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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公布第一批“禁用词”:法律类禁用词九种

2017-05-17 中国法律文书网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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