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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贴士】女公务员担保成“老赖”被拘!告诉你为朋友担保的法律风险!

2018-04-14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本文来源:问律;法律顾问工作室



据华商报报道,2018年4月12日消息,西安。“拘留?”听到执行法官宣读拘留15日的决定时,因未承担保证人责任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陕西省某局女副调研员李某一脸惊讶。得知必须要戴手铐走出正开会的大厦时,她能做的只有把外套搭在双手上。相信很多朋友都看到了这条新闻,本文今天就来谈谈为他人担保的法律风险!!!


在生活中,为他人担保的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担保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室提醒各位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别到时卖房为朋友还债,那就可悲了,有可能还像那位女公务员作为老赖被行拘法律后果。


1、为朋友提供担保,当朋友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小案例:


老张借款100万,老吴作为朋友为老张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老张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老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老吴被迫卖房替老张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5、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7、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8、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哈仲

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电话:0451-82815701

82815702
传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抚顺街1号

Email:hrbzcw20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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