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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法规诞生!

2017-07-28 中国法律文书网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2017年7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获得58票赞成票,高票通过表决,成为我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立法规定。



2017年7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实施办法>(草案)》以58票的赞成票得以正式通过。


《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分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重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根据广东省实际,细化完善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知情权、通信权、辩护代理权,尤其细化律师调查信息材料的范围、明确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制度、树立律师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做出突破性的规定,并具有操作性。


南京首创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


7月25日,南京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标志着南京法院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正式建立。这意味着,经过授权,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

今后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合法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法院。


调查令的适用范围既包括被执行人的户籍、工商、税务及婚姻登记等个人情况,也包括房产、车辆、知识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对外债权等财产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代理律师可自行调查收集及与执行无关的情况不得使用调查令。



以往在法院执行中,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人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法院负担了过多的调查收集证据工作。


为解决“执行难”,使执行法官从繁重的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南京三部门联合建立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明确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


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必须与案件执行密切相关,获得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当案执行,不得对外扩散或用于其它目的,否则相关律师将要承担一定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院可以妨碍执行予以处罚。



首部《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将施行


8月1日起,首部《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将施行。昨天上午,南京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制定背景、出台过程、框架内容及亮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为群众带来了“四个扩大”: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把公民因婚姻纠纷、监护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情形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


扩大了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比如,《条例》规定了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属于上述特困人群,比以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的范围有所扩大;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方式,《条例》规定,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和公证、司法鉴定都属于法律援助的方式;


扩大了受援对象的类别,以往法律援助对象只涉及自然人,而此次《条例》把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向社会组织的延伸。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做出了“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上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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