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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两男子不服交通执法辱骂民警被处罚

2017-09-05 新平之窗

      8月30日,新平县公安局依法对两名不服交通违法处罚在网络上辱骂、恐吓、威胁警察的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罚。

        原来,今年1月17日15时许,新平县新化乡新甸村现年23岁的杨某某驾驶改装过排气管的两轮摩托车在新平县古城街道团山路路段骑行,被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接报后,新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桂山中队赶到现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杨某某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车证,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暂扣其机动车。1月20日,杨某某不服民警对其作出的暂扣决定,在“新平之窗”网页上发帖辱骂民警,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坏影响;截止8月16日,帖子浏览次数达200余万次。7月29日,杨某某再次在“新平之窗”网页上发帖辱骂民警,再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截止8月16日,帖子浏览次数达24万余次。

      另外,今年7月28日10时许,暂住新平县桂山街道青龙社区的29岁昭通市大关县人毛某到农贸市场买菜,将自己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新平县桂山街道拓新路人行道上。新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后,通知当事人将车驶离,但当事人不在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驾驶人的行为已构成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现场执勤民警依法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通知当事人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然而,毛某看到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被贴单后,不服民警对其的贴单结果,于当日15时许在“新平之窗”网页上发帖恐吓、威胁执法民警,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截止8月23日,帖子浏览次数达27万余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违法行为,新平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新平县公安局依法对毛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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