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止于智者:“先开票后付款”合理合法,与“虚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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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税务争议组
近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随之,关于“先开票后付款”会被定虚开的言论喧嚣尘上,网络上流传不断,甚至在现实中也有人讨论该话题。昨日,午餐时间,笔者旁边坐着两个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正在讨论该话题,一人振振有词的说“最近最高院出司法解释了,说如果公司开出发票当月不付款会按照虚开处理。”笔者听到这里,便顿生困惑,最高院什么时候出过类似规定,这不是强行干涉正常商业行为吗?
经查询,谣言中所谓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其实是最高院一个月前发布的法〔2018〕226号文件。
该文件仅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予以了明确,并未涉及开票后付款期限的问题。在实务中,先开票后付款的行为较为常见,合理合法并不构成虚开,最高院不会出具此种类型的文件,该种说法明显违背了商业实质,如有此种规定,定会扰乱商业秩序,使得正常的商贸行为无法正常开展。现实中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周转问题,赊销赊购的行为并不少见,并不一定开具发票后就一定需要及时付款,只要交易双方存在真实购销业务,构成虚开的风险就极小。
谣言止于智者,对于该类法律谣言,作为法律人或是企业财务人员、财税工作者等应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华税律师曾就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于虚开的认定多次撰文分析,且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也曾撰文分析,附与此,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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