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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假高新企业骗补、偷税引发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华税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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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大家好,我是华税姜正和律师。今天我与大家聊一聊《虚假高新企业骗补、偷税引发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多项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不断加大鼓励创新力度。除相关政策从税收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实质上的支持外,各省地方政府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现金奖励支持,部分省份按照研发费用百分比计算,甚至高达200万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现金奖励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更进一步的助推器;而对于想吃这块“唐僧肉”的人来说,也有剑走偏锋通过骗取的方式获得,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刑法。

案例一、 青岛某公司负责人骗取高企补贴40万以诈骗罪被起诉

今年7月9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份起诉书,内容涉及青岛某公司负责人涉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40万元,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该经营的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与青岛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邓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由邓某某负责为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2016年至2017年,邓某某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使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40万元,二人予以分赃。

袁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将骗取的40万奖励资金退缴国库。

案例二、“高新技术”企业骗保涉案金额过亿

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王某甲、甄某某发现了广东省科技部门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工作存在漏洞的情况后,便产生了说服、拉拢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条件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申报的念头。于是三人与陈某甲合伙成立广州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准备用于招揽中小型企业,弄虚作假,代为申报高新财政补贴。

公司成立后,由朱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部管理,甄某某负责技术部管理,王某甲负责联系专利申报公司,并先后以A公司、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入涉案公司业务员和公司技术人员数名。朱某甲及王某甲给部门负责人、业务员、技术员之间层层分成,不同涉案业务员和技术人员分成在2%至10%和3%至5%的提成。至被查获为止,该团伙伙同169家企业以编造虚假材料申报高新企业获取财政补助资金1.66亿元;其中己经发放到企业共4362万元。

在中国检察网上以“高新技术企业+诈骗”检索获得相关文件数量有52份,其中一年内文件就有40份。在这些份起诉书中,大部分被提起公诉的企业负责人或经营者多被以诈骗罪从犯的身份被起诉,起诉书表明大部分企业负责人或是被宣称可以提供申报服务的中介机构业务员主动联系、或是在明知本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向代理机构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同意甚至配合其进行信息造假或捏造。从中介机构伪造的信息内容上来看,主要涉及符合申报条件所需要的科研项目资料、科研人员资料、科研产品收入等财务数据等,对科研项目资料的伪造最主要的方式是购买软件著作权或其他专利。

自2020年开始,各地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开展全面检查。相继查处一批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税务机关亦介入调查。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的结果,若企业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仅存在两年未填写年报等情形的,在公示结果最后并未要求追缴取消资格年度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因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的(如虚增研发人员虚列研发支出、知识产权造假、研发人员造假等),将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被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0.5倍-5倍的罚款。因其他原因造成资质被取消且需要追缴所享受税收优惠的,现有判决中,已有对滞纳金予以支持的,即认为应当就占用的国家税款对国家作出补偿,并以滞纳金的形式向国家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在此,我们向高新技术企业作出自查要点及风险提示

(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企业更名、及时填写高新年报

根据规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应及时进行更名,并专人专责,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报、协调统计、税局等部门有关高新信息的填写审核,保证各部门报送数据除统计口径差异外的一致性。

(二)就知识产权申报数量、相关性、对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自查

企业应就知识产权申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知识产权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对产品的支持作用进行自查,目前已有地区规定2020年度申报,知识产权应当是在2017-2019年度取得,其他地区虽然未有类似强制性规定,但可能影响知识产权的得分,并逐步演化为此后政策调整的方向,企业在此后年度应当注重知识产权取得的连续性。

(三)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比例要求

企业应梳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明细等材料,自查研发人员真实性。科技人员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相应人员能够归入研发费用,从而影响研发费用占比。

(四)各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是否符合比例要求

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合规不仅关系到高新申报是否能够通过,还关系到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规。企业应按研发项目或科目归集研发费用,根据企业类型核查各科目研发费用投入情况:

(1)自查研发人员真实性,工资表、个税申报明细、劳动合同岗位信息能否相互匹配印证,领导岗位和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是否做工时分配;

(2)材料费:是否有领料单等支撑研发费用发生真实性

(3)折旧费:比对折旧明细表,调取固定资产发票,判断设备用于研发的真实性,是否能够与研发人员的使用相匹配;

(4)设计费:调取企业合同,依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核查设计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此类费用的支付,企业应梳理是否有相关成果报告、测试记录、勘察报告等。

(5)高新收入的“高新”性及占比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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