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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吵架,女子负气下车被冻身亡!

2017-02-24 尚村皮毛商情

1月22日7时40分许,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伦贝尔支队工业园区边防派出所接到驻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名女子躺在301国道圣天池路口处……事发地点位于郊外,偏离市区,人迹罕至。民警发现,该名女子面似三十多岁,衣着单薄,蜷卧在地,四肢已僵硬,呼吸已停止,显然死亡多时了。

  时隔不久,公安民警赶到会合,共同勘查现场。经仔细勘查,民警从死者随身物品中,确认了她的身份信息,得知女子名叫李某;从她身上穿戴看,金戒指、金项链……贵重物品仍在,排除图财害命;从她死后体态分析,没有打斗痕迹,没有明显伤痕,认定属于冻死

  不是流浪女,并非智障人,为何现身该地,为何孤身冻亡。

  为彻底解开谜团,工业园区边防派出所调取了现场周边的所有监控视频,历时十几个小时,民警终于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了当事男子吕某的异常行迹。1月21日23时许,吕某驾驶黑色“斯巴鲁”越野车,曾在事发路段反复绕行,似乎在寻找什么人或东西,行迹显得可疑。经人证实,吕某在扎赉诺尔区某批发市场经营海鲜生意,与死者李某手提包内装有的销售海鲜账本信息相吻合。民警由此推断,吕某与李某死亡必有重要关联。

1月22日16时许,工业园区边防派出所在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侦民警配合下,在扎赉诺尔区某批发市场内,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抓获。经讯问,吕某对过失导致李某被冻身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嫌疑人吕某供述,他主营海鲜批发,兼顾零售生意,与摊位雇员、寡妇李某系情人关系。1月21日晚,两人从外地驾车返回,途径301国道的满洲里市工业园区段北外环路时,谈及感情,引发争执,且针锋相对、互不妥协。李某恃宠任性,负气下车。本想给她点儿颜色看看的他,遂借机生事,自顾离去。时隔半小时,已到家的他自感不妥,去而复返,沿途寻找李某。没料到,李某走错路口,雪夜迷途,阴差阳错地与他错开了。李某或因风雪迷路,或因心里害怕,索性哪有亮朝哪走,觉得哪近朝哪去,走着走着就到了事发地段,终因疲累不堪、困倦袭扰,不得不到路基下暂歇,谁料就此长眠、不再醒来。他也觉得,当夜寒冷异常,李某衣着单薄,极易冻出个好歹来。真是怕什么来什么,李某竟真得冻死了。他虽悔不当初,却已为时晚矣。

为什么吕某有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车外温度很低且女子衣着单薄孤身在郊区下车,吕某作为同行人应预见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而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女子被冻身亡的后果,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来源:满洲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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