息,消息称“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


对于上述最新案件进展,笔者试从法律规范上解析如下:


受理与初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检察规则),[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5月17日雷洋家属及其律师报案,要求北京市检对昌平公安分局办理雷某涉嫌嫖娼的相关警察、辅警立案侦查。北京市检表示“依法审查了报案材料,鉴于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先已接收雷某家属控告并已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将吴某某的报案材料移送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此时北京市检依法督办、依法移送即是根据《检察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七日内)对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检察规则》的规定,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2]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雷洋案中,昌平检察院曾表示已主动介入案件调查。因此,昌平检察院可能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向其上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过,但是否正式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调查不得而知。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5月17日上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据此,北京市检察院既可能基于雷洋家属的报案,也可能基于昌平检察院的提请,决定初查。而且根据《检察规则的规定》,这个作出初查的决定是需要报北京市检院检察长决定的。此前有媒体评论,北京市检察“推脱责任,将案件转回昌平区检察院”,进而质疑其公正性,显然与法律的规定和案件进展事实不相符。


根据《检察规则》的规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初查期间是不能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对象甚至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检与5月17日受理报案,14天后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因《检察规则》没有就初查的时间做出规定,因此在时限上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的规定,北京市检和昌平区检在近半个多月的初查期间,也没有对外发布消息。


《检察规则》还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就此,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机关集体回避并没有规定,北京市检没有在初查阶段指定其他检察院管辖或提级自行管辖,也不违法法律规定。


立案标准


尽管目前,对被立案侦查的5人具体涉嫌犯罪的行为尚不掌握,但根据媒体报道,被立案侦查的5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案、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检查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设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根据《规定》,涉及上述罪名,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类似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立案。雷洋案无疑达到了上述标准,因此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据以立案。此前,雷洋家属及其代理律师也根据此立案标准向北京市检察院报案,请求北京市检察院针对警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立案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3]通常而言,检察机关对自行侦办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是:先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其次,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检察规则》还规定,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据此,雷洋案的立案不仅是要经过北京检检察长的批准,而且还需要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侦查管辖


《检察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同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北京市检四分院是2014年新成立的检察院,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试点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曾出席四分检揭牌仪式并发表讲话,表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新成立的四分检将对部分案件在北京市范围内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其中包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由此可见,本次北京市检“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本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今天,在北京市检发布消息的同时,“平安北京”微信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北京警方将继续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今天也已宣布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时,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根据最新消息,雷洋案的代理律师表示:“感谢北京市检察院秉公执法,接受报案,及时立案,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要将个别违法乱纪的警察,同整个公安队伍区别开来;将个别地方公安队伍中的问题,同整个公安工作全局区别开来;本案能够及时立案,说明当前我们国家司法机构是有效运营的,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一定会依法受到追究,没有特殊保护伞;本案由北京巿检察院四分院侦查、市公安局配合侦查是合适的”。


自此,从5月7日事件发生,雷洋案历经近月,家属和公众等待的那只靴子终于落地---不少朋友在转发的新华社消息的时候,仅加注两个字---“感动”


雷洋案的进展显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办案机关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前行,家属及其代理律师选择了坚韧和理性,而公众在忐忑而中等到了一个伸张法治正能量的声音。


我们相信,公众并不单边预期被立案侦查的警方人员在最后的庭审判决必将定罪受刑,因为他们及所有一线的其他公安人员以及体制内人员一样承受着奔波和劳苦,甚至危险和牺牲;他们理应也与每个公民一样享有受到尊重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我们所期待的,不过是众人皆能询法而行,如此方能成就社会互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一百六十八条。

[3]《刑事诉讼法》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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